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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要求,这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提到,对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具有重大意义。要加强合宪性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宪性审查范围,进一步健全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设立合宪性审查工作机构。  相似文献   

2.
正制宪的目的在于行宪,建设法治中国的主要途径是全面有效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但从实践层面看,宪法实施和监督情况不理想、宪法权威不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可具体操作的合宪性审查体制。因此,宪法能否有效实施很大程度取决于是否存在行之有效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所谓"合宪性审查",是指特定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  相似文献   

3.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首次引入"合宪性审查"概念。我国立法实践中,法律草案的合宪性问题比较突出,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制度有助于增强法律合宪性,实现法制统一和人权保障并达到依宪治国的目标。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制度可以从法规审查备案室启动、专门委员会审查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三个层次进行建立。由于目前以法律委员会为核心的法律草案合宪性控制机制存在局限,因此新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是较为合理的选择。在此过程中,应当注意宪法委员会与党的领导的关系,确立审查的形式与实质性基准,明确法律草案审议程序与审查制度的衔接等问题。  相似文献   

4.
正只有把依宪治国的价值要求与推进合宪性审查的各项具体措施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使得宪法的核心地位得到必要的尊重,才能全面推进依宪治国,确保法治原则在制度实践中的落实到位。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1]其中,"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第一次出现  相似文献   

5.
正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为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更名后的第一届宪法和法律委员  相似文献   

6.
法治博览     
<正>用合宪性审查构筑制约权力的"笼子"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在《学习时报》2017年11月6日撰文《用合宪性审查构筑制约权力的"笼子"》认为,合宪性审查是维护宪法的根本法、最高法地位的重要机制。从很多国家的宪法实施经验来看,由特定的宪法审查机构对国家机关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保证国家的一切行为都  相似文献   

7.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地方立法权的确认与实施,其直接价值诉求就是对地方行政权的制约和限制,从而强化基层自治,保证地方治理的合法律性、合宪性,最终保障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设区的市立法是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开展立法时特别需要梳理其法源依据,进而勘定地方立法权限、立法重复、区域法治壁垒、法制统一的边界,并通过建立完善地方立法备案审查、冲突裁决、合宪性审查制度,保证地方立法权及其运作的合宪性。  相似文献   

8.
徐航 《中国人大》2020,(2):28-28
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地方人大印发了25期备案审查案例。  相似文献   

9.
违宪有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违宪宜采用不同的合宪性审查方式。集中式审查方式适合于对表面违宪的审查,而适用违宪则更适宜于采取分散式的审查方式。虽然《立法法》没有明确下级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地位,但各级法院在实际层面进行着对行政法规的"改写"。这种"改写"正是法院排除适用违宪的法规而代之以符合宪法的规范,在实质上是一种合宪性审查过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因此在加强和完善集中式审查程序的同时,也需要注重对适用违宪的审查,需要推进对分散式审查程序的完善,允许法院在裁判中援引宪法,明确法院在合宪性审查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10.
为了保证宪法的全面实施,使合宪性审查机制实现其特有的功能,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健全合宪性审查机制:理顺不同审查主体之间的职能分工关系,理顺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关系,有权提出审查"要求"的主体需要积极启动审查,将合宪性审查决定特别是理由向社会公开,明确合宪性审查决定是否具有溯及力。  相似文献   

11.
正改革开放以来,基于对"文化大革命"深刻教训的反思,中央决策层形成了"一定要确立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1]的基本政治共识。彭真在关于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结尾,也明确提出:"宪法修改草案经过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正式通过以后,就要作为具有最大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付诸实施了。它将成为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们相信,新的宪法必定能够得到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2]回顾自1982年宪法起草迄今的修宪和行宪历程,探索建构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宪法监督制度,成为中国宪法理论和实践的核心命题。由此在1982年宪法起草过程中就设立专门宪法监督机构展开了深入探讨,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吸纳和扬弃了"宪法司法化模式",并最终初步形成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心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本文即以上述三种宪法监督模式的发展和取舍为线索,探讨新时代中国合宪性审查的来路和前景。  相似文献   

12.
正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马新茗撰文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一字千钧,蕴含着执政党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国家战略不断向纵深推进的决心和力度,承载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政治要求。更名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更加突出了合宪性审查的重要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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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必须加以深刻认识并付诸实践,积极探索地方人大行使该项职权的新路径和新方法,推动这项制度落地生根、完善发展。  相似文献   

14.
西方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是西方国家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基本制度,是司法机关或具有司法性质的专门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职能和程序的总称。违宪审查制度是逐渐发展起来的。它肇始于美国。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裁决中宣布,国会1789年制定的司法法第13节改变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法院的一审管辖权,是违反宪法的,因而无效。这个案例确立了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力,法院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行政机关颁  相似文献   

15.
正合宪性审查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可以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优势转化为依法治国的治理效能。合宪性审查是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重要制度。自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正式提出合宪性审查的概念后,宪法学界积极投入对该问题的研究,发表了大量的研究成果。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审查  相似文献   

16.
宪法监督,顾名思义,就是对实施宪法的行为进行合宪性监督。这种监督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对行使宪法权力的主体身份进行合宪性认定,确立符合宪法规定行使宪法权力的主体资格。(二)对行使宪法权力的主体的行宪行为进行合宪性检查、评估。(三)对不依照宪法规定行使宪法权力的主体提出警告,并采取相应措施:(1)纠正错误行使宪法权力的行为,并消除此种错误行使宪法权力所造成的不良法律后果;(2)对错误行使宪法权力的主体实行相应的惩戒,以强迫其正确地行使宪法权力。  相似文献   

17.
廖卓 《岭南学刊》2020,(1):110-115,128
合宪性解释方法可以溯源至宪法回避及合宪性推定理论,它们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谦抑理念。普通司法层面的合宪性解释在我国极易流于形式,甚至导致“宪法泛化”,作为宪法判断方法的合宪性解释亟待发挥应有的作用。合宪性解释必须与国家权力机关主导的宪法审查模式相契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方面可以在立法解释中贯彻宪法的原则和精神进行合宪性解释,另一方面可以在合宪性审查工作中运用合宪性解释方法作出规范意义上的宪法判断。  相似文献   

18.
人大代表对司法机关个案进行质询并不能因在宪法中没有规定而被确认为违宪,下位法对于宪法的补充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要判断人大代表质询司法机关的合宪性应当结合宪法的其他规范来综合判断。从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分工配置来看,这种质询权有合宪性基础,但是质询必须要保障司法权的独立和完整行使,因此人大代表质询司法机关的权力行使必须保持克制,在监督中确立"成熟原则"。  相似文献   

19.
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法治体系,首先必须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这些方面,来进一步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由此清晰地表明,通过有效的宪法监督(备案审查)才能让高高在上的宪法权力在现实社会中落地见效,以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目的。法制的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的基本前提。我国作为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单一主权制,在幅员辽阔的国度要实施有效治理,应该允许地  相似文献   

20.
现有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大致存在三种基本机制:一是宪法与党章的强制性规定;二是党内法规制定审批制度;三是党内法规备案制度。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存在着审查标准不够明确、审查主体范围单一、审查程序不够合理等问题,冲击现有的审查制度,使审查只是流于形式,难以做到实质审查。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应:审查标准明确,以厘定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的可操作性;审查主体多元适格,以保证审查主体的客观性、中立性与专业性;审查程序完善,以保障审查内容的实质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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