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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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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订后的刑法增设了狗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其罪状和法定刑具体表述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河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了深入理解和不断完善这一法律规定,本文试就其罪刑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一、本罪的法律特征询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河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  相似文献   

2.
杨贵荣 《内蒙古检察》2006,(2):29-29,32,49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通过司法解释将该条规定的犯罪罪名确定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从此罪名上看,似乎本罪的犯罪对象即行政执法人员不移交的对象为“刑事案件”是没有疑问的。  相似文献   

3.
1979年刑法中并未规定河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修订刑法第168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佝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两高有关的司法解释,此条即是河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规定。然而此条规定在适用还不到2年零3个月的时间就被修正,其原因何在?又是如何修正的呢?一、关于河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罪过问题自从修订刑法增设佝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以来,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理论界争论得尤为激烈。其主要存在以下数种观…  相似文献   

4.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我国刑法第402条规定的询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询私情、私利,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1997年刑法中新增加的罪名。此前,对这类行为以1979年刑法第188条规定的佝私舞弊罪论处。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规定,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利润,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邪门责令纠正;拒不…  相似文献   

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独立罪名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于该款如何理解与适用,该款能否构成一个独立的罪名,一直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中,把该款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规定了下来,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罪。然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则没有把该款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这样,关于该…  相似文献   

6.
首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因为王某不符合该罪的主体特征。修订后的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此,该罪犯罪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修订后的刑法与修订前的刑法相比,将原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主体上加了“机关”一词予以限制,可见该罪主体明…  相似文献   

7.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作证后遭受打击报复,并由此导致一些案件的知情人不愿或不敢作证的现实,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增设了打击报复证人罪。该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刑...  相似文献   

8.
蹇峰 《四川审判》2002,(1):26-26
《刑法》第315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人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的。”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规定。本罪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典新设立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至今很少公诉、审判该种案件。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刑法典的规定不具体,导致对该种犯罪行为很少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就其中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9.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条第二款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针对刑法的这一新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笔者就以下几个问题谈些粗浅的认识。一、关于罪名问题本条…  相似文献   

10.
林亚刚 《法学家》2001,(3):81-87
一、“逃逸”行为的分析与评价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个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1.
有关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308条作了详细规定:“对证人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是修订后刑法新增加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司法实践,此条立法有一定缺陷,建议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渎职罪的一种,是特殊主体的职务犯罪。它针对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修订后的《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  相似文献   

14.
论窝藏、包庇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这一规定对维护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秩序有着重要作用。我国在1979年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第162条规定:“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979年刑法将窝藏、包庇的对象分为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并从量刑上规定不同的幅度,以示对反革…  相似文献   

15.
为依法惩治危害军事通信的犯罪活动,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事通信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故意实施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设备,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等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6.
徇私舞弊罪是该职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腐败行为的突出表现。现行刑法对初私舞弊罪作了全面具体。统一协调的规定,为检察机关查办佝私舞弊案件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武器。因此,深刻理解和熟练掌握刑法有关河私舞弊罪的各项规定,十分必要。鉴于河私舞弊罪并不是一个新增设的罪名,本文无意对其进行全面论述,只就有关的几个主要问题谈点看法,以求教于同仁。一、对私舞弊罪的罪名体系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关于佝私舞弊罪的法律规定相当繁杂。除了原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河私舞弊罪的基本规定以外,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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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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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争议问题浅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修订刑法为打击无医疗知识,无行医经验,为谋取私利,置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于不顾的非法行医犯罪行为而作出的规定。一、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为一般主体。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①根据《执业医师法》规…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并未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而是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交通肇事逃逸比一般交通肇事行为具有更严重的法益侵害性,所以刑法在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基本量刑幅度后又重点规定了“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两个与逃逸相关的量刑档次。尽管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对“逃逸”的内容和表现进行了相应规定,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些许疑问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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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规定的罪名即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一、本罪产生的背景及立法渊源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是修订后的刑法的重要特征。本罪是修订后的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之一,其产生的背景是,在当前的改革转型时期,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给一些人以窃取国有资产的可乘之机,他们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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