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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污贿赂不但是我国廉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维护国家和政府的正常活动,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笔者认为修改完善贿赂罪既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后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发生变化的需要,也是法律调整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需要。环境变化,法律就应跟上,不能滞后。根据中国的国情,必须建立严密的立法、司法惩治体系,对贿赂犯罪,根据其不同特点详举罪状,详列罪名,增设商业贿赂罪、枉法贿赂罪、斡旋贿赂罪等,这样才能有效地发挥法律武器的作用,同贿赂犯罪作斗争。1、商业贿赂罪商业贿赂罪,是指利用财物或其他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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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形式的贿赂区别与传统意义上的贿赂,并不直接表现为贿赂财物。由于刑法规定存在漏洞,而使得这种特殊的贿赂没有成为刑法打击的对象。纵观国际社会的反贪立法,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我国刑法中关于贿赂罪的部分迫切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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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规定》对贿赂罪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对贿赂罪作了修改补充,笔者试作简要分析. 一、明确了“贿赂”是财物贿赂是被行贿人利用而为受贿人所追求的目的物,弄清“贿赂”的含义对于划清贿赂罪与非罪、贿赂罪与其他罪的界限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过去我国的刑事法规在描述贿赂罪的罪状时,都只是用了贿赂”一词,而未作进一步的解释,以致长期以来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对“贿赂”二字存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贿赂是指财物,包括金钱、实物和财产性利益;也有的主张贿赂除财物外,还包括不正当利益.按不同的理解,对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截然相反,例如,一方以色情诱使对方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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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贿赂犯罪之刑事立法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虽然有关民事的法律、法规比较明确地对商业贿赂的概念作出界定,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独立的商业贿赂犯罪罪名,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法律术语。鉴于现行刑法对在工商经营活动中,发生在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之间和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与政府机关之间的商业贿赂行为有了较为系统的刑法罪名进行规制,故没有必要另外单独设立商业贿赂罪,应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纳入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内容,即将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纳入商业贿赂的内容;提高行贿犯罪的法定刑,降低行贿犯罪的入罪门槛;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必要的时候可以制定专门的反贿赂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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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93年我国新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第22条又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司法机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力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试就商业贿赂罪的有关问题略陈管见。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商业贿赂罪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帐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表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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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鉴于法律规定,不难看出,法律对行贿者的处罚是不同于受贿罪的。如因被索贿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是行贿。在重点治理商业贿赂的今天,研究解决贿赂犯罪的特点及提出解决的方法已经成为必要。笔者通过司法实践及研究贿赂犯罪有关理论的学习,认为在贿赂犯罪中,应当让行贿人处在一个特殊的地位中。即在贿赂犯罪中,对行贿人的处罚应在一定条件下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即“限制免责”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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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公务员贿赂犯罪等腐败现象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为了深入探讨贿赂犯罪的有关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于1994年5月在北京举办了“中日公务员贿赂犯罪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这次研讨会的主要议题是:中日公务员贿赂犯罪的现状与原因;中日贿赂罪的比较;中日公务员贿赂犯罪与责任;贿赂犯罪的对策研究;中国贿赂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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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我国贿赂犯罪越来越呈现出多方面的新情况,贿赂犯罪的对象也有待法律更合适的界定。对这些新问题的研究,将有利于我们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贿赂犯罪。本文从贿赂犯罪对象方面对贿赂犯罪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建议将"财物"修订为"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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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贿赂犯罪多为直接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直接索取他人财物,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贿赂犯罪也逐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摆脱了以往直接给予财物的方式,采用其他变相的形式,以各种合法的形式来掩盖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二是在贿赂的过程中,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已经逐渐由物质性利益向财产性利益转变,甚至向非物质性利益转变。那么,这种财产性利益,或者非物质性利益是否真能够成为我国刑法上所说的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本文认为在现行立法和司法背景下,贿赂犯罪中的"财物"的范围不宜扩大至非物质性利益,但也不应当仅仅限制在钱财和物资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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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犯罪主体划分,贿赂犯罪分为法人主体和自然人主体两种。自然人贿赂犯罪包括三个具体罪名,即: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但自两法修改以来,惩治贿赂犯罪工作不尽人意,许多检察机关查办贿赂犯罪至今空白,除其它一些原因外,贿赂犯罪立法上的缺陷亦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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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贿赂型犯罪主体一直沿用“身份论”,即以国家工作人员为标准来判别嫌疑人是否属于贿赂型犯罪.针对在城市拆迁过程中非国有公司拆迁人员收受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理论界及实务界莫衷一是.在本文中,笔者通过辨析“公务”与“劳务”,各主体间关系论证应以“公务论”判别非国有公司拆迁人员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以受贿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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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贿赂犯罪已成为人民群众最为痛恨的腐败现象之一,也是司法机关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点。然而,笔者认为,就我国刑事立法而言,某些规定已不适应惩治这一犯罪的需要了。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有代表提出了增设“非财物贿赂罪”的议案,引起强烈反响。笔者拟就此问题作出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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