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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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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抢夺罪中实际控制财物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要点提示】关于区分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学说主要有失控+控制说、控制+逃离现场说、控制说以及失控说四种。由于前三种学说将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违背了犯罪既遂基本理论,且实际控制的内涵与外延不明确,因此应按照失控说的观点,即以被害人因抢夺行为失去财物控制权,作为抢夺既遂与否的判断标志。  相似文献   

2.
朱文杰 《法制与社会》2013,(13):256-257
转化型抢劫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有关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形态的认定仍存在较多的理论分歧。本文试以真实案例为出发点,探讨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问题。  相似文献   

3.
再论盗窃与抢夺的界限——对公然盗窃论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有旧界分说与新界分说之争。新界分说对旧界分说的批判有其合理性,但将抢夺罪界定为以对物暴力的手段夺取被害人紧密持有财物的观点,脱离了中国刑事立法的语境,忽略了盗窃罪与抢夺罪事实上罪质相当、不具有阶梯性的特点。维持刑法解释传统的延续性,应坚持旧界分说,但在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时,应按照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处理。不论是紧密占有还是松懈占有,公然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均应认定为抢夺罪。盗窃既遂后被发现进而追赶的,不属于公然盗窃行为;盗窃行为实施过程中转化为抢夺的,按犯意转化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4.
高河 《天津检察》2007,(4):60-60
《天津检察》2007年第二期刊登了杨正路同志《孙某的行为是诈骗还是抢劫》(以下简称“杨文”)一文。文章认为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孙某行骗不成转而抢夺的行为应构成抢夺罪。笔者认为“杨文”在案件定性上有误,孙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未遂)和抢夺两罪,而何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未遂)。下面,浅述本人一孔之见,不妥之处望读者指正。  相似文献   

5.
黄宁 《江淮法治》2014,(10):30-30
含山县人王某,为了获取钱财.走进珠宝行以假购试戴名义,乘店主不注意之际.抢夺总重达116.42克的黄金首饰。近日,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涉嫌抢夺罪的王某批准逮捕。  相似文献   

6.
关于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关于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探讨李居全一由于我国《刑法》仅规定了犯罪未遂,而没有规定犯罪既遂,因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如何界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概念、理解二者的相互关系及划分二者的界限,历来众说纷纭。笔者认为,这里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明确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关系问...  相似文献   

7.
盗窃罪与抢夺罪虽然都有“乘人不备”的情况,但其内容则是根本不同的。盗窃罪中的“乘人不备”是指罪犯主观上而言的,即罪犯自己认为其行为没有或不会被发觉。至于在客观上是否被受害人或第三者当场发觉并不影响定性。同样道理,抢夺罪中的“公开夺取”不仅是指客观上行为的方式,也包括罪犯主观上的因素,即罪犯是以公开抢夺作为故意内容的。而抢夺罪中的“乘人不备”,是指客观而言的,指客观上受害人被侵犯时毫无戒备的状态,我们应该把这两种情况严格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   

8.
论财产犯罪未遂的定罪处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刑法》总则的未遂规定和分则的数额规定,对以数额较大财物为对象的未遂不以犯罪论,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对象的未遂应当以犯罪论。对其处罚可以比照同等数额情况下的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与财产犯罪未遂相关的既遂与未遂并存的定罪处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既遂吸收未遂或者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9.
海峡两岸抢夺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峡两岸刑法在价值追求、法律渊源等方面的差异 ,决定了两岸刑法中的抢夺罪在立法规定及司法适用上各具特色。本文从比较刑法学的视角 ,对两岸刑法中抢夺罪之立法方式、构成特征、既遂与未遂之区分、刑罚适用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比较研究 ,评价其优劣 ,指出其得失 ,并对两岸抢夺罪之立法完善提出了构想。  相似文献   

10.
法制故事     
王静谊 《江淮法治》2014,(10):30-31
正抢夺首饰进班房含山县人王某,为了获取钱财,走进珠宝行以假购试戴名义,乘店主不注意之际,抢夺总重达116.42克的黄金首饰。近日,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涉嫌抢夺罪的王某批准逮捕。2014年1月3日下午15时许,王某走进邢某所经营的位于该县运漕镇漕川社区东大街的珠宝行,以假购试戴的名义,乘店主邢某在柜台内拿取首饰之际,  相似文献   

11.
司法信箱     
对该被告人应如何定罪量刑?编辑同志:被告人王某与另外两人盗窃某修理店的物品时,被店主发现。在王某等人逃跑途中,店主追上王某并扭打,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土枪”(能致人伤亡)威胁店主说:“你打我也打(指开枪)”。店主见状,随即将王某放走。后王某在逃跑的途中又被店主喊来的邻居抓获。被告人王某等人当时盗窃(未遂)的财物价值尚未达到犯罪的起点数额。请问该案是否可定抢劫罪?如构成抢劫罪的话,是否认定为持枪抢劫?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刘立丰刘立丰同志: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  相似文献   

12.
本刊复刊号发表朱晓斌同志写的《抢劫罪中既遂与未遂的探讨》一文后,引起司法界和法学理论工作者的兴趣,他们纷纷来信来稿发表意见,我们欢迎这种争鸣的态度.本期特发表有代表性的三篇文章.抢劫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罪名,对抢劫罪如何认定,既遂未遂如何划分,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伤害、杀人如何区别等,都是需要探讨的问题,希望读者结合实际案例发表意见.  相似文献   

13.
﹃盗窃未遂须数额巨大才能定罪﹄质疑唐福根李文军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有既遂和未遂之分。但是对盗窃未遂定罪的数额标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不同认识。下面笔者通过两个案例,阐述一下个人观点,以供商榷。案例...  相似文献   

14.
袁蓉 《天津检察》2007,(2):15-16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抢夺罪中行为人抢夺财物时是否使用暴力这一点上,理论界观点不一。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对抢夺对象施用强力致被害人不得不放弃财物或死伤的情形,以致于办案中无法回避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这种施于财物的强力是否属于暴力;二是在属于暴力的情况下,抢夺财物的行为能否一概以抢夺罪认定。对于这些问题,笔者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5.
一、概述 既遂犯和未遂犯,并不仅仅是指犯罪既遂形态和犯罪未遂形态,而是包括了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这四种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在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日本刑法理论中,后三种犯罪停止形态通常都被划入未遂犯的范畴之内,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对犯罪停止形态的内容及其分类的不同导致的。...  相似文献   

16.
盗窃罪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其行为有未遂和既遂之分。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从此条规定看出,是否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是区分盗窃未遂与既遂的标准,造成损失是相对于受害人而言的,采纳的是“失控说”。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失控说”,有人主张“控制说”(相对盗窃行为人而言),而多数主张的是“失控加控制说”。以上都可统称为控制说。笔者认为,以是否对财物的“…  相似文献   

17.
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宏观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宏观研究段立文刑法颁布以后,刑法学界对于犯罪既遂与未遂这一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地探讨,除在各种刑法学教材和其它著作中把既遂与未遂作为专题之一研究外,还发表了一批有价值的学术论文,并出版了专论性的学术著作。纵观十余年的研究成果大体表现在以...  相似文献   

18.
世界各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具体罪名数量和罪状构成要件有别。就抢夺行为而言,是否将其设置为独立的罪名以及将抢夺归属在何种罪名之中,各国刑法也不完全一致。具体来说,有的国家规定有独立的抢夺罪,例如《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161条;有的国家则没有规定独立的抢夺罪,例如《德国刑法典》,但是这些没有独立规定抢夺罪的国家,并不一定就不予处罚,而是通过裁判解释与学理解释将抢夺  相似文献   

19.
犯罪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由于主客观原因,合同诈骗罪会呈现不同形态,而不同的犯罪形态存在着不同的犯罪数额。在合同诈骗既遂情况下,应当以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为定罪数额,在合同诈骗未遂情况下,则应以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取的数额为定罪数额。  相似文献   

20.
“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何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促进司法实践中对抢劫、抢夺刑事案件更加准确的定性、量刑,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8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多次抢劫”、“携带凶器抢夺”、“转化抢劫”以及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等十一个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必将对指导审判实践起到积极的作用。《意见》在“关于‘入户抢劫’的认定”中提出,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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