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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责任:对合同法第43条的普遍理解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按照其理论创始人--德国法学家耶林(Ihering)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上发表的<契约缔结之际的过失>一文的说法,是指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负担的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1耶林的观点发表之后,很快在德国民法典中得到确认.2英美普通法上虽没有缔约过失的概念,但针对普通法上所遵循的合同原则之局限,在衡平法上创设了允诺禁反言的规则(PromissoryEstoppel Rule).美国学者Kessler和Fine认为,允诺禁反言法理发挥了与德国的缔约过失法理相同的功能.3可见,虽然说法不一,但两大法系都有关于合同前责任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主要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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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实施。新始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全面完整的规定成了一大特色,本文试就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与适用略抒管见。一、缔约过失的由来缔约过失理论由德国法学家耶林首先加以研究。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4卷上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c他认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的范畴,其因此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尽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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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在《耶林法学年 报》第4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 与未臻完全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之后,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研究及立法实践并不断被推向深入。我国学者在借鉴大量的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亦对此理论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无论这些研究的成效如何,其对推动我国的立法及正确理论的产生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本文力求从法律概念间内在的逻辑联系来阐述缔约过失责任,通过分析我国立法实践的现状来说明我国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立法的不足。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其性质 虽然法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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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或双方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基于其主观过错而违反了法定义务,致使所欲订立的合同未能成立或未能生效或全部或部分无效,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Culpa in Contrahendo)责任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它并不象发端于罗马法的违约责任制度那样是与合同制度相伴随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理论,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于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4卷中,在题为“缔约上过失、契约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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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缔约过失责任概念之界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自耶林于1861年系统提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以来,其内涵、外延和适用范围均有了较大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这一概念重新作出界定。我国有学者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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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最早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距今已有上百年历史,在大陆法系债法体系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也给予了明确规定,为其适用奠定了法律基础,但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因此,必须科学构建缔约过夫责任的理论体系,确定其适用范围,以解决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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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限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学说之争 缔约上过失问题,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是立法上及学者间讨论的重大问题,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只局限于就某一具体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进行讨论,并未形成系统的理论。直到1861年,才由德国法学家耶林对其进行了系统的、深刻的、周密的分析。此后,学者对于缔约过失责任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日趋系统。如今,多数学者均认为信赖利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在赔偿限度方面,即是否应当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仍然有很大分歧,形成了以下三派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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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起源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最早始发于德国,1861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1861年报》第卷中发表了题为“缔约过失、契约无效及未4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他的这一“法学上的发现”,有利的冲击了传统的合同法理论,也影响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自此以后,包括《瑞士民法典》、《希腊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以色列统一合同法》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等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肯定了这一制度,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我国,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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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拟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创立、法律基础、构成要件以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四方面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浅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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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简要的介绍了耶林法学思想的思路以及其思想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关系,而后就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及发展作了相关的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学者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的相关理解作了综合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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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因错误而被撤销,撤销人应负担信赖赔偿责任。该制度渊源于罗马法,历经德国学者温德夏特、耶林、贝尔、梅尔的建构,最终在1896德国民法典中确立,并被现代各国民法继受。错误信赖赔偿责任是信赖保护的重要制度。它不同于缔约过失责任,不以过失为要件,而以信赖为归责原则,具有独立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态,旨在追求公平理念。我国应当确立错误信赖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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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从本质上说,是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错的一方缔约人所应承担的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损害赔偿通常是对当事人所受财产上损害作出的,这是因为大多数场合缔约上过失所造成的损害为财产上损害。至于在缔约过失责任的场合是否应包含非财产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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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首先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提出。其主要是针对德国保守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无法解决在缔约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而造成缔约相对方的纯粹经济利益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问题而创造性地提出的一项法律制度。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是赔偿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机会损失的计算方式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重点也是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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