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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5条涉及的省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批准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变通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难题,是当前“分工型”立法体制下“立法放权”衔接错位的产物。这一规定并不具备法理基础和正当性依据。这一难题的解决,需要在今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改中明确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要涉及“变通规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内容的,便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同时明确规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批准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规定”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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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报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但是,相关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批准的具体程序,这就使各地在立法工作中产生不同的理解和做法。较大的市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有一个]变过程。从建国初期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时起民族自治地方就拥有立法权,只不过当时不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叫单行法规,由民族自治机关制定,而不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但其中的关键词始终是自治和变通,这是体现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保证。至于较大市的立法权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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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依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亦然。这些立法除享有一般地方立法的职能外 ,还具有变通职能。作为总的变通立法授权 ,《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 ,对法律和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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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地方立法步伐的加快,地方备层次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愈益活跃。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如何正确行使地方立法批准权,处理好与有关市、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关系,已成为一个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本文围绕有关地方立法批准权的几个问题作些粗浅探讨。本文所称的地方立法批准权.系指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所享有的对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下简称"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下简称"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市级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法规")的批准权。它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公布权等一样,同属地方立法权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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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自治条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治州自治条例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竞合时效力等级如何划分?立法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自治州自治条例相关条款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相竞合,自治州自治条例优先;自治州自治条例与自治州单行条例相比较,前者的法律效力高于后者;与同级行政行为相比,同级行政行为不能对抗自治州自治条例;同时,自治州自治条例法律地位的确立,并不完全依赖于法律位阶确立的一般理论,在二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立法关系中,必须充分考虑和把握自治权平等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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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享有立法权的市和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必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这种备案、批准程序构成了地方立法的法律监督关系,包含了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撤销权和不批准权。这对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提高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规范性,多了一层保障作用。但从十几年来地方立法的实践看,这一监督职权尚未得到正确、有效地行使。一是报备环节不完善。报备工作除有关法律作出过原则规定外,对报备的时效、程序等尚未作出具体规定,致使这项工作带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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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之交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一项重要议程是审议《立法法(草案)》。立法法,是一部基本法律,它的制定备受人们关注。立法史上的里程碑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权;赋予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等。由此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初步形成了"一元(国家法制统一)、两级(中央与地方)、两类(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与行政机关的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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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自改革开放以来,黔东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十分重视民族立法工作,结合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认真制定立法规划,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和起草、论证条例的工作,民族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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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没有明确报批的地方性法规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如果出现不能批准、不宜批准、有条件批准等情况时,该如何解决的问题。但此类问题又是地方立法中和报批审查时一个必须面对,并应当妥善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有以下思路可供参考。一是可以明确授权。所谓明确授权,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应当在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附则中明确规定“本条例报送经批准机关审查时认为需要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后重新报批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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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雨声 《新疆人大(汉文)》2007,(3)
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单行条例的规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施行<婚姻法>补充规定》《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伊宁市排水管理条例》《伊犁河额尔齐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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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六十八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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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