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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现行法的一个称谓,属于社会组织的范畴。政府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双重许可,体现了管制的社会管理理念。顺应行政社会化趋势,国家应当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实现管理体制、方式和理念的创新,建立起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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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位制度,定义的法人是单位法人特征,而西方民法典的"法人"制度,其承认民法是私法,依据民法典设立的法人是私法人,虽然同称法人,概念却不尽相同。我国的社会组织经历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民间组织"等诸多称谓变迁,从法律法规层面,社会组织被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依据相关的行政法规进行登记注册和管理,但是法人地位并没有得到明确。在大力培育社会组织发展过程中,如何保证政府主导下的社会组织规范、可持续发展,明确非政府组织的法人地位是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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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与法人型社会组织有区别的单位,本文主要论述其与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以及社会团体法人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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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家有家规,国有国法。这里的“规”、“法”,其实就是“制”,即人们做事应当遵守的规矩、制度。人们都知道,在一个家庭内部,只应该有一个“制”。可是,从我国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立法情况看,不是一“家”一“制”,而是一家多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需一家两制何谓“民办非企业单位”?1998年10月25曰,国务院发布了第251号令——《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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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基于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特殊性,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相对于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制度更具有现实意义,它是政府、捐赠人、社会公众等实现对非营利组织监督管理的基础。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尚未能够针对公益性组织和互益性组织、不同规模的组织做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双重管理体制下的双重信息公开有悖于效率的基本原则;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专门制度缺失且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因而,应以功能优化为目标,在基本内容、基本途径和基本要求三方面来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在基本内容上重点强化公益性和互益性组织、不同规模组织的分类管理;在基本途径方面完善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的管理;在基本要求方面应逐步建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专门制度并健全信息公开法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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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组织的法定类型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注销、撤销和取缔是社会组织退出的三种方式。社会组织管理机关通过不定期的大规模的清理整顿,将不符合政策的社会组织淘汰出局,有违社会治理常态。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社会组织退出制度各有特色,对中国具有借鉴意义。同时,《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关于公司解散和清算的制度经验,也为社会组织的退出机制提供了参考。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需要:(一)贯彻自愿性公益的理念,形成以自愿为主、强制为辅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二)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营造宽进宽出的法律环境;(三)建立社会组织评估与预警机制;(四)明确规定社会组织退出时的相关法律责任及剩余财产的处置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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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政部于2010年开展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评估工作中.中国公证协会获得4A等级。民政部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改进政府管理模式的重要手段.对于推动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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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商会跨法人运作的基本形式及主要目的。认为商会跨法人运作会带来商会运作营利化、损害法人人格及公共资源不合理使用等问题;提出了商会跨法人运作的监管对策,应禁止商会成立和控制其它社团;允许商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但禁止商会形成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控制;允许商会跨法人经营企业,但应给予更细致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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