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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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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盗窃与抢夺的界限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张明楷 《法学家》2006,24(2):119-131
从"秘密与公开"角度区分盗窃与抢夺的观点与做法存在诸多缺陷;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采取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盗窃行为既可以具有秘密性,也可以具有公开性;以对物暴力的方式强夺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伤亡可能性的行为,才构成抢夺罪;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对物暴力.  相似文献   

2.
于保国 《天津检察》2008,(4):64-64,61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趁他人不备夺取财物,有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抢夺成功:有时则被被害人发现,抓住被抢财物不放手,双方形成对峙,行为人通过强拉硬拽而获得财物。对于前者,如果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抢夺罪白不必说;对于后者,往往存在构成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分歧。两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正确区分上述情况,具有很大的意义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分析“暴力”的定义出发,对抢夺罪中存在的暴力与抢劫罪中的暴力进行了区分,并且认为,使用暴力抢夺财物数额较大以上,并且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抢夺罪一罪认定,不应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4.
对抢夺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刑法以数额是否达到较大作为划分抢夺罪罪与非罪的标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利于打击犯罪,除采用数额标准外,对多次抢夺的亦应规定为犯罪。一、这是由抢夺罪的客观危害性决定的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往往在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乘人不备,突然…  相似文献   

5.
张明楷教授提出盗窃不限于秘密窃取,使用平和手段公然转移占有他人财物的,也是盗窃,该观点是以"抢夺是具有人身伤亡可能性的行为"为逻辑前提的,但该逻辑前提不符合我国刑法对抢夺罪的规定。最近,张明楷教授在坚持盗窃不限于秘密窃取的前提下,又提出盗窃罪也可以暴力手段实施,该观点更是导致了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分上的难题。其实,窃取也不排除可以对被害人人身或财物使用一定程度(轻微)暴力方式实施,这样,客观上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便有可能成为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共同点,依客观方面自然无法合理区分二者。传统刑法理论关于两罪的区分标准(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是妥当的,应当继续坚持。依行为人主观方面区分两罪并不属于主观主义刑法观。  相似文献   

6.
张明楷教授把盗窃划分为秘密盗窃与公然盗窃,然而“公然”与“盗窃”的秘密性相矛盾,公然盗窃理论令人匪夷所思.相反,从“秘密与公然”角度区分盗窃与抢夺的观点与做法没有问题;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被害人的意志,“秘密”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盗窃行为具有秘密性.以暴力或者平和的方式公然夺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具有致人一般危险或者危险可能性,构成抢夺罪.盗窃与抢夺的区别在于:是否“秘密”与“公然”,行为是否具有致人一般危险或者危险可能性.  相似文献   

7.
抢夺行为能否成立想象竞合犯刘佳雁抢夺罪是一种易发生的侵犯财产的犯罪,刑法理论认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在客观上具体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突然掠取,使被害人不及抗拒就失去控制自己财物的能力,显而易见这种...  相似文献   

8.
再论盗窃与抢夺的界限——对公然盗窃论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有旧界分说与新界分说之争。新界分说对旧界分说的批判有其合理性,但将抢夺罪界定为以对物暴力的手段夺取被害人紧密持有财物的观点,脱离了中国刑事立法的语境,忽略了盗窃罪与抢夺罪事实上罪质相当、不具有阶梯性的特点。维持刑法解释传统的延续性,应坚持旧界分说,但在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一致时,应按照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处理。不论是紧密占有还是松懈占有,公然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均应认定为抢夺罪。盗窃既遂后被发现进而追赶的,不属于公然盗窃行为;盗窃行为实施过程中转化为抢夺的,按犯意转化的原则处理。  相似文献   

9.
抢夺是指行为人在被害人“不及抗拒”或者行为人致使被害人处于“不及抗拒”的状态后,利用这一状态,实施“强力手段”或者“和平手段”公然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公然”是指行为具有使被害人当场即刻发觉行为人行为性质的特征。“不及抗拒”是指因为被害人主观懈怠或者因为其客观防范能力欠缺而未能抗拒抢夺行为的状态。抢夺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是:行为人利用或者致使被害人不及抗拒而公然取得被害人财物。  相似文献   

10.
正本文案例启示: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将诈骗与抢夺等手段交织在一起而取财案件的处理,不能仅凭欺骗或者抢夺行为的存在就认定其为诈骗罪或者抢夺罪,而应当结合行为人最终取财的手段进行分析,如果是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丧失对财物控制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如果是夺取行为导致被害人丧失对财物控制的,应当认定为抢夺罪。  相似文献   

11.
“飞车抢夺”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为人对实施抢夺时伴随出现的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飞车抢夺"有的属于抢夺行为,有的属于抢劫行为,有的是属于抢夺罪与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的想像竞合,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进行综合分析."飞车抢夺"构成抢劫罪的认定应以典型抢劫罪的行为结构为基础,关键在于认定行为人利用驾驶的车辆的冲力通过物把"暴力"作用于被害人,且不以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为必要,以体现抢劫罪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结合.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根据这两个传统定义的字面含义,基本上不可能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本质特征区分开来,因为“秘密窃取”本就意味着“乘人不备”.反过来说.“乘人不备”同样也具有秘密性,所以“乘人不备”并不是抢夺罪的主要客观要件。正因如此,许多教科书删除了抢夺罪定义中的“乘人不备”一词,形成了如下定义:抢夺是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相似文献   

13.
郭炜 《法制与社会》2013,(11):22-23
有效界定抢劫罪和抢夺罪,研究两者的区别与联系,具有非常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从研究抢劫罪和抢夺罪界定的重要性出发,首先分析了抢劫罪和抢夺罪之间的联系:携带凶器抢夺的准抢劫罪;由先行的抢夺行为转换成的转化型抢劫罪;暴力强度较大的抢夺行为;两罪都是财产犯罪。接着探讨了抢夺罪以及抢劫罪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其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两者的犯罪客体上,其中,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财产权和公民的人身权,而抢夺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指的公民的财产权。另外,对于抢夺罪,其主体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最后通过实际的案例对两者进行了有效的界定。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根据这两个传统定义的字面含义基本上不可能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本质特征区分开来.因为"秘密窃取"本就意味着"乘人不备",反过来说."乘人不备"同样也具有秘密性,所以"乘人不备"并不是抢夺罪的主要客观要件.正因如此,许多教科书删除了抢夺罪定义中的"乘人不备"一词.形成了如下定义:抢夺是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1]  相似文献   

15.
正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了理论上所称的事后抢劫罪。事后抢劫罪的发案率较高,但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本罪的成立条件仍然存在不同认识,需要进一步展开讨论。盗窃、诈骗、抢夺罪,是事后抢劫罪的前提犯罪。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客观上可能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的财物,主观上具有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财物故意的行为,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第二,"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当限定为犯第264条的盗窃罪、第266条  相似文献   

16.
张开骏 《北方法学》2017,11(2):86-97
聚众哄抢财物行为通常成立聚众哄抢罪;哄抢使用中厂房的物资设备的,是聚众哄抢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聚众是与哄抢并列的行为或者是哄抢行为的方式或状态,说明了聚众哄抢罪的必要共同犯罪特征;成立聚众哄抢罪未必要有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或纠集;聚众哄抢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中可以分离的部分;哄抢的本质是公然抢夺或盗窃;不符合聚众哄抢罪的哄抢财物行为可认定为抢夺罪或盗窃罪;聚众哄抢罪与抢夺罪、盗窃罪的共犯有差异;哄抢人采取对人暴力或胁迫等方式,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哄抢财物的成立抢劫罪,聚众哄抢罪可以成立事后抢劫;聚众"打砸抢"是聚众实施某些寻衅滋事行为的特别规定;"致人伤残、死亡"应限制解释为聚众"打砸"人所致;"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法律拟制,首要分子以外的人成立寻衅滋事罪(或与敲诈勒索罪、聚众哄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想象竞合犯)。  相似文献   

17.
抢夺罪是指行为人利用或者致使被害人不及抗拒的状态,实施强力或者平和手段公然拿走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罪则是一种秘行犯,因此界分二者的根本标准在于其取财方式公然与否。盗窃未遂时明知被当场发现后继续拿物逃跑的行为已由秘密转向公然,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而抢夺罪的罪质重于盗窃罪,对此应以抢夺罪论处。  相似文献   

18.
根据刑法理论通说,盗窃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抢夺是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前者作为一种秘密的取财行为,其行为手段必然是平和的(即行为人不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因为秘密与暴力本身是相对的;而后者作为一种公然的取财行为,其行为手段往往会表现出一定的强力性质,如趁被害人不备突然夺走其手中的提包.秘密与平和、公然与强力,是一般情况下两种行为所具有的并据此相互区分的重要特征.但是,在现实的侵犯财产犯罪中,除了秘密平和和公然强力这两种常见的行为类型之外,还存在第三种行为类型,即公然平和.  相似文献   

19.
司法实践中,诈骗与抢夺手段交织案件的定性常有争议。正确认定该类案件,要注意三点:一是不仅要看行为人采取诈骗或抢夺手段是要取得对财物的“排他性”占有,而且要看这种手段要具有实现这一目的的现实可能性;二是抢夺罪的客观特征本质是“公然夺取”,不包括“乘人不备”;三是抢夺罪的“财物”仅要求处于被害人“合法控制范围”内。  相似文献   

20.
盗窃、诈骗、抢夺几种犯罪,均属侵犯财产罪。即行为人故意违法地将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公共财产,以及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据为已有。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是滥用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对自己的信任,使用欺骗手段,以公开“合法”的形式将财物骗归己有的行为;抢夺罪的基本特征是犯罪分子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当着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乘其不备,将公私财物夺了就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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