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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这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对侵权行为作的分类。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对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的意义,亦即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学说上有不同的见解,主要存在三种学说:一是主观说。该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共同性。因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理解不同,主观说又有意思联络说和共同过错说。意思联络说是早期的一种学说,认为共同行为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故意,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过错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损害…  相似文献   

2.
朱岩 《法学研究》2011,(2):85-99
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侵权责任通过精准界定抽象而模糊的过错概念、扩张或者细化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使侵权法中僵化模糊的规则能够适应不断发展并充满风险的当代社会。保护性法律需符合法律渊源的要求,并且该法律的目的应在于保护私人利益并提供侵权法的救济。此种特殊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相比一般过错责任具有特殊性,并且其各要件处于相互动态关联中。我国侵权责任法仅在第6条规定了有关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仍需通过此种特殊的过错责任,尤其需借助于以行政法所确立的行为标准为主的保护性法律法规来进一步界定抽象的过错。  相似文献   

3.
【裁判要旨】安全保障义务的设立宗旨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要求经营者积极履行注意义务。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商场经营者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法院应从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危险或损害的来源性、预防风险的控制性和民众的可接受性方面综合考量,进而判断商场承担责任方式为补充赔偿责任,既不构成共同侵权,也不适用原因力理论。  相似文献   

4.
文档分享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救济涉及三方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和网络用户)之间利益关系和责任的界定,其背后是一个重大的公共政策选择问题。为了实现权益分配与保护的最优结果,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文档分享平台服务经营者因其未直接上传文件,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侵权文档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在讨论文档分享平台服务经营者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间接侵权时,主观过错的认定成为关键。以立法与司法实践发展为脉络,梳理法院在认定"文档分享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时的法律规则,并探讨主观过错与注意义务在此类网络服务商侵权认定时的适用边界。  相似文献   

5.
韩伟 《法制与社会》2012,(14):272+284
对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目前仍然存在着共同故意说、共同过错说及关联共同说.通过对《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数人侵权的整体分析,对《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共同侵权的本质属性应当解读为共同过错.  相似文献   

6.
网络服务商应知的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过错规则的基础在于过错。但是由于现实生活的表现形式纷繁复杂,过错的分类以及认定标准都非常复杂,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新的社会形态和商业模式与传统利益的冲突非常激烈,传统的过错概念和过错原则不能很好地适应为侵权行为提供救济的需要。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对于网络服务商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明知、应当知道的过错构成要件,而对于如何认定明知、应当知道,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极  相似文献   

7.
论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不构成对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法律追究其版权侵权责任的客观基础在于,搜索链接服务扩大了版权人因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害。对此,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并将服务商明知或者应知具体的链接侵权作为追究其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不应承拒共同侵权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应做出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8.
对于共同侵权的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学说。我国的司法解释采折衷说。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不仅要考虑加害人的过错,还要考虑因果关系理论,使共同侵权同多果一因的行为区分开来。共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共同加害人外部责任承担方式和内部求偿关系。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做法,实现责任承担方式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9.
传统侵权理论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是共同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亦为共同侵权行为,从而扩展了共同侵权行为的外延。众多专家学者对这样的扩大解释提出了质疑,同时,由于司法解释措辞的抽象性,司法实践中"直接结合"的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本文从一则案例出发,着意探讨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并认为有条件地承认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是经过利益博弈后的理性选择,实践中应采用客观关连共同的标准对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0.
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伦理基础是分配正义而不是公平.比较法上有"整理衡量说"、"整体衡量与单独衡量相结合说"、"连带责任再分配说"和"按份责任再分配说"四种不同的处理方案.我国侵权法上的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应该按照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进行类型化.受害人过错不影响因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影响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适用.受害人过错不影响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的适用,但对补充责任形态中补充责任的成立和范围有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11.
权利仅能作为过错侵权责任的保护对象,而不能作为责任的发生基础。过错侵权责任的出发点在于所有权人自负其责,故其发生基础通过评价性的归责而体现出来。归责最初是一个统一的概念,但在德国法中,它却通过违法性和有责性之区分而被进行了概念建构。这种建构产生了诸多困难之处,因此更好的方式是将归责重新作为一个统一概念,并将义务违反作为过错责任发生基础和归责的核心,《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解释也应体现此种发生基础。  相似文献   

12.
关于共同侵权认定标准,理论上历来有分歧,而各种学说可归为两个基本论点,究竟是主观说应该得到我们司法实践的肯定,还是客观说更为合理?这一理论纷争表面涉及共同侵权认定标准,实质目的在于确定连带责任范围的宽窄。共同侵权产生连带责任,非共同侵权的数人侵权也能产生连带责任。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如何划分?两种连带责任有何区别?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上述问题未明确规定,因此从学理及司法实践的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侵权责任法》的完善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13.
违法与过错认定关系密切.德国侵权法规定,违反保护性法律即推定或推论行为人有过错.美国法上行为"本身即侵权"理论则确认,违反保护性法律即被推定有过错,违反非保护性法律被视为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保护性法律的特征体现在个别保护、受保护主体、客体等方面,对其甄别主要依靠法律解释.被违反之法律的特性与过错认定的强度有直接关联.此规则勾连了侵权法与其他部门法,有效地统合了违法与过错,并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理应为我国侵权立法所借鉴.  相似文献   

14.
张宝 《现代法学》2011,33(4):89-96
归责原则是环境侵权制度的核心和关键,考察现行归责原则理论和实践不难发现,学说上存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争,立法上面临《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抵牾,实践中不同类型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这三重悖论的根源,在于环境侵权未能依据环境学规律区分为拟制型污染侵权和实质型污染侵权,进而适用相应的归责原则:实质型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拟制型污染侵权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超标视为过错,在双方均无过错时,则以公平责任作为损失分担的原则。  相似文献   

15.
郑晓剑 《法律科学》2011,(6):104-113
侵权责任能力在我国侵权法上的地位和作用正在被淡化,但是这种现象并不合理。侵权责任能力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能力,其在本质上是一种过错能力。侵权责任能力具有独特的应然功能,亦有着相当重要的体系功能。侵权责任能力可使过错侵权责任的认定及承担具有合理性,能够实现侵权法的利益平衡等功能。侵权责任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历史上形成的两个具有特定内涵、发挥特定功能的法学/法律概念,二者之间并不存在逻辑上的包容关系。  相似文献   

16.
林浩 《法制与社会》2012,(17):289-290
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的未成年人不具有过错能力,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对于已经具有一定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应该让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在过错的认定上应采取低于成年人的客观判断标准.我国侵权责任法应采取德国模式的立法例,规定过错能力,让未成年人承担过错的侵权责任;同时辅以公平原则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以达到兼顾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7.
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对注册会计师的涵义进行了阐述,结合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活动的现状,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几个颇有争议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展述。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责任应该定性为侵权责任,以便于更加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文章对审计界和法律界在归责原则上的对立进行了分析,认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更适宜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为其归责责任原则。从过错推定原则出发,只要会计师能证明其出具证明时没有过错,就应该可以免责,从而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曾大鹏 《法学》2012,(7):103-112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的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中的学校责任,其法理依据在于学校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学校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传统观点过于单一和片面,其实学校的侵权行为可以是作为,主观过错可以是故意,且可表现为损害学生财产权益的主要原因或直接原因。从实质内容来看,当前主流学说和法院判决对《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中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意见不一,应将其理解为"与过错相应的责任"。但该条规定存在诸多开放漏洞和隐藏漏洞,需要运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类推适用及创造性补充等方法予以填补,藉此一体保护成年学生的利益。此外,应适度区分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之不同,并承认学生的与有过失和学校的追偿权。  相似文献   

19.
我国法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其判断依据为服务器标准;在判断是否成立间接侵权责任的红旗标准上,依业务性质不同而负有不同的注意义务。但是,将服务器标准适用于搜索引擎之外的服务提供者,以及滥用服务器标准均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对同一法律规定适用不同的过错标准也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因此,应该以“合理替代设计”标准来判断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以实现利益平衡。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时应该原则上规定适用避风港规则的共同条件,而具体规则由《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20.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加强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的研究 ,对于保护正在日益恶化的环境 ,改善人类的生存空间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 ,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与一般民事侵权构成要件有着密切的关系。综合多种学说和观点 ,关于侵权责任要件主要有两种主张 :一是四要件说 ,即认为侵权责任基本要件有四 :1 行为的不法性 ;2 损害 ;3 不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4 行为人过错。二是三要件说 ,即认为侵权责任有三 :1 过错 ;2 损害 ;3 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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