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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缓和与非法定物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坚持物权法定的原则下,实行物权法定的缓和也是物权立法的趋势,否则,严格固守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就会脱离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可能会扼杀新兴的物权,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物权法>在奉行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也应当实行物权法定的缓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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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主义是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各国物权法采用的基本原则。从物权的特有属性,社会作用以及交易安全便捷上分析,可以得出物权法定原则存在之必要性;另一方面,从立法逻辑、私法自治以及权利体系上考查,物权击定原则又存在局限性。本文通过对物权法定之“法”的界定,将其扩张至司法解释,运用司法解释灵活性、权威性的特点,可以有效缓解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克服物权法定的僵化与滞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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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一条红线是物权法定原则。该原则是19世纪以来欧陆各国关于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其之局限性不证自明。为了防止其局限性使物权法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有必要将意定性较大的,且是法定的地役权作为兜底制度来协调支配利益多样性与物权法定之冲突,实现宏观法定与微观意定之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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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主义因具有维护交易安全与便捷的优点而为大多数国家物权法所采纳,但又因僵化保守等缺陷而成为不断被修正的对象。本文指出在我国《物权法》坚持严格物权法定原则的情况下,不宜承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等创设物权的效力,但应考虑《物权法》"定纷止争"的宗旨,应当允许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创设物权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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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红军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5,1(5):11-20
物权法定是物权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其原有的内容是否仍得坚持,对此需要进行必要的反思。在反思与坚持物权法定原则的同时,有必要引入讨论的则是我国物权法中关于准物权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对准物权立法的完善有助于物权法定原则的维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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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立法的启动和制定并出台,使"特权"的称谓为众多的老百姓耳熟能详,物权的观念也日渐深入人心,物权法定原则也最终为<物权法>所确认.本文对我国的物权法定原则做了简要的论述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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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目前正在抓紧制定《物权法》,物权法草案第三稿表明,我国物权法立法将力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包括国家财产在内的财产权,公民私人财产权也将通过多种物权制度获得法律上更加完善及有效的保护。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全部物权法立法结构中居于枢纽地位。其中,对于不动产而言,物权法定主义的意义在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动均应遵循洁定要件而为,即物权公示制度。依现代各国物权法方面的规定或相关制度,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物权公示制度的核心,并作为其合法性、有效性和公信力的法定要件。因此,实现不动产物权法定主义之核心就是登记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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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之反思与重构——以地役权制度入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结构原则之一,其不仅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认,同时在美国法上也通过司法实践得到了遵循。物权法定原则的诞生有着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与价值追求,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公民社会的权利形态愈发精彩纷呈,对权利的样态和行使方式也提出了更多、更灵活的要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反思物权法定原则与当下社会发展的契合度。对于物权法定原则的突破传统上有无视说、习惯法包含说、缓和说等,但是笔者尝试着提出另一条思路,即从地役权制度的灵活把握入手,逐步缓解物权法定制度的僵硬。我国《物权法》颁行已逾一年,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诸如居住权、让与担保等,都继续让我们从法理和立法上给出一个满意的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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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定与物权意定之争论已非鲜闻,由于商品交易的日益发展,加之物权法定本身固有的缺陷,遂又有缓和物权法定主义之学说的提出,但对这一问题终究难以盖棺定论。本文试对现有物权法定与物权意定以及缓和说之众多观点加以梳理、归纳和分析,在权衡各派观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认为在当前形式下仍应以物权法定为原则,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该原则作适时适当之调整,以保护交易安全为不变之宗旨,规范物权法律关系之变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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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上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但该原则会造成物权体系的封闭性,限制了私法自治。因此,我国物权法需要根据现实情况,通过司法解释适度扩大物权类型,并及时修改法律,以解决物权法定原则的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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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面观之,物权法定主义使物权法充满了强制性规定,与私法自治的要求相去甚远,甚至背道而驰,似乎悖离了市民社会的自由价值。但实质上,物权法定主义并不违背私法自治理念,其目的恰恰在于实现意思自治的最大化,在物权法定之下物权法仍有意思自治的空间,物权法仍然是开放的法律。立法者应重视民间制度创新,适时开放新的物权类型,既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又使私法自治得以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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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物权法应对"物权优先于债权"做出原则规定,而对"公共利益"不宜做出概括性界定,赃物等权利归属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添附、法定居住权和意定居住权都应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订定流质或流押合同,抵押权的追及力应在物权法中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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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物权的诸多原则中,它最具特色,受到各国法学界及立法界的公认。物权法定主义,亦称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内容都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变更。具体包括两层含义:1.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2.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物权法定原则具有相应的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建立物权体系的需要;维系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保障交易的安全与迅捷的需要。同时物权法定原则抑制了新型物权的出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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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确立了平等保护、物权法定、公示公信的物权三原则,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并对行政权产生了相应的制约。平等保护原则要求国家、集体和个人在土地承包中地位平等,征收土地足额补偿,行政机关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与私人侵权等同的法律责任;物权法定原则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修改相应的法规、遵守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公示公信原则要求行政登记主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切实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工作和流转登记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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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峰先生发表的《论无名物权的物权法保护———从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检讨展开》一文对于否定物权法定原则,重构新的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下的物权法体系具有里程碑性的、开拓性的意义,但其部分观点尚有探讨的余地,如所有权类型也存在自由创设的空间、无需设置“属物权”概念、可以依登记对抗主义在动产之上自由设立物权等。基于物权种类体系的相对稳定性和“网络效应”理论,我国物权法既可以选择物权法定原则,也可以选择物权自由创设原则,但均需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