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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0 毫秒
1.
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应该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但是通说的区分标准却存在疑问,必须寻求新的区分标准——通过犯罪的外延可以合理区分二者。由于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都是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即一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犯罪构成,换言之,就是数罪名的外延存在重合关系。从实质上说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都是犯罪之间的竞合(重合)关系。从逻辑上而言,犯罪之间的竞合关系包括从属关系和交叉关系。法条竞合只存在特别关系,而特别关系属于从属关系。想象竞合犯其实就属于交叉关系。  相似文献   

2.
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应该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但是通说的区分标准却存在疑问,必须寻求新的区分标准——通过犯罪的外延可以合理区分二者。由于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都是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即一行为符合数个犯罪的犯罪构成,换言之,就是数罪名的外延存在重合关系。从实质上说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都是犯罪之间的竞合(重合)关系。从逻辑上而言,犯罪之间的竞合关系包括从属关系和交叉关系。法条竞合只存在特别关系,而特别关系属于从属关系。想象竞合犯其实就属于交叉关系。  相似文献   

3.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是指数个刑法条文因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而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它具有三个特征,即:必须有数个刑法条文;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其原因是数个刑法条文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竞合程度与形成原因两个方面,可以分别将其分为包含型法规竞合与交叉型法规竞合和一要件型法规竞合与数要件型法规竞合。对之,在适用刑法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是: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相似文献   

4.
也谈法规竞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学术界对于法规竞合问题的研讨主要始自八十年代.但是,迄今为止在法规竞合的概念、特征、归属等基本问题上仍有较大争议,特别是法规竞合的归属问题,更是各执一词.这就是必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一、法规党合的概念法规竞合亦称法条竞合.大陆法系有些刑法学者则将其称为法律竞合,还有将其视为法律竞合的一种,认为结合犯和吸收犯也属于法律竞合.我们学术界一般称其为法规竞合或法条竞合.由于对法规竞合的内涵和外延有着不同的理解.所以概念的表述也很不一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有的提出,“所谓法规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其中一个法律条文成为他一法律条文的一部分.也有人认为,法规竞合“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因刑事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的重合或者交叉.还有的认为,法规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刑法规范.从而符合两个犯罪构成,但因其中一个犯罪构成从法律上为另一个犯罪构成所包容,因此只能按其中一个犯罪构成来定罪的情况.”  相似文献   

5.
吕欣  Lü Xin 《工会论坛》2002,8(4):88-90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与其他相近法律、法规的竞合 ,如 :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竞合 ;二是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的竞合。处理好这些竞合关系对执法及司法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6.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是指数个刑法条文因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而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它具有三个特征,即:必须有数个刑法条文;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其原因是数个刑法条文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竞合程度与形成原因两个方面,可以分别将其分为包含型法规竞合与交叉型法规竞合和一要件型法规竟合与数要件型法规竞合.对之,在适用刑法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是: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相似文献   

7.
法条竞合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普遍存在,其理论比较复杂。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表面上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而实质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形。笔者认为,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是法条竞合仅有的普遍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8.
实体法上的想象竞合犯表现出较为特殊的结构矛盾,亦即一行为与数犯罪之间的内在矛盾。在付诸刑事司法实践时就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进路:从处断结论为一犯罪出发的诉讼进路实际上预先地限定了单一诉讼客体的范围,事先对犯罪事实进行了取舍;从结构解析出发的诉讼进路则将想象竞合犯所涉及的数罪均作为独立的诉讼客体分别予以确认,很好地实现了犯罪构成的整理功能,虽然也需要对想象竞合关系与"一行为"进行揭示,但整体上符合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是目前较为理想的进路选择。  相似文献   

9.
作为刑法竞合论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至今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从力图克服当前学界区分理论缺陷的见地出发,可以得出形式实质二分说具有妥当性的结论。在通常情形下,如果法条预设的行为类型之间存在重合交叉,而刑法又没有明文将行为对象规定为互斥关系,则法条之间就有存在法条竞合的可能;在特殊情形下,法条预设的行为类型之间虽然存在重合交叉,但通过运用法益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机能进行检讨,可以确认法条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关系。当法条预设的行为类型之间完全没有重合交叉可能时,则法条之间不可能存在法条竞合,但有存在想象竞合犯的余地。  相似文献   

10.
刑法竞合指一个事实被两个刑法规范评价而具有不同的刑法意义,本质是两个刑法规范评价范围上的交叉或重合。刑法竞合包括犯罪竞合、量刑情节竞合、排除犯罪性行为竞合、排除犯罪性行为同犯罪竞合四种形态,可以分成重合竞合、交叉竞合两类。对不同的竞合形态和类型应采取不同的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客体是一个研究相对薄弱同时又广受争议的范畴。文章从犯罪客体与犯罪构成、犯罪对象、法条竞合的关系入手,重新审视犯罪客体的重要作用,深入研究犯罪客体的相关范畴,从而让犯罪客体的潜在价值真正发挥出来。  相似文献   

12.
在犯罪学的研究中,对于犯罪情境的基本含义,学界已经取得了基本一致的认同。对于犯罪情境的构成,基于日常活动理论、“个体——情境”交互作用理论、死角理论、六要素说和三要素说等不同的理论预设,又可以分为不同的构造理论,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各种构成理论存在交叉和包容。确定一种更具现实意义的犯罪情境构成模式,应该结合我国犯罪控制的制度基础和现实做法,以求为实务操作中的犯罪控制提供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3.
徇私枉法罪有关条款明确了行为人对特定对象的“明知”,要准确认定行为人的“特定明知”,必须先确认特定对象在犯罪构成中的归属。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行为主体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时,将行为主体的认识状况与对行为主体认识状况的认识区别开来:“明知”是行为人对犯罪构成事实的一种认识状况,而非我们对行为人认识状况的一种判断方式。只有把“明知是有罪的人”限定为行为主体自己对犯罪构成事实的一种认识状况,才符合罪责自负原则。  相似文献   

14.
吸收犯概念及其性质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吸收犯,是指出于数个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侵犯数个不同的法益,触犯数个不同的罪名,具备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本应成立数罪,但由于数行为之间的相对独立性,故在处理时仅作为一罪的情况。作为处断上的一罪,吸收犯以行为要素上的复数性、罪名要素上的相异性和数行为关系要素上的相对独立性为其本质属性。  相似文献   

15.
不罚之后行为是指两个前后符合不同犯罪构成的行为,由于行为侵害法益相同,根据双重评价禁止原则,只以前行为定罪量刑,后行为不再处罚的情况.通过行为和法益这两个维度,我们能够将它和其他罪数形态相区别.  相似文献   

16.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中国犯罪学的基础性问题。这类问题的争论并未在学界达成共识,也影响到犯罪学理论和学科的发展。对犯罪学研究对象的争论起源于对犯罪概念的定义、内涵和外延的争论。犯罪学与刑法学学科界限的争论突出了犯罪现象研究的重要性。在犯罪原因研究与犯罪现象研究孰为核心的争论中,犯罪学家们发现缺乏犯罪现象研究的犯罪原因研究逐渐失去了基础,理论发展陷于停滞。在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和价值判断的争论中,都显现出犯罪现象研究的基础性作用。所以犯罪学研究对象应当回归以犯罪现象研究为重心。  相似文献   

17.
证券犯罪是一种违反证券管理法规,破坏国家对证券市场管理秩序,情节或后果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证券犯罪构成的实质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反映某一危害证券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证券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大、单位犯罪情况严重、犯罪黑数高的特点,证券犯罪案件的侦查也具有其他案件所不具有的侦查特征。  相似文献   

18.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减少,应是共犯过限的情形之一。所谓实行减少,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实施了性质较轻的罪的情形。从其类型上,实行减少基本上可分为共同实行犯中的实行减少和非共同实行犯中的实行减少以及重合性实行减少和非重合性实行减少。实行减少的处罚,既有理论上的根据,也有法律上的根据;其刑罚适用,应当实行区别对待原则。  相似文献   

19.
一个选择犯包含几个犯罪构成而不是只有一个犯罪构成 ,因而如果行为人基于概括的故意 ,连续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一个选择犯不同的选择性罪名 ,就构成实质的数罪 ,而且不成立连续犯 ,多数情况下应予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20.
由于现行牵连犯的概念过于宽泛,既包括数罪的情形也包括一罪的情形,因而无论对牵连犯采数罪并罚还是一罪处断的处罚方针,都是不科学的。实现牵连犯处断原则合理性的关键,并不是在数罪并罚与从一重处断之间进行取舍或者折衷,而应当是限制现行牵连犯的概念,将外延限制在只包含一罪的类型的范围之内。只有将牵连关系限定在“对同一客体的同一次侵犯”之中,才能够保证牵连犯具有一罪的属性,才能对其从一罪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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