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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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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司法部出台的《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指南》(SF/T 0071—2020)统一了性自我防卫能力的概念、评定原则、评定依据和标准等,必将有力地推动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的规范化,提高鉴定一致率。在实际工作中,对性自我防卫能力概念的理解以及与此相关的鉴定依据、标准的理解和把握等仍存在诸多分歧。本文拟在辨析性自我防卫能力概念的基础上,对该项鉴定的鉴定原则、注意事项等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2.
Wang B  Li BH  Hu JM 《法医学杂志》2007,23(2):110-113
目的探讨社会功能水平在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中的作用。方法对性侵害案中125例符合CCMD-3精神发育迟滞诊断标准的性受害者采用自编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登记表收集一般资料,使用韦氏智力测试量表(WAIS-RC)、成人智残评定量表和功能大体量表(GAF)进行评定。结果不同等级的性自我防卫能力的患者在职业、婚姻、文化程度、性知识及生育史等方面有显著差异。成人智残评定量表、大体功能评定量表(GAF)、智商(IQ)和鉴定诊断的一致性(Kappa值)分为0.710、0.661、0.494,三者和性自我防卫能力的一致率分为0.538、0.472、0.316。结论不能仅用智商来确定精神发育迟滞患者的性自我防卫能力的水平,应充分重视社会功能在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目的探讨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量表在非精神发育迟滞精神障碍患者中的适用性。方法收集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案例87例,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按照精神障碍者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量表(CapacityofSexualSelf—defenseAssessmentScale,CSSAS)进行评分,并与专家鉴定意见进行比较。结果按照专家鉴定意见分组,有性自我防卫能力组、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组和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组的CSSAS评分分别为5.97±5.83、32.22±10.15、61.60±13.02,3组间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O.01)。量表各条目得分与总分的相关系数为0.59~0.91,全量表的Cronbachd系数为0.96,拆半信度Cronbach理系数分别为0.94和0.91,两部分的相关系数为0.94。按照原始界值分,量表评定结果与专家鉴定意见的Kappa值为0.32(P〈0.01),重新划定界值分后.两者的Kappa值为0.84(P〈0.01)。因子分析共提取2个因子,方差解释率分别为46.15%和28.93%,判别函数回代94.30%的样本被正确划分。结论CSSAS可应用于非精神发育迟滞精神障碍患者的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但应重新修订界值分和因子的权重。  相似文献   

4.
<正> 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女性精神障碍者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后,司法部门常委托对该女性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和有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并以此鉴定作为判定被告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重要证据。由于这类司法精神鉴定有其一定的特殊内容和性质,有关性自我防卫能力的概念及其评定标准尚不统一,争议较大。作者根据自己长期司法精神鉴定实践,将此类鉴定中应考虑到的几个问题,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加以讨论,供同道参考。  相似文献   

5.
在作性的自我防卫能力(简称为性自卫能力)的评定时,一般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妇女被评定为有或部分(削弱)性自卫能力。然而,也存在被评定为无性自卫能力的复杂情况。因评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强奸案件的成立与否,故此评定必须有科学的原则和客观的方法。笔者提出,作无性自...  相似文献   

6.
精神发育迟滞性防卫能力鉴定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精神病人性自我防卫能力的鉴定,在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占有很大的比例,高达鉴定总例数的25.14%[1]。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例也明显增加。但是,在精神发育迟滞者性自卫能力的具体评定上,学术上仍存在一些分歧,以至有些犯罪分子因二次鉴定结论不一致,逃脱了法律的惩罚。因此,有必要对精神病人性自我防卫能力司法鉴定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探讨。1智商值能不能作为诊断和评定的依据有人认为,智商值(IQ)是一个比较客观的诊断标准,精神发育迟滞的性被害人对检查比较顺从合作,因此IQ得分比较准确、客观,对鉴定诊断具…  相似文献   

7.
肖永伟 《政法学刊》2010,27(3):123-125
警察自我防护能力是安全执法和提高自身战斗力的有力保障。在警务实战训练中,应强化安全意识培养,强化解脱与防卫技术的掌握,将战术配合与自我防护相结合,法律知识灌输与防护技术训练相结合,以达到真正提高警察自我防护能力和队伍整体执法作战水平的最终目的。  相似文献   

8.
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本文认为应将现有特殊防卫规定中"防卫他人"归入一般防卫而遵循一般防卫的规定,而将特殊防卫严格限定在"自我防卫"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9.
目的探讨病理性防卫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行为的影响及相关犯罪学的特征。方法以61例具有病理性防卫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案为研究组,以73例无病理性防卫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案为对照组,采用犯罪学调查表进行调查分析。结果具有病理性防卫行为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凶杀案中幻觉(χ2=5.69,P〈0.05)及被害妄想(χ2=28.87,P〈0.01)多见;作案动机以病理动机突出(χ2=50.22,P〈0.01),很少出现现实动机(χ2=15.57,P〈0.01),案发时行为的紧迫性十分明显(χ2=63.17,P〈0.01);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无责任能力者明显多于对照组(χ2=16.12,P〈0.01);疾病诊治情况,研究组未经诊治情况较多见(χ2=5.09,P〈0.05)。结论病理性防卫与正当防卫理论存在某些相同点,在具有病理性防卫行为的凶杀案中,借鉴正当防卫理论,对评定刑事责任能力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0.
<正>性自我防卫能力在二院三部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第22条第l款规定“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对当前办理强奸案件的有关补充规定》中的“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论处。”性自我防卫能力丧失或削弱,很容易导致女性精神病人被罪犯强奸,且长期不易被发现。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女性精神病人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业务中呈逐年增多的趋势。为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女性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对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158例女性被强奸的案例进行研究分析,报告如下。1对象与方法1.1对象2002年5月-2005年5月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进行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女性精神病人158例。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见表1。  相似文献   

11.
特殊防卫权主体之审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现行《刑法》将特殊防卫权主体界定为公民有失偏颇。从刑法公正角度考虑 ,应将现有特殊防卫规定中“防卫他人”归入一般防卫使之遵循一般防卫的规定 ,而将特殊防卫严格限定在“自我防卫”的范围之内。如此 ,才能在防卫行为人和不法侵害人之间找到一个利益保护的最佳平衡点 ,使双方所受到的损失都是相对最小的 ,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成立正当防卫应包括三个方面六个要件 ,即前提条件包括防卫起因和防卫时机 ,基本条件包括防卫意图和防卫行为 ,限制条件包括行为对象和行为限度。另外 ,从防卫行为的性质、特点 ,尤其是特殊防卫行为的副作用来看 ,不得已也应成为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之一。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没有专门规定警察的防卫问题,人民警察依法制止和打击犯罪的行为一般不宜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在发生暴力袭警等严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警察可以实行自我防卫,这种防卫适用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赵雪爽 《法学研究》2023,(2):100-117
防卫行为本身符合必要性要求,但因防卫人不实施救助而导致不法侵害者重伤死亡的,不构成犯罪。法益衡量理论与正当防卫作为公民权利的概念内涵存在根本冲突。不法侵害者容忍必要防卫行为的义务,是“自我决定导致自我负责”这一基本原理在其违反“不得侵害他人”义务时的具体表现。由侵害者承担必要防卫行为溢出的重大损害结果风险,是符合法秩序平等保护公民权利宗旨的自由与责任分配方案。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框架下,防卫人不负有救助侵害者的义务。这是因为必要防卫行为及其结果终局性地落入了不法侵害者的管辖责任范围,相应地,防卫人被免除了管辖责任从而没有义务救助侵害者。不能基于德国判例要求防卫人依照德国刑法第323c条救助不法侵害者,而在我国未规定见危不救罪的情况下要求防卫人负担保证人义务。  相似文献   

15.
如何准确认定防卫案件是长久以来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疑难问题,1997年《刑法》虽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较大修订,但并未根本改变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境,其原因在于修订着重解决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问题,但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在于如何区分自我防卫与相互斗殴。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起因是否有责"、"防卫是否不得已"的区分标准,虽具有极强的操作性,却过于简单与绝对,未能深入探求案情,甚至与立法精神有一定背离,使得自我防卫案件往往以相互斗殴结案,而这也与犯罪控制的诉讼模式、司法技术限制、文化上的复仇动机等因素有密切关联。  相似文献   

16.
性防卫能力鉴定中辨认能力的外部表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十几年来,有关性防卫能力鉴定的研究已取得了不少成果,其重点是被害人的相关研究。认为性防卫能力鉴定中受害人的辨认能力,是由内部的意思表示和外部的行为表现两部分组成。本文主要对性防卫能力鉴定中辨认能力的外部表现进行探讨。1性防卫能力鉴定研究的现状近十几年来,国内  相似文献   

17.
女精神病人的性防卫能力鉴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的 研究女性精神病人性防卫能力的特点和司法鉴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方法 对过去 1 0年间鉴定过的 64例案例进行回顾总结 ;结果 性防卫能力丧失最常见于年轻的衰退期青春型精神分裂症病人、中度以上精神发育迟滞病人、首次发病的年轻轻型躁狂症病人 ,而其他类型的精神病人不容易发生性防卫能力丧失。结论 严重的智能障碍和情感障碍对于精神病人的性防卫能力的丧失有决定性作用 ;而且 ,病人对性行为的控制能力障碍对精神病人性防卫能力丧失有重要影响作用  相似文献   

18.
目的探讨20年来凶杀案件主体(被鉴定人)责任能力评定中的影响因素。方法将1985~2004年288例凶杀案件资料分成A期(1985~1989年)、B期(1990~1997年)和C期(1998~2004年),用SPSS 11.0统计软件进行相关分析和逐步判别分析,筛选出对责任能力评定有重要影响的判别因子。结果A、B、C期责任能力的相关因素稍有差异,但均与作案动机、自我保护能力、医学诊断、情感障碍、行为障碍、自知力障碍、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呈显著相关(P<0.01)或相关(P<0.05)。A、B、C期责任能力的判别因子也不尽相同,环境辨认、危害行为的突然性、自我保护能力和自知力障碍为A期责任能力评定的判别因子;案前先兆、作案动机、环境辨认、自我保护能力、情感障碍、自知力障碍、医学诊断、感知障碍和思维障碍为B期的责任能力评定的判别因子;作案动机、自我保护能力、情感障碍和自知力障碍为C期责任能力评定的判别因子。结论影响A、B、C期凶杀案件主体责任能力评定的因素有所差异,“动机论”对责任能力评定的影响较大。  相似文献   

19.
1983年至1991年,我们受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以及其他司法机关的委托,对28例女性性被害的精神发育迟滞患者,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和性防卫能力评定,现将一般情况资料及鉴定结果报告如下:1 一般资料年龄为16—38岁,平均年龄为22.81岁。已婚13  相似文献   

20.
一、对国家、公共利益防卫的“必要限度”。由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特殊性,对其防卫也应采用相应的防卫方法。根据对国家、公共利益不法侵害的轻重缓急程度,可分为一般情况下的防卫和紧急情况下的防卫。紧急情况下的防卫是指当时的情况万分紧急,不采用较强的暴力就不足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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