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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邓社民 《时代法学》2011,9(2):58-65
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类型及其责任限制与反限制的基本理论来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无视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的类型,一刀切地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势必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打击网络服务的积极性;无视国内外立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限制规则——避风港规则的规定,简单化处理网络侵权纠纷。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将造成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冲突,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合理规定无法适用等。因此,建议删除《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保留第1款,并补充一句:"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删除第36条的规定,将网络侵权责任作为专门一节,整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完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2.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中的“避风港”规则,规定了“通知—删除”制度,但这种借鉴并不完全,存在明显的制度缺失,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作为保障,比如反通知,错误通知责任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处理侵权通知而免除对网络用户的违约责任制度等等.在缺乏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中不完善的“通知—删除”制度往往被滥用.目前行为人滥用“通知”制度的现象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严重性和危害性.因此,为了矫正《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通知—删除”制度的失衡,应该适当限制“通知”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以诉前禁令为参照,从实体以及程序两方面来规制滥用“通知—删除”规则行为.  相似文献   

3.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责任:文本解释与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服务提供者因向公众提供作品而可能承担的自己责任,包括直接传播作品的行为,也包括名义上通过链接等方式提供作品,但实际上使得用户无法知道或不予以特殊注意力就不会认识到其获取的作品是来自于第三方网站等间接传播作品的行为。服务提供者也可能承担第三方责任,包括帮助侵权和替代侵权,其法律适用应该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其一般规定,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避风港规则是其特别责任限制规定。这表明,服务提供者在避风港规则之外存在第三方责任承担的可能。同时,避风港规则也未限制服务提供者依著作权法所享有的抗辩事由,如合理使用等。避风港规则有其特殊的政策考虑,须完整、独立地予以适用,互不影响。服务提供者对其服务虽无监控义务,但也应合理采取标准的技术措施以保护著作权;"通知移除"程序提高了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认定标准,从而影响"红旗"标准的适用。  相似文献   

4.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中的提示规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因应网络侵权的特殊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确立了此类侵权责任的明知规则与提示规则.但是,依据该法,提示规则并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共同侵权行为成立后的免责条款,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承担审查义务,与立法初衷相悖,引发实务中的种种弊端.本文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缺乏承担审查义务的能力,因此应该免除其该种义务,而代之以权利要求者的证明义务,以达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5.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借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中的“避风港”规则,规定了“通知—删除”制度,但这种借鉴并不完全,存在明显的制度缺失,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作为保障,比如反通知,错误通知责任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处理侵权通知而免除对网络用户的违约责任制度等等。在缺乏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中不完善的“通知—删除”制度往往被滥用。目前行为人滥用“通知”制度的现象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严重性和危害性。因此,为了矫正《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通知—删除”制度的失衡,应该适当限制“通知”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以诉前禁令为参照,从实体以及程序两方面来规制滥用“通知—删除”规则行为。  相似文献   

6.
曹险峰 《法律科学》2012,(2):104-111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作为损失分担一般规则的公平责任,其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或地区侵权法上公平责任的特征,是可以独立适用的补充性损失分担规则。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应作合理化解释。损失分担时应考虑损害事实以及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经济状况,这两种考量因素具有适用上的顺位性。  相似文献   

7.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是在承袭《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的基础上经修改而成。该条第1款的归责原则是一种有减责抗辩事由的无过错责任;第2款既未确定所谓监护人的补充责任形态,也未确立所谓公平责任形态,其与归责原则无涉,而属于例外规定性质的条款;该条第1款确定了监护人责任的一般原则,第2款则是针对第1款的特殊的例外规定。在涉及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诉讼中可以直接列监护人为被告。  相似文献   

8.
周翠 《中外法学》2010,(5):698-720
<正>证明责任规范属于实体法的范畴,这在我国也不例外。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包含诸多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的大部分规定得以保留,但是第八项关于医疗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并未  相似文献   

9.
制定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当着重解决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12月23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开始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其中第8编就是“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草案》)。现在,立法机关即将就侵权责任法进行专门审议。在此,笔者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具体内容,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应当着重解决的11个问题。一、应当借鉴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方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在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法中,都要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也应当如此。《侵权责任法草案》已经在第1条规定了这一内容,但是还有改进的余地。在当代,尽管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采用的都是…  相似文献   

10.
杨立新 《河北法学》2012,30(6):16-17,18,19,20,21,22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关于责任分担的规则规定得不够完善,应当根据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连带责任规则进行补充.血液属于准产品,应当适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规则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消毒药剂构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其缺陷的判定有一定特点.  相似文献   

1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服务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及规则,但其针对的主要是消费者购买商品造成损害的情形,不能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接受服务造成损害的情形,因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不同.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接受服务造成损害,应当借鉴《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和第49条规定,适用单向连带责任规则,由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相应责任.  相似文献   

12.
论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通知及效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后,学界对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讨论十分广泛,我们写了文章阐释自己的看法,同时也在编写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中,对网络侵权责任应当明确的问题进行了说明.[1]该《建议稿》共173条,设专章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解释...  相似文献   

13.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之规范基础,其设置于该法第6条第1款过错责任一般条款之后是过错责任从一般到具体的规范逻辑范式。侵权法的功能主要为救济与预防,故宜将第37条"造成他人损害"修改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从而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的司法适用提供通道。为充分救济损害,宜认可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双重属性。根据补充责任制度的内在逻辑,第37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应限缩为"第三人的主观故意+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主观过失",进而在立法上明确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权结构。对《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检讨,可以作为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973条的基础。  相似文献   

14.
论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侵权责任法》如何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是极为重要的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曾经做了不同的规定,至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一个较为独特的文本,即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与众不同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实际上采纳的是最新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但存在一些缺点。在作出改进后,可以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的核心条款,起到统帅全文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陆仙 《法制与社会》2013,(12):70-71
《侵权责任法》第32条是关于监护人责任的一般规定。监护人责任采无过错原则,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说明我国侵权责任中监护人责任是有减责事由的无过错责任。该条第2款是对侵权责任赔偿费用的规定,是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内部赔偿责任的分担规则,并非补充责任,而仅仅是对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内部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体系中的一种,其基本功能是概括已有明文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为没有明文规定请求权基础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和请求权基础不明确的具体医疗损害责任提供请求权基础。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必须依照其规定的基本内容进行,即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其基本归责原则,其基本构成要件应坚持"四要件说",侵权责任形态应定性为替代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为各类医疗损害责任提供请求权基础,统一医事法律法规有关医疗损害责任规定的适用,并在特定情况下进行援引。  相似文献   

17.
美国版权法第512条首创的是针对网络接入、系统缓存、信息存储空间、信息定位工具等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仅不完整地移植和借鉴了美国版权法第512条首创的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中的通知与删除规则,从而导致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之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失衡。《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恢复了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的本来面目,纠正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缺陷,并且创造性地将通知与必要措施规则扩大适用于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除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则以及有关通知和反通知的法定要件,应当优先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之外,其他种类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规则,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  相似文献   

18.
从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角度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采纳客观过错理论,第3款的“知道”在过错类型上是指故意,应解释为“有合理理由知道”,“应当知道”是过失,不能被“知道”(故意)所涵盖.“必要措施”包括删除、断开连接、屏蔽等.在法律适用上,第36条的第2款和第3款不存在适用顺位先后问题,对受害人而言,第3款的举证责任大于第2款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9.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不同类型,其侵权责任规则也应有所不同。通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时的通知与取下规则以及知道规则的进一步讨论,力图在促进网络产业健康发展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点。  相似文献   

20.
张新宝 《法商研究》2021,38(5):3-18
《民法典》对"公平责任"条文的修改,是我国侵权责任法领域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的一次重大变革.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让当事人满意""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已难以适应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只有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形成人民对制度和规范的认同."公平责任"条文经历了从《民法通则》第132条到《侵权责任法》第24条再到《民法典》第1186条的演变,其规范性质也几经变迁.司法实践逐渐拒绝"和稀泥"的裁判,代之以刚性判决强化公众的规则意识.通过编纂《民法典》,"公平责任"条文由可独立适用的裁判规则转变为不可独立适用的指引性规范.法官在适用《民法典》第1186条时需要在其他法律规定中寻找规范依据,并满足因果关系的要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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