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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司法实践中,对已决待送罪犯的权益保障有所缺失,特别是对已决待送阶段的立功情节如何认定,因看守所管理与监狱管理衔接不力、监狱不认可看守所羁押期间的罪犯立功表现,导致看守所怠于保障已决待送罪犯的合法权益。对此,笔者建议,加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在1992年至1998年期间,某县看守所所长等人徇私舞弊,先后为看守所关押的9名应送监狱执行的已决罪犯违法办理保外就医,从中收受贿赂,案发后,所长等人已被判处刑罚。经查,上述9名罪犯均属于以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对象,根据有关规定,以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能计入执行刑期,但在看守所关押的已决罪犯以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决定应当由哪一机关作出?广西读者刘日葵黄庆刘日葵、黄庆同志:你们的来信反映的是罪犯交付执行中的问题。我们认为:首先,应当明确罪犯以欺骗的手段骗取的保外就医期间不能计入刑期之…  相似文献   

3.
建立看守所与监狱管理相衔接的新机制,将法院已做出判决尚未交付监狱执行而暂时羁押于看守所的罪犯的表现纳入监督管理,既有益于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又充分体现了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4.
检察信箱     
看守所临时羁押 的罪犯又犯罪, 如何确定管辖? 编辑同志:   某监狱罪犯尹某脱逃,捕回后暂羁押于一看守所。后该监又有三名严重违纪罪犯被临时关进看守所,与尹某在同一监房。四人经过预谋后,于 2000年 11月 18日扳下通风口钢筋脱逃时被发现。四人构成脱逃(未遂)无争议,但在管辖上发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由监狱立案侦查,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尹某等四人是监狱服刑罪犯,他们的改造档案现仍在监狱,只是监狱因特殊情况临时将其羁押于看守所。另一种意见…  相似文献   

5.
留所服刑,是指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时,不再送交监狱而由看守所代为监管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这种刑罚执行方式节约了罪犯交付执行活动中的成本投入,为罪犯家属探视及感化教育提供了便利条件。但近年来,一些留看守所服刑短刑犯人数持续上升,给看守所增加了关押和管理上的困难,容易引发安全隐患。为此,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  相似文献   

6.
[基本案情]关押在某看守所的甲犯罪嫌疑人与同监犯交谈时,了解到该同监犯及其同伙的其他犯罪线索,即写成书面材料交看守所管教民警。后该民警以“证明”的书面形式,将甲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犯罪线索内容,套给另一犯罪嫌疑人某乙使用,法院据此“证明”认定某乙具有立功情节,对某乙减轻判处刑罚。[分歧意见]看守所民警出具虚假立功证明致使犯罪嫌疑人轻判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存在五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看守所民警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立功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构成伪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看守所民警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  相似文献   

7.
留所服刑罪犯是指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因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而留在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我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对留所服刑罪犯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监狱法》第15条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相似文献   

8.
案情简介关押在某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甲在与同监犯交谈中,了解到该同监犯及其同伙的其他犯罪线索,即写成书面材料交管教干警。后该管教干警以“证明”的书面形式,将犯罪嫌疑人甲提供的犯罪线索内容,给另一犯罪嫌疑人乙使用,法院据此认定乙具有立功情节,对乙减轻判处刑罚。分歧意见看守所干警出具虚假立功证明致使犯罪嫌疑人轻判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存在五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看守所干警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立功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构成伪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看守所干警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伪造证…  相似文献   

9.
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便于罪犯改造,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不同于监狱服刑,看守所留所服刑具有独特的特征,有必要对其进行单独研究。通过对重庆市11个看守所的实证调研分析,可以发现看守所在短期余刑的执行过程中存在"混关混押"、改造模式不完善、减刑假释使用率低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日后看守所应当设立内部独立监区、提升改造能力、加强专门检察监督,以完善短期余刑执行程序。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中所指的罪犯是否包括来经法院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践中对此很难掌握。一种意见认为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是指依照法定程序 ,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并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 ,送到监狱或者执行场所执行刑罚的罪犯。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破坏看守所、拘留所等关押场所管理秩序的 ,不构成本罪。另一种意见认为 :对于依法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被关押起来的犯罪嫌疑人 ,…  相似文献   

11.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由看守所监管。因此被成为司法实践中三大顽症问题之一的超期羁押问题在看守所检察中也不乏存在。  相似文献   

12.
由于立法技术粗糙、法律解释滞后、专利保护意识不强、罪犯权利保障意识缺失,加之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作祟,目前我国在认定罪犯专利为立功表现上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认定标准不统一。为统一标准,应摒弃使用“发明创造”一词,以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为基本认定标准,着眼于实现形式正义;以具体专利所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为补充认定标准,设定弹性评价认定机制,着眼于实现实质正义,并通过出台司法解释、修改相关立法、提高执法者素质,解决在认定罪犯专利为立功表现上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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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行,监狱法律关系也运用而生.本文试就监狱法律关系的几个基本问题谈以下浅见.一、监狱法律关系的构成与特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监狱法律关系就是由监狱法所调整的,在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与罪犯之间,在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监狱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其一,监狱法律关系发生在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工作过程之中,始于罪犯被收监,终于罪犯的刑罚执行完毕.其二,监狱法律关系实质上是监狱机关与其他监狱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中主要的是监狱与罪犯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三,监狱法律关系由监狱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监狱机关与罪犯之间的关系不能都成为监狱法律关系,只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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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问题。这是"两高"继2007年7月9日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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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现象分析王仲秋监外执行罪犯包括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以及其他被监狱或看守所等监管部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当前,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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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中的立功制度在价值追求上过于功利,立法技术不够完善,缺乏严格的认定程序,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种不正常的立功现象。建议限制法定立功的范围,只将危害国家安全罪、毒品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做为立功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其它立功行为只做为酌定量刑情节处理,并建立专门的立功认定机构,规范立功认定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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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刑法规定了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私放的对象也由1979年刑法规定的“罪犯”相应地修改为“在押人员”。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正确界定刑法第四百条规定的“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以下简称在押人员),认识不一,影响到对该类案件的准确惩处。  对“在押人员”如何界定,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监管说”。即“在押人员”指被法院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和改造的犯人,包括在押解途中的犯人。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在押人员”。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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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起诉尚未判刑期间,从被关押的看守所逃跑,与已被判刑的罪犯从服刑的监狱劳改场所逃跑是否相同?该不该加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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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检察机关在监督看守所工作中,经常发现看守所要求把余刑在一年以上的已决犯留所服刑,并要检察机关在审批手续上签署同意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看守所的行为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相似文献   

20.
为进一步严格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3月1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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