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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中“假冒他人专利”的认定应结合专利法规进行认定。假冒他人专利不应包括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情形,其与冒充专利有本质上的差异。假冒他人专利实质就是将一项本不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假冒成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其具体表现形式又具有多样性。我国假冒专利罪规定的行为方式仍过于狭窄,今后刑法修改应将冒充专利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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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在界定假冒专利罪时存在较大分歧,刑法对假冒专利罪的规定亦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文从专利法出发,认为应将冒充专利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并在立法上予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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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客观行为特征的理解及其司法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假冒他人专利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尽管多种多样,但其实质则在于将一项本不享有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冒充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在此基础上,文章对涉及专利许可使用的假冒专利犯罪的认定、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行为以及诈骗罪、虚假广告罪等相近犯罪的界限和假冒专利罪的罪数形态等司法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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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专利罪中"假冒他人专利"的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准确界定是正确适用《刑法》第 2 16条假冒专利罪的关键。界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应符合其构成要件 ,并认清其与专利侵权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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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假冒专利罪保护的法益是超个人法益,因此,假冒并不存在的他人的专利,以及未获专利却谎称已获专利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罪;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专利侵权行为,从应然的角度讲,应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但从现行立法规定来看,无法以假冒专利罪定罪处罚;在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上假冒专利,或者还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均应数罪并罚;专利权的刑法保护以选择集中型和散在型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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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或者单位被授予的专利,侵犯他人或者单位的专利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维护专利权人和国家的权益,制裁假冒他人专利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60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对我国刑法的重要补充,即增加了假冒专利罪.这一规定对于打击假冒专利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假冒专利犯罪行为,对惩治犯罪,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发明创造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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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是刑法保我国<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是刑法保护专利权的唯一罪名,如何界定"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如何把握刑法保护专利权的尺度,在实务上存在争议,本文拟就三则案例,结合专利权的性质谈谈刑法保护专利权的尺度和假冒专利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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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假冒专利罪,许多学者认为该罪的客体是专利权,犯罪对象是专利.其实前者不确切,有待明晰;而后者是个误区,有必要予以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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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电子知识产权》2010,(4):45-47
由于《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将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行为合并为假冒专利,《实施细则》也随之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如下:一、规定了属于假冒专利行为的兜底条款,表明只有在客观上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的行为才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二、规定在专利权终止前依法标注、在终止后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不属于假冒专利;三、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也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但不知情而又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销售者免予罚款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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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实施专利行为入罪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下,在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均已入罪之时,仍将非法实施专利行为排除在刑法规制的门槛之外,是一个违反常理的制度安排。无论是从犯罪基本理论、刑法规范体系和成例、知识财产保护趋势看,还是从公共政策的价值选择来说,将非法实施专利行为入罪都具有相当的制度合理性和现实需求。非法实施专利行为非罪化观点的论据并不充分。我国应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立足国情,将非法实施专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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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的”假冒专利行为——一起“专利”产品纠纷引发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引言我国专利法对专利侵权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区分。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司法机关曾将依法只承担民事责任的专利侵权行为“解释”为“实质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从而以假冒专利罪“顺理成章”地将专利侵权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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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临近,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违法犯罪必将日益突出。针对刑法规制知识产权的犯罪存在的一些疏漏,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反向假冒应纳入假冒商标罪的范畴;在非专利产品上擅自使用专利标记、以自己的非专利产品假冒他人的专利产品、实施专利的行为,是假冒专利罪的具体表现形式;用故意及商业规模来限制侵犯著作权罪的调控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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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2):90-103
加强专利权保护是形势使然。专利权具有无形性、公开性和非竞争性,容易受到侵害。专利民事司法保护存在刚性不足、赔偿数额认定难等局限。专利行政执法对效率的追求造成程序监督弱化。刑法具有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和“二次保障性”特征,遏制专利侵权优势明显。以专利权系私权、专利权具有不确定性、专利案件审理存在技术性难题为由反对非法实施发明专利侵权入罪的主张并不成立。专利刑事立法应当从“权利救济”转向“法益救济”,重构有关专利犯罪客体,增设非法实施发明专利罪,把故意侵犯发明专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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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假冒商标罪的立法建议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关于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与 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 1979年刑法对假冒商标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把在同一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作为假冒商标罪处理。在《关于惩治假冒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具体规定了假冒商标罪,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1997年刑法基本沿用了该规定。从立法内容来看,是明白无误地把在同一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非犯罪化,其立法初衷是假冒商标一般是贪利型的犯罪,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