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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析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及责任形式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缔约上的过失理论为德国学者耶林所创立,他在1861年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上发表了《缔约上的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对缔约上的过失问题进行了系统而深刻的研究分析,他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  相似文献   

2.
缔约中的信赖利益及其损害赔偿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缔约上过失责任属合同前责任,其内涵系指信赖利益损害之赔偿,而非履行利益之赔偿。①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指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应对信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②可见,缔约上过失责任,从本质上说,是在缔...  相似文献   

3.
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 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 时之损害赔偿"一文,提出了缔约过失这一基本概念, 建立了其有名的缔约过失理论。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称谓主要有两种观点。 通说沿用了传统民法上的称谓,即缔约过失责任。新说 则认为,这里的"过失"不仅应包括当事人的过失,还应  相似文献   

4.
一、缔约过失责任:对合同法第43条的普遍理解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按照其理论创始人--德国法学家耶林(Ihering)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上发表的<契约缔结之际的过失>一文的说法,是指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负担的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1耶林的观点发表之后,很快在德国民法典中得到确认.2英美普通法上虽没有缔约过失的概念,但针对普通法上所遵循的合同原则之局限,在衡平法上创设了允诺禁反言的规则(PromissoryEstoppel Rule).美国学者Kessler和Fine认为,允诺禁反言法理发挥了与德国的缔约过失法理相同的功能.3可见,虽然说法不一,但两大法系都有关于合同前责任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主要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  相似文献   

5.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实施。新始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全面完整的规定成了一大特色,本文试就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与适用略抒管见。一、缔约过失的由来缔约过失理论由德国法学家耶林首先加以研究。1861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4卷上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c他认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的范畴,其因此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尽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  相似文献   

6.
自耶林在1861年发现了缔约上过失这一理论以来,缔约上过失在德国判例的推动下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在缔约上过失法典化之前,判例对缔约上过失理论一直存在着偏爱的倾向,重要原因之一即在于:它避开了雇主援引<德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对其营业辅助人所造成损害的免责问题,开辟了一条运用<民法典>第278条的路径.因为依据第278条的规定,雇主对其辅助人造成的任何损失都必须承担责任,而绝无免责的可能性.与此相对应,代理人或者辅助人自己通常仅对其侵权行为负其责任.  相似文献   

7.
自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在《耶林法学年 报》第4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 与未臻完全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之后,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研究及立法实践并不断被推向深入。我国学者在借鉴大量的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亦对此理论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无论这些研究的成效如何,其对推动我国的立法及正确理论的产生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本文力求从法律概念间内在的逻辑联系来阐述缔约过失责任,通过分析我国立法实践的现状来说明我国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立法的不足。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其性质 虽然法学…  相似文献   

8.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自罗马法开始直到 19世纪,一直是立法及学者们讨论的重大问题,但缺乏系统的论述。 1861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正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他提出,契约因当事人一方的过失致不能成立时,有过失的一方应否就他方因信赖契约成立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呢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他是持肯定观点的。他认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  相似文献   

9.
在德国法上,缔约上过失制度是在侵权法与合同法之缝隙中生长出来并逐渐独立的制度,是学说、判例以及立法合力的结果。耶林从一生活中的例子出发,以罗马法为根据,勾画出缔约上过失制度独立之价值,后世之学说、判例,都是建立在耶林所发现缔约上过失制度价值的基础上的。可以说,耶林发现了法律问题,并准确地提出了解决方案,而司法实践又提供了大量的类型,最终经过学说一般化努力,缔约上过失制度才逐渐被法典化。缔约上过失制度发达史对我们的启示是,法典化的基础在于法律理论,而法律理论又有赖于学说与判例的发展,所以,在我们继受外国法时,应注意理论继受。  相似文献   

10.
关鹿凝 《行政与法》2002,4(12):50-51
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起源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最早始发于德国,1861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1861年报》第卷中发表了题为“缔约过失、契约无效及未4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他的这一“法学上的发现”,有利的冲击了传统的合同法理论,也影响了《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自此以后,包括《瑞士民法典》、《希腊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以色列统一合同法》及我国台湾民法典等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肯定了这一制度,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我国,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早…  相似文献   

11.
一、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性质耶林所倡导的法律行为说又称目的契约说,认为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当事人后来订立的合同,将缔约上过失责任纳入了合同责任的范畴。现在仍有一部分学者持此种观点,我认为这一学说混淆了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且难以适用因一方当事人过错使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我国民法也不采用这种学说,因为在我国民法中合同责任与缔约上过失责任是有所不同的。因此,我认为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有其自身的特点。缔约上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  相似文献   

12.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或双方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基于其主观过错而违反了法定义务,致使所欲订立的合同未能成立或未能生效或全部或部分无效,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Culpa in Contrahendo)责任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它并不象发端于罗马法的违约责任制度那样是与合同制度相伴随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理论,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于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4卷中,在题为“缔约上过失、契约无…  相似文献   

13.
缔约过失责任首先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提出。其主要是针对德国保守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无法解决在缔约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而造成缔约相对方的纯粹经济利益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问题而创造性地提出的一项法律制度。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是赔偿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机会损失的计算方式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重点也是难点。  相似文献   

14.
关于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问题,理论和实务上均有一定争议。从证据调查的角度,善意和无过失存在重大区别,应作为两个独立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证明责任;而被代理人不可归责性,也应作为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基于表见代理的规范目的,代理权外观、相对人无过失应作为权利成立要件,由相对人证明;相对人非善意、被代理人不可归责性应作为权利妨碍要件,由被代理人证明。我国表见代理立法没有对代理权外观的来源加以限定,而是直接落脚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这一抽象标准。考虑到这一点,《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表见代理证明责任的调整,有可能进一步降低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的难度。  相似文献   

15.
缔约上过失责任,作为民法理论问题,其提出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作为一种立法例,也为不少国家、地区的民法典不同程度地确立.然而这一问题在我国民事法律基本理论研究中尚未受到应有注重,在司法实践中也缺乏针对性的运用.因此,在法理上阐明缔约上过失责任问题,不仅在理论上意义重大,而且对更好地指导民事审判活动,也将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6.
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指的是当事人在缔结契约过程中因缔约当事人一方过错致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一问题在我国民事法律基本理论研究中尚未受到应有重视,在司法实践中也缺乏针对性的适用。因此,紧密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为完善民事法律,在民法理论上对缔约上的过失责任进行探索,是十分必要的。一、确定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的必要性首先,建立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是完备我国民法理论的需要。  相似文献   

17.
违反信息义务可以导致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后果。德国法主要依赖扩张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来解决这一问题。这种途径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英美法主要依据侵权法来救济违反信息义务中的受害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仿效德国法规定了缔约上过失制度,结合其他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基本上解决了合同中违反信息义务造成损失的救济问题。但我国现行法对没有交易关系的第三人违反信息义务该如何处理,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在未来立法中是否规定不实表示这一具体侵权行为类型,取决于未来民法典中合同法部分是否保留缔约上过失制度。  相似文献   

18.
龚晓龙 《法制与经济》2008,(20):24-25,27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合同法》对此也做出了一定的规定。本文从廓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着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地位、构成要件、主要类型、赔偿范围进行了系统分析,得出:缔约过失责任是民法上继合同责任、侵权行为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无因管理责任之后第五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在立法上应当将其规定为一般的民事责任。《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在立法上是一种创新。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当将其确定为民事责任的基本类型。  相似文献   

19.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限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学说之争 缔约上过失问题,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是立法上及学者间讨论的重大问题,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只局限于就某一具体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进行讨论,并未形成系统的理论。直到1861年,才由德国法学家耶林对其进行了系统的、深刻的、周密的分析。此后,学者对于缔约过失责任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日趋系统。如今,多数学者均认为信赖利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在赔偿限度方面,即是否应当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仍然有很大分歧,形成了以下三派观点:  相似文献   

20.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合同法》对此也做出了一定的规定。本文从廓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着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地位、构成要件、主要类型、赔偿范围进行了系统分析,得出:缔约过失责任是民法上继合同责任、侵权行为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无因管理责任之后第五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在立法上应当将其规定为一般的民事责任。《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在立法上是一种创新。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当将其确定为民事责任的基本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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