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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编辑委员会研究组 《人民司法》1987,(3)
编辑同志: 甲某因强奸罪被逮捕在押,在案件审理期间脱逃未遂。原审法院按强奸,脱逃罪数罪并罚。后经申诉复查,强奸罪被否定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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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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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某市公安局看守所所长王某,其妻开一超市,因进货需要人力,王某开着一辆警车从看守所内提出四名在押人员,交给其妻看管。自己开车返回单位上班。一名在押人员在装卸货物时脱逃,截止案发时仍未被抓获。[分歧意见]王某构成何罪?有三种观点:观点一:王某的行为构成失职致在押人员脱逃罪。理由是,对在押人员的监管职责本应由看守所来承担,在王某提出在押人员后,监管职责己发生转移,王某应承担对所提在押人员的监管职责。而在装货期间,王某仅让其妻看管,这是导致在押人员脱逃的主要原因。因此,王某具有主观过失,客观上有失职行为,并造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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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介喜生,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乘机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鉴于被告人介喜生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这是2006年1月,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永刑初字第23号,对脱逃11年之后又投案自首的罪犯介喜生所做出的结论。一名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怎样越狱逃脱的,他为何会在逃脱11年后又自首归案?近日,在山西永济监狱开展的“认真悔罪寻自我,踏实改造奔新生”的演讲比赛中,罪犯介喜生的讲演获得了好名次,受到各方的好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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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田某因抢劫罪被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5年3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29日止。田犯后上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但因田某正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于2005年10月13日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5年10月14日至2006年2月2日,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2006年1月25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签发收监决定书。对田某准备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未婚生子,虽过哺乳期,但婴儿家庭其他成员无人愿意抚养,故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没能将田某收监执行。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前去对田某家准备对收监执行,但田某声称自己已怀孕,法院工作人员遂带其前往医院诊断,经诊断确系怀孕五个月,2006年11月13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田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06年11月13日至2007年11月12日止,由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指派民警予以执行。2008年2月14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下达收监执行决定书,但此时田某已去向不明未能收监。2010年7月26日,大同市南郊分局平旺派出所将田某抓获,2010年7月27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即送达余刑执行通知书,2010年8月6日.田某被送往榆次女子监狱执行剩余刑期。本案争论的焦点是: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能否构成脱逃罪?[速解]本文认为田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生脱逃构成脱逃罪,应按抢劫罪的剩余刑期与脱逃罪数罪并罚。理由如下:首先,从犯罪主体上看,脱逃罪的主体是指已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本案中的行为人田某因哺乳婴儿被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批准为保外就医1年,期满以后不归监应视为被继续关押的罪犯,符合脱逃罪的特殊主体。对于田某是否属于该罪的主体存在一种不同意见。认为该罪名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这里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加了特别的定语限制:“依法被关押”,从逻辑上讲,既然有依法关押的罪犯就存在依法没有关押的罪犯。没有被关押的罪犯包括适用缓刑、监外执行及经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由此分析可看出,刑法对该罪名主体所限定的范围是有特殊目的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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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2年12月20日,王某因醉驾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上诉期间,王某逃往外地打工,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法院应对王某决定逮捕。王某擅自外出,严重违反取保侯审的相关规定,应当撤销取保侯审,依法逮捕。第二种意见是王某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第三种意见是王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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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情形下脱逃罪主体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脱逃罪主体的认定,无论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刑法理论界,均存在争执。本文就留置盘问、收容审查、超期羁押和无罪羁押等四种情形下的脱逃者之脱逃罪主体认定进行了探讨。主张对于依法被关押之主体特征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并提出了立法修改和司法解释的建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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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监管秩序的犯罪,是罪犯抗拒惩罚和改造的重要表现.为了严惩脱逃犯,制止脱逃行为,刑法第161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被逮捕、关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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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后逃匿又投案的是否构成自首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自首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后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交代罪行。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已被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之后逃匿,其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发觉,已不存在自首的条件和可能性。虽以后又投案.也不能认定为自首。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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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目前关于脱逃案件的管辖问题存在认识不一的情况。比如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网上追逃行动中,2009年8月,笔者根据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统计,发现涉及脱逃罪的有2575人,其中监狱脱逃犯多由监狱主办侦查,看守所、拘役所脱逃人员多由公安机关主办侦查,也就是同一种罪名的刑事案件、同一种脱逃类型,目前全国由不同司法部门管辖。笔者认为,这种情况是司法部门对脱逃罪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司法管理活动脱节造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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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脱逃罪、盗窃罪的,对其应当怎样实行并罚,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新罪即脱逃罪、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与新罪并罚后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对新罪即脱逃罪、盗窃罪分别量刑,然后将各自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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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是罪犯在羁押、服刑期间最常见的一种又犯罪。它不仅直接破坏监管机关的拘禁活动,而且罪犯跑到社会上之后又会重新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因此,研究脱逃犯罪的原因,探讨预防其发生的措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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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流氓罪和故意杀人罪。刘某等人的行为(指被害人落井前的行为)之所以构成流氓罪,理由与世昌同志看法相同,不作详述。仅就刘某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谈一点看法。首先,被告人客观上有刑法上的不作为行为。他们的犯罪行为分两个阶段:白某落水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流氓罪的特征,是单一的流氓犯罪行为。白落井后,被告人的行为由作为的流氓犯罪行为转变为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