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案情简介关押在某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甲在与同监犯交谈中,了解到该同监犯及其同伙的其他犯罪线索,即写成书面材料交管教干警。后该管教干警以“证明”的书面形式,将犯罪嫌疑人甲提供的犯罪线索内容,给另一犯罪嫌疑人乙使用,法院据此认定乙具有立功情节,对乙减轻判处刑罚。分歧意见看守所干警出具虚假立功证明致使犯罪嫌疑人轻判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存在五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看守所干警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立功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构成伪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看守所干警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伪造证…  相似文献   

2.
叶建丰同志在《人民检察》2005年第2期上,发表了《看守所干警出具假立功证明致使犯罪嫌疑人被轻判应定何罪》的文章。认为:看守所干警为犯罪嫌疑人出具虚假立功证明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帮助伪造证据罪、滥用职权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应当定“帮助伪造证据罪”。笔者认为这个观点值得商榷。一、本案定“帮助伪造证据罪”不甚妥当笔者认为,看守所干警出具假立功证明致使犯罪嫌疑人被轻判,可以产生法条竞合的只能是滥用职权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如果定“帮助伪造证据罪”,则有五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商榷。  相似文献   

3.
被告人陈某系某区公安局派出所民警,2006年8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期间,陈某为减轻罪责,向司法机关提供了发生在该区的、经该区公安机关多次追捕均未抓获的一个抢劫在逃犯藏匿地点,并得到查证属实,根据该线索,公安机关顺利抓获该抢劫在逃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公安民警,其特殊身份促使他有义务协助司法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这是公安民警所应尽的义务,被告人陈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抢劫在逃犯的行为不构成立功。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随着看守所狱内侦查工作的开展,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者提供重要犯罪线索、证据,经看守所移送有关侦查部门后,侦破了其他案件,可以达到打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这些在押人员被法  相似文献   

5.
正司法实践中,因看守所与监狱之间衔接机制不健全,对已决待送阶段的立功情节如何认定不明确。对此,应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完善看守所与监狱之间已决待送罪犯立功情节认定衔接机制。一、关于已决待送罪犯立功情节不能及时认定的原因分析首先,看守所与监狱的主体职能不同。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一年以下,不便送往监狱执行的罪犯,  相似文献   

6.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47岁,某看守所民警。 1998年9月27日,李某在某市看守所值班期间,违反规章制度,先后两次私自将涉嫌寻衅滋事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王秋提出监管场所,让其与亲友会见,并在某看守所仓库内与王及其亲友共同饮酒,至下午三时许才将王秋送回。当日十九时许李某又在无提押手续,不加戴械具的情况下,将王秋提出某看守所并坐车到王秋农村家中,让其与亲人会面。后李某又与王秋一起到某市内名流美容院。李某在该处洗头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王秋乘机脱逃,直到1999年1月12日被抓获。  相似文献   

7.
[案情]王某因贪污受贿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其辩护人唐某为达到使王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找到当地派出所所长秦某,希望秦某提供犯罪线索作为王某的举报立功材料。秦某即将他人已举报、该所已掌握的付某涉嫌诈骗的犯罪线索提供给了唐某。唐某借会见之际将该犯罪线索详尽告知了王某。  相似文献   

8.
正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协助抓获同案犯的,在满足一般立功所具有的主体、时间、行为、来源要件外,还需有协助行为、客观上产生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结果以及协助行为与抓获结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为立功。[案例一]赵某伙同熊某实施盗窃,赵某被抓后,于2013年6月27日带领民警前去同案犯熊某住所,因未在住所中找到熊某,民警于2013年7月16日再次去熊某住所附近蹲点,后抓获犯罪嫌疑人熊某、陈某。公  相似文献   

9.
[基本案情] 2002年11月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羁押期间与涉嫌盗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顾某同监室。其在得知顾某尚有余罪没有交待后,便许诺给顾5000元钱,让顾把余罪情况告诉自己,并由自已向司法机关揭发以立功,顾答应后,杨某遂向司法机关揭发了顾某涉嫌盗窃5万元的余罪线索,侦查人员就此讯问顾某时,顾交待了此余罪事实且申明其在杨某许诺给他5000元之先已有向司法机关坦白此罪的打算。  相似文献   

10.
[案情]王某因贪污受贿已由栓察机关提起公诉,其辩护人唐某为达到使王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找到当地派出所所长秦某,希望秦某提供犯罪线索作为王某的举报立功材料.秦某即将他人已举报、该所已掌握的付某涉嫌诈骗的犯罪线索提供给了唐某.唐某借会见之际将该犯罪线索详尽告知了王某.后唐某为其制作了笔录,并将该笔录作为举报材料,移送至秦某所在的派出所.  相似文献   

11.
对立功认定中争议问题的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确有赎罪心理的罪犯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即使最后未抓获犯罪嫌疑人,只要该行为客观上积极有效,亦可认定为立功。在认定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是否为“重要线索”方面,应进一步具体化。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用于立功。  相似文献   

12.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甲,男,系某市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发货员穴内勤雪,因企业改制身份置换工作未完成,故案发时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犯罪嫌疑人乙,女,系犯罪嫌疑人甲之妻。2001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甲在担任某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商务部发货员期间,在商务部对外联系电话上采用主动接听或将该电话呼叫转移到自己手机上的方法,截取到零散客户向该药业公司咨询价格或要求购货的电话信息后,将自己的私人电话作为该公司的联系电话告知客户,由犯罪嫌疑人乙化名“小俞”,冒充该药业公司的业务员与客户联系购货业务,洽谈价格。犯罪嫌疑人甲还套取公…  相似文献   

13.
我国关于立功制度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引发争论,这种争论源自对立功的立法精神的不同理解。在实践中,司法人员和学者针对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和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型立功问题及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型立功问题的争论尤为激烈。笔者认为,立功的正确认定需要从犯人的主观悔过性和客观有效性进行综合分析,对于一些特例则需要个别分析方能得出公正的结论。  相似文献   

14.
[案情]犯罪嫌疑人甲(32周岁)与被害人乙(12周岁)居住在同一小区。一日,甲尾随乙进入电梯,后发现电梯有人随即走出。次日,甲再次看到孤身一人的乙,随其走入电梯(电梯内仅有甲乙二人),将身体斜对被害人并打开手机内下载的淫秽视频观看(声音外放),同时进行手淫后射精。十几秒后被害人到达所到楼层,随即走出电梯。被害人到家后向母亲叙述,其母报警。案发后,被害人心理严重受创,出现抑郁症状。本案中对于甲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相似文献   

15.
[典型案例]犯罪嫌疑人刘某是顾某甲与顾某乙两兄弟的亲舅舅,但双方因多种琐事积怨已深。在2011年10月份一天,双方因赶鸭子的事情而发生抓扯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刘某用刀将顾某甲手指砍伤,经鉴定顾某甲的伤情已构成轻伤。犯罪嫌疑人刘某以顾某兄弟曾经烧他房子,殴打他妻子等事情而公安机关未处理顾某兄弟为由,认为  相似文献   

16.
严晨 《法制与社会》2010,(1):224-224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场所。巡控工作是看守所监管工作的组成部分,如何借助现代科技辅助手段做好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管理与教育,加强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则“巡控工作”将成为看守所民警的工作轴心。  相似文献   

17.
[基本案情]2012年某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左某驾驶马自达轿车至某市东城街道巴黎王府第宾馆的小巷中,见被害人涂某独自一人行至该处时,犯罪嫌疑人左某对被害人涂某实施言语威胁、殴打等暴力行为,被害人涂某在与犯罪嫌疑人左某拉扯中逃跑后左某拾起疑似手机物品离开。一、本案的相关证据根据案卷,证明左某犯罪的主要证据有:(1)犯罪  相似文献   

18.
张仁平 《政府法制》2009,(19):33-33
驻看守所的张检察官感到纳闷:被告人吴国泰被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两天前还为自己无从轻情节叹息,两天后却传出他有重大立功行为。追问之下,吴国泰交代:立功线索是别人提供并从外面送进来的。吴国泰假立功因检察官的发觉“功亏一篑”。2009年6月中旬,为吴国泰假立功“不辞辛劳”的4名相关涉案人员被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7月16日,检察机关将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25日,秀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相似文献   

19.
[基本案情]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审讯时,张某向公安机关检举本村刘某与尚某曾抢劫邻村王某,并否认自己参与了该抢劫案,公安干警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一举侦破了此案,但经侦查证实,张某与刘某、尚某共同实施了整个抢劫行为,后张某对其抢劫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审查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了其他罪行,虽然是事后才承认自己也参与了,但毕竟是在公安机关掌握其罪行之前主动交待的,且已供认不讳,应以自首论。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检举他人犯罪,提供了重要线索,正是因张某的检举,公安干…  相似文献   

20.
检察信箱     
看守所临时羁押 的罪犯又犯罪, 如何确定管辖? 编辑同志:   某监狱罪犯尹某脱逃,捕回后暂羁押于一看守所。后该监又有三名严重违纪罪犯被临时关进看守所,与尹某在同一监房。四人经过预谋后,于 2000年 11月 18日扳下通风口钢筋脱逃时被发现。四人构成脱逃(未遂)无争议,但在管辖上发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应由监狱立案侦查,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尹某等四人是监狱服刑罪犯,他们的改造档案现仍在监狱,只是监狱因特殊情况临时将其羁押于看守所。另一种意见…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