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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连续犯和想象竞合犯的罪数形态问题一直是刑法学界颇有争论的问题,连续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作为处断的一罪来处理,但连续犯按一罪来处断经常会造成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不一致的情形。实际上,连续犯属于实质数罪,按一罪处罚无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时,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想象竞合犯的罪数形态问题则要复杂一些,它是介于实质一罪和实质数罪之间的一种罪数形态,必要时也不能完全排除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同种数罪处罚原则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同种数罪如何处罚,理论上向来有"一罚论"、"并罚论……折衷论"的观点对立。隐于观点纷争背后的是数罪并罚的刑法目的和根据。确立同种数罪处罚原则是为了明确同种数罪如何适用刑法规范才能发挥刑法机能,达成刑法之目的。在确定同种数罪处罚原则时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刑法的基本原则的要求为基点,同种数罪的处罚应遵循"一罚并罚依法而定,一罪数罪处罚有别"的原则。 相似文献
3.
刘胜超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6):19-26
我国对于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刑法第69条的不明确性,为司法实践中法官新的隐性估堆量刑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克服同种有期自由刑估堆量刑的弊端,需要完善数个同种有期自由刑的并罚规则。同种有期自由刑并罚的最终刑期应当在总和刑期所确定的刑罚档次范围内,根据罪与罪之间的关系、同时判决的犯罪个数、罪与罪之间的时间间隔、数罪刑期之和、犯罪频率等情节"酌情"决定。 相似文献
4.
多次犯是刑法规定的以多次同种违法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是我国刑法中的特有概念。多次犯不属于特定的罪数形态,与连续犯等罪数形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根据侵犯法益的不同,多次犯的范围应当重构,内容应当考虑将多次同种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其总额达到犯罪数额起算点即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5.
袁剑湘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17(3):25-28
刑法第 30 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主要涉及律师刑事责任问题 ,自其产生之日起即引起极大争议。本文以刑事立法科学性、合理性和明确性为视角 ,探讨了该条的立法缺失 ,对该条存在的合理性进行质疑 ,并从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以及树立正确刑事诉讼之理念的角度出发 ,提出废除刑法第 30 6条之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孟昭武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5-10
适用刑法的定罪功能主要表现在罪刑法定原则支配下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问题。然而,现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已经呈现出从静态发展为动态、从绝对转化为相对、从封闭走向开放发展的态势。具体表现在认定犯罪的思路和方法方面,摆脱了教条、僵化、孤立和冷漠刑事司法的束缚。在追求刑法原则性与能动性、谦抑性与公正性、法律性与社会性统一的理念支撑下着重探讨了适用刑法定罪的五种基本模式:即禁止法外入罪、允许法内出罪;禁止疑罪从有、坚持无罪推定;禁止法内疑罪从重、允许法内疑罪从轻;禁止此罪定彼罪、允许重罪入轻罪;禁止法内一罪从数罪、允许法内数罪从一罪。 相似文献
7.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4):23-27
从我国连续出台的《刑法修正案》来看,犯罪化都是历次刑法修正案的主题。在国家着力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商环境的时代背景下,需要从非犯罪化的视角审视经济刑法中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改革问题。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原理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非犯罪化提供了理论支撑,就此探讨虚报注册资本罪从刑事立法上废除的可行性。在当前刑法典仍然规定了该罪的情况下,应该考虑从司法层面将该罪进行非犯罪化。 相似文献
8.
对刑法增加的“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妨害证据罪”自其孕育、诞生直至适用均引起了轩然大波 ,备受批评。对此本文从法理 ,实务及立法技术三个方面对该条规定进行了理性分析 ,阐明了第 30 6条存在的诸多弊端。 相似文献
9.
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的行为应当受到危险驾驶罪的规制。电动摩托车可定性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醉驾电动摩托车的行为人也不缺乏相应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将其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下的危险驾驶罪在司法与立法两个方面都亟待完善。就前者而言,司法机关应当把本罪的认定重心放在主客观方面的审查上而非车辆属性的判断,同时应摆脱抽象危险犯无需具体判断危险的误区,灵活运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交警部门应破除唯酒精论的执法方式,检察机关应对案件进行综合判断,落实好审查不起诉制度。就后者而言,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机动车概念,填补制度漏洞,同时可以通过设置行政前置与改造为具体危险犯的方式完善危险驾驶罪,贯彻实现刑法谦抑性,充分发挥刑法社会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10.
石莹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3,(2):63-73
“套路贷”犯罪层层递进式敛财模式已招致广泛的社会危害,罪数判定的妥当性系最终刑事处罚公平公正的关键。规范性文件中“建贷”与“索债”的罪数评判规则模糊、矛盾,司法实践亦存在较多偏颇。若欲弥除抵牾,应结合行为的总体性和阶段性特征予以类型化界分。一方面,两种行为整体性成立牵连关系;另一方面,应对“索债”行为进行多维解读和细致剖析。单一手段索债时仅成立牵连关系,可择一重罪论处;复合手段索债时按照同种数罪数额犯、同种数罪非数额犯、异种数罪分别“累计数额”“从一重重”“数罪并罚”,真正实现“套路贷”刑事案件中“建贷”与“索债”行为罪数处断的科学化、规范化。 相似文献
1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2)
《刑法》第330条设立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实践中面临适用困难的问题。从法律原因上看,主要是与刑法、行政法相关规定衔接时没有体现违法和犯罪的差别,刑法与相关司法解释衔接时出现该罪主观罪过受限、与他罪适用竞合有关。为此,有必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完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日常传染病防治和重大疫情期间的适用情形,使刑法与行政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衔接补充,为构建公共卫生防疫和重大传染病防控现代化体系提供刑法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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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刑法中的减轻处罚,既包括“可以型”,也包含“应当型”。然而,如何解释与适用减轻处罚的幅度,尽管刑法有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存在极大分歧与争议,带来司法适用中的个案不公平。对于刑法作出的只能在法定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即只降低一格)判处刑罚的规定,不能机械地、形式化地理解与适用。刑法规范的解释必须作类型化分析,并受体系解释与当然解释的逻辑制约。当刑法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减轻处罚原则上只降低一格;当刑法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或者“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免予刑事处罚”“免除处罚”时,对于减轻处罚的司法适用,就不应当受“只降低一格”的限制;刑法有关酌定减轻处罚的规定,也不应当受“只降低一格”的约束,最低减轻处罚的幅度完全可以降至罚金刑的适用,即使刑法分则中并没有此刑种的规定。刑法分则的罪刑配置,原则上是针对单个人单独实施某一行为且达至既遂状态而设置的。因此,降低一格判处刑罚的减轻处罚,只针对作为实行犯、实行犯的主犯或者教唆犯的主犯而言,且原则上只具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时适用。对于从犯、胁从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应当适用、也不需要适用“... 相似文献
14.
韦加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5)
醉酒驾车致人伤亡,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醉酒驾车定为交通肇事罪处刑过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合理。应在刑法分则中废除交通肇事罪,设立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15.
16.
吕明辉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4):80-87
鉴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法中的“空白”,有关“从宽”的依据与适用规则产生了诸多争议,经过梳理和剖析发现应当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作为探讨“从宽”依据与适用的起点。该制度立法目的是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核心,包含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保障人权等内容的多元体系,然后以立法目的为根基,从而高屋建瓴剖析“从宽”的应然依据与应然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7.
梁文彩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3,(5):12-19
自1997年我国刑法颁布以来,其中适用没收财产的罪名数量没有明显增加,整体上符合罪刑对应的基本要求。但从某些规定来看,没收财产的立法配置仍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近些年来,没收财产的司法适用情况表明没收部分财产的整体适用率较低,且无论是外在形式还是处罚功能均趋同于罚金。因此,立法上可以先废除没收部分财产,以罚金实现对没收部分财产的替代;与此同时,积极调整刑法分则具体罪名中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在此基础上,我国可从司法、立法两个层面逐步实现对没收全部财产的适用限制。 相似文献
18.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代替考试罪,为规制替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刑法依据。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相比,代替考试罪的社会危害性有限,在适用时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以保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从范围上看,替考入刑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这种国家考试的设定必须基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行为方式上看,代替考试罪中的替考行为应限于"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而不应当包括"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从主观方面上看,替考者应当具有"为他人"参加考试的意图;在刑罚的适用上,则需要区别对待,尽量轻缓。 相似文献
19.
吴畔容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2):25-29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增设是为了有效遏制网络犯罪。本罪的正确适用前提是对主观构成要件中的“明知”准确解读。对于“明知”的认定存在“明确知道”说、“明确知道+可能知道”说、“明确知道+应当知道”说的争论。传统学说对本罪“明知”的理解过于狭窄。应当对本罪的立法原意及保护法益进行考察“。明知”包含“可能知道”符合合目的性解释原理与司法解释的规范要求。对“应当知道”应作出扩张性解读,其不仅属于司法用语,也有实体法上认定犯罪故意“明知”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陈鸿彝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9(2):112-116
《尚书》是我国文化史上最先提出并系统论述“罪·刑”概念的上古文献。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以“仁”“礼”来概括儒学,而忽视先秦儒学对刑法的全方位论列,甚至认为“中华法系”源于后起的法家。其实,正是《尚书》,从法哲学的思考到国体、政体的制度性论证,从立法、司法、执法的基本原则到具体刑法条例的制定及其适用,从刑事犯罪到民事规范到司法诉讼程序,都有基础性的探讨。应该说,以《尚书》为代表的先秦儒学,为中华法系提供了最初的思想资料和体系框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