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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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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福忠 《人大研究》2009,(11):27-30
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都有明确规定,但是法律对人大代表参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没有具体规定。研究本文设定的命题,需要明确四个前提:一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所谓的重大事项不是一个轮廓非常清晰的概念,有可能随时间、空间和地点的变化而改变.  相似文献   

2.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特别是对于没有丑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权是体现地方人大常委会权力行为的重要标志。但由于法律对重大事项的范围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  相似文献   

3.
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地方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基本形式,也是执政党把自己对国家重大事务的主张经过法律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实现依法执政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频率有所加快。但是总的看,这项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相比,与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还存在一些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一、什么是“重大事项决定权”要想弄清什么是“重大事项决…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所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按照法定的程序,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相关法律虽然赋予了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但这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客观上制约了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现实中,一些地方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往往是地方政府“自导自演”,地方人大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被地方政府所侵占,地方人大却成了“旁观者”,既“缺位”又“错位”。这一公共决策现状显然不利于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不利于提高地方重大公共决策的质量。  相似文献   

6.
程灏 《浙江人大》2012,(6):10-14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不过与其他职权相比,该项权力的行使一直被认为是人大工作的"短板",在现实生活中常常难以落实到位。重大事项的范围如何界定?议题如何选取,决定程序如何启动?决定草案的起草和审议以及表决程序如何规范?决定实施效果又如何监督?类似问题,由于全国人大尚未出台相关法律,而其他法律和各地法规的相关规定也比较原则,亟须各地人大在实践中探索。因为,让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成为政治生活的常态,不仅惠及民生,还将从根本上提高公共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相似文献   

7.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长期以来,由于对什么是重大事项比较原则,缺乏准确的分类和界定,造成一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出现“要我决定的多、我要决定的少”“被动决定的多、主动决定的少”的“两多两少”现象。近年来,辽阳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上,摈弃了“两多两少”,凸显了“四个围绕”:  相似文献   

8.
<正>在人大实践中,某一具体事项是否为重大事项是由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界定的。但有人认为,对重大事项,法律只规定人大或其常委会有讨论决定权,并没有规定有界定权,因而由人大常委会界定哪些具体事项是否为重大事项没有法律依据。那么,到底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能否进行界定呢?或者说,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有界定权吗?笔者认为,地方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对哪些属于重大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完全是既合理也合法的,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即理应依法享有界定权。  相似文献   

9.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地方人大一直存在着“重监督权、轻决定权”的问题,需善于“拍板”以补齐“短板”。善于“拍板”,依法行权不越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要切实把握好“三不能”原则:不能决定属于中央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不能决定属于上级人大或者上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不能决定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10.
刘建华 《云南人大》2009,(12):44-45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其实质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既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又是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从而实现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的统一。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44条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师宗县人大常委会结合实际,完善制度,坚持原则,严格程序,强化督办,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努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相似文献   

11.
正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有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但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主体没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实践中,重大事项一般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界定的。有人认为,由人大常委会界定重大事项没有法律依据,应由人大常委会出台规定或作出决定来界定重大事项;有人认为,法律既然赋予了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权,就自然包含了  相似文献   

12.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作  相似文献   

13.
<正>重大事项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全民性的,依照法律规定,须经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审查同意以及须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或者备案的事项。对于地方国家和社会生活中重大事项的管理。  相似文献   

14.
正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虽然没有明确重大事项界定权属于人大常委会,但笔者认为,法律既然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就自然拥有了重大事项的界定权。从关系看,人大常委会行驶的是重大事项决定权,党委行使决策权,"一府两院"行使执行权。党委对国家、社会重要事务的主张和意图  相似文献   

15.
正根据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人大常委会有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实践中,某一具体事项是否为重大事项,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界定的。有人认为,对重大事项,法律只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有讨论决定权,并没有赋予其界定权,因而由人大常委会界定重大事项没有法律依据;有人认为,法律既然赋予了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权,就自然包含了重大事项的界定权。  相似文献   

16.
试论地方人大行使决定权中的“重大事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界定“重大事项”应遵循法定原则、大事原则、群众原则、实际原则 ,据此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界定有关“重大事项”的内容。从一定意义上说 ,准确把握“重大事项”的范围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前提。我们应把握界定“重大事项”遵循的基本准则。1.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应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八条 (三 )、(十 )、 (十一 )款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权的范围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 (四 )、 (五 )、 (七 )、 (八 )、 (十四 )款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  相似文献   

17.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凡关系国计民生和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全局的、根本的、长远的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十分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可称为重大事项。  相似文献   

18.
景迅 《人大研究》2006,(2):24-26
在现行体制下,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设定和完善民主、科学、有效的地方人大决定程序,赋予法律的原则规定以生命形式,并保障其切实有效地运行,不仅是落实地方人大决定权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推进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一、地方人大决定重大事项程序的内容和形式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地方人大开始对行使决定权问题进行探索,但往往把人大决定权的理据性和系统性、发展性割裂开来,总是在体制上寻找解决的途径,而体制问题又不是在现实的政治环境中所能解决的,这样就使行使决定权的探索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因此,有必要根据人大决…  相似文献   

19.
袁金祥 《人大研究》2010,(10):12-14
<正>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正确认识、科学规范、充分行使好这一职权,是新形势下地方人大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一、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而要行使好这项职权,首先必须界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哪些是“重大事项”。如果“胡子眉毛一把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既管不了,也管不好,甚至会被人认为越俎代庖;倘若放之任之不去主动甄别,而消极地等待“重大事项”上门,则有可能失职无为,甚至造成工作被动或失误。此两者或过左或过右,都有失偏颇。所谓“重大事项”,顾名思义指的是“重要的大事项”。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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