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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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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冀高法(1998)40号《关于审判时对怀孕妇女在公安预审羁押期间自然流产,是否适用死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树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相似文献   

2.
中国刑法典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可见“审判时”的界定至关重要.出于人道关怀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之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时”应界定为从司法机关应该并且能够封妇女采取羁押刑事强制措施到死刑立即执行前的整个期间。为体现刑法典用语的科学性、严谨性,“审判时”也应修正为“羁押期间”。  相似文献   

3.
试论怀孕妇女的死刑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1979年我国颁布的《刑法》第4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以来,司法实践中一直恪守这一原则。即使对罪大恶极的怀孕妇女也不仅不能判处死刑,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不能判;不仅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连审判前审查起诉关押阶段已做了人工流产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据称,对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主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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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现行刑法第4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谓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判处死刑,而不是指分娩以后再执行死刑。最高法院198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便是此意:“问: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可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答:…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总则不仅规定了对何种被告人应适用死刑,同时规定了对何种被告人不能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由于它是从排除或阻却死刑适用的角度规范死刑的适用,所以称之为死刑适用的消极标准。死刑适用的消极标准包括两种:一是对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二是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由于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要正确死刑适用,需对这两个标准进行科学的理解和认识。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适用死刑在犯罪主体上是有限制的,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刑  相似文献   

7.
《法学杂志》1990年第二期《起诉前做了人工流产的妇女可以适用死刑》(简称《起》文)中的观点值得探讨。笔者认为起诉前做了人工流产的妇女不应适用死刑。《起》文认为,我国刑法第44条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以只有在审判时才不适用死刑,起诉前做了人流的妇女不属于审判时怀孕妇女的范畴。在这里,关键问题是怎样理解“审判时”的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从第13条到第22条,对管辖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担负案件的立案,侦查和起诉的任务,也划分与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的范围。这里所说的“审判时”不应仅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这一阶段,还应包括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执行阶段。从立案到起诉都是开庭审理前的几个诉讼过程,是实现审判所必需的基础和前提,而判决是审判的结果。对犯罪分子的刑罚处罚就是通  相似文献   

8.
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总则在从正面规定对何种犯罪人可以适用死刑(刑法第四十八条)的同时,还从反面规定了对什么人不能适用死刑,即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由于它是从犯罪对象的角度排除死刑的适用,所以笔者称之为死刑适用的对象标准;又因为它是排除或阻却死刑对犯罪适用的条件,因此又有人称之为死刑适用的消极条件。  相似文献   

9.
由于忽视对立法目的的探讨和提炼,对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存在聚讼。以限制死刑主体,废止孕妇死刑为目的,可以对此作出和谐统一的、合目的的解释。审判时包括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与死刑判决执行程序。孕妇应指怀孕的所有情形,包括正在怀孕、曾经怀孕和异常怀孕等。刑法第49条与相关司法解释、刑诉法第211条等的规定不存在矛盾。  相似文献   

10.
被告人的年龄问题年龄是被告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我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在死刑复核中,把好年龄关是正确适用刑罚防止错杀必不可少的一环。在被告人的年龄问题上,有两种值得注意的情况:其一,犯罪分子实际年龄不够十八岁,而户口簿上登记的年龄已经大于十八岁。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本人及其家属在接到一审的死刑判决书时往往就年龄问题提出申诉。如流氓抢劫集团首犯戴  相似文献   

11.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检察院的龚平同志和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检察院的张仁秀同志来信对本刊第一期《怀葡萄胎的妇女,应否判处死刑?》一文的观点提出不同意见。 龚平同志认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3年9月20日《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规定,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在羁押还是在受审期间,都不允许为了要判处死刑而对其进行人工流产;  相似文献   

12.
废除死刑和限制减少死刑,是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普遍的立法趋势。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律上废除死刑或实践中不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不断增加。对于犯罪的妇女,特别是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的问题,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作了比较宽容的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对妇女犯罪不得适用死刑。如危地马拉宪法规定,死刑不适于;妇女,已满70岁的老人,政治犯罪或者与之有关的普通犯罪的罪犯;蒙古刑法也将妇女,不满18岁和年满60岁的男子一起列为不得适用死刑的对象。2二对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或不判处死刑。如坦桑尼亚、安哥拉、博…  相似文献   

13.
单晓华 《河北法学》2004,22(11):53-55
死刑主体的条件设置在死刑制度中非常重要 ,如果死刑主体适用范围减少 ,死刑总量自然减少。我国刑法已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和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 ,但对老年人、妇女、精神病患者、生理有缺陷者及智力低下者等弱势群体的死刑适用问题还未涉及。鉴于对老年人、妇女、精神病患者、生理有缺陷者及智力低下者施以人道主义关怀 ,应减少对他们的死刑适用量 ,甚至不适用死刑 ,以更好地体现刑罚的谦抑性 ,也减少了死刑总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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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诸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要准确运用这一刑罚,首先必须正确理解有关死刑条款的含意。本文仅就我国刑法中关于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谈一点看法。  相似文献   

15.
本文案例启示:对外国犯罪人适用死刑时应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把握死刑适用条件,贯彻慎杀政策。另外对犯罪的外国人应扩大管制等非羁押自由刑的适用范围,注重财产刑的实际执行效果。对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国犯罪人及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犯罪人,不宜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一、切实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之要求,并不能因外国人的国籍身份而在死刑适用上有所差别。例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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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编辑同志: 您们好! 我是贵刊的忠实读者! 看了贵刊1995年第9期刊登的陈松柏先生的《有感于“孕妇不适用死刑”》一文,感触颇多,不吐不快! 我认为,陈先生要求对怀孕妇女实行死刑的那种嫉恶如仇的精神可嘉,但在人道主义精神盛隆的当今世界,这实在是一种冒天下之大不韪的主张!若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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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死缓”(即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表明我国对死刑案件的判决和执行上有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死缓)两种情况,因而划分二者的界限,对人民法院适用死刑大有帮助。随着“死缓”制度的创立和刑事犯罪情况的变化,我国刑事立法在不同时期对“死缓”适用对象和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界限作了不同的原则性规定。我国现在“死缓”适用的对象,根据刑法典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两类:一是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二是已满十八岁和审判的时候没有怀孕的可以判处死刑的罪犯。第一类罪犯只能判处“死缓”,不存在与死刑立即执行划分界限的问  相似文献   

18.
未决羁押制度的理论反思   总被引:70,自引:0,他引:70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 ,未决羁押与刑事拘留、逮捕无论在实体条件还是适用程序上都没有发生分离。同时 ,无论在审判之前还是审判阶段 ,羁押的适用几乎完全依附于刑事追诉活动 ,而没有形成独立的、封闭的司法控制系统。由此 ,未决羁押制度在启动、审查、期限、场所、救济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要完善对未决羁押的法律控制 ,就必须贯彻法治原则 ,引入针对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机制。而这会直接涉及到整个司法体制甚至宪政体制的改革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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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起诉前进行了人工流产的妇女能否适用死刑?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就难以正确把握。有一种观点对此持否定态度,认为“即使起诉前做了人工流产,仍然属于怀孕的范畴”,故不能适用。本人不同意此说,认为对起诉前做了人  相似文献   

20.
死刑案件统一由最高院行使复核权,死刑的适用和实际执行数量必然将会减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死刑限制适用的重大刑事政策制度的推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的情况下,减少死刑实际执行的数量,法院无疑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特别是来自借意“民声”的媒体“舆情审判”的压力。如何去化解这种种压力,平衡科学理性的死刑限制适用的新刑事政策与激情的“舆情审判”间的冲突,无疑将十分考验法院刑事审判胆魄和智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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