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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予以规定的两种公司形式之一。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公司形式,早在1979年7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法》)第4条和1983年9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19条中都分别作了明确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由此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实际上是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法。  相似文献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修改后,有的同志便认为,合营期限的起算问题已无多大法律意义.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一方面,修改后的条文仅规定给部分行业(主要是国家鼓励投资的行业)的合营企业以可以约定或不约定合营期限的选择自由,而“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另一方面,即使对于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来说,合营期限仍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例如,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达到一定的经营期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以利润进行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前提条件.因此,只要合营期限是举办合营企业实际必须加以考虑的,不管它是否以文字的形式被反映在合营企业文件中,我们就不应该轻视甚至忽视合营期限的起算问题.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  相似文献   

4.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在对外经济关系中实行开放政策,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础上,积极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为此目的,1979年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营法》)。它是当时颁布的七个大法中的一个,而且规定公布后即生效。1980年后,配合《合营法》的施行又先后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相似文献   

5.
2007年3月16日,我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鉴于新法在纳税人、税率、扣除、税收优惠等方面与现行税法有诸多不同,本文特将企业所得税法新旧法条要点加以对比,以备读者比较。  相似文献   

6.
引进技术是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的一个重要方面。1986年,我国从三十个国家和地区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生效合同744个,技术贸易总额达44.5亿美元。与1985年相比,合同数增加百分之十,成交额增加百分之五十,这样外国公司从中要取得相当数量的特许权使用费。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我国相继颁布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一些税收法规,其中都有专条规定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课税。但如何掌握和运用税法规定,搞好技术引进中的税收工作,还有不少问题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7.
一、我国企业注册资本制度"双轨制"之现状1、外商投资企业对注册资本制度的初步尝试与运用我国早在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就明确提出了"注册资本"的概念,随后1983年该法的《实施条例》第21条对注册资本下了一个定义:"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同时,该《实施条例》还进一步规定了注册资本变更、转让的一般程序。1987年3月五日,我国公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以规范在实践中出现的合营各方不实际出资…  相似文献   

8.
[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12·6[施行日期]2008·1·1[文(令)号]第512号令[类别]经济法·税务[同时废止法规]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  相似文献   

9.
<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根据平等互利、形式多样、讲求实效、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来源、多种渠道和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活动。1979年以来,我国在贷款、直接投资、合作开发、合作经营、合作生产、补偿贸易等方面作了许多工作,吸收了数字可观的外国资金和技术;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等十余种涉外经济法规。我国对外经济呈现出逐年发展持续兴旺的势头。五年来,经我国批准的中外合资企业已达188家,吸收外资三亿余美元。这些对于促进我国工农业生产,繁荣社  相似文献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最近已正式公布实施。这是我国税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涉外税收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建设,说明了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化,是我国税制建设的发展和进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实施十年来,对贯彻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维护国家权益,鼓励外商投资、促进对外经济合作,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贯彻  相似文献   

12.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这是两个重要的经济法规,受到了国内外的欢迎与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直接为合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便利和优惠条件在对外经济关系中,我国的一贯方针是,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础上,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发展和扩大与各国的经济合作。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发展国际经济合作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在维护我国经济权益的前提下,贯彻了税员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所  相似文献   

13.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由主席公布,将于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进一步有效地鼓励外商投资,适应当前发展国民经的需要,合并《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两个法,制定本法是必要的。但是一切法律制定后,都要通过人来执  相似文献   

14.
合作经营企业又称契约式合营企业(ContractualJointVenture),是种区别于股权式合营企业(EquityJointVenture)的国际投资企业形式。我国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法》确立了合作经营企业在我国的地位。1995年8月7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施行,使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走上了更加规范的发展道路。《合作企业法》及《实施细则》施行至今,其在鼓励外资的进入、保障中外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是毋需多言的,尤其是《合作企业法》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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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欧六国对于外资合营企业的法律形式各有不同的规定,本文就此作一介绍。一、罗马尼亚罗马尼亚把有外国资本参加的合营企业称为“混合公司”。罗马尼亚法律规定混合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在法律性质上没有区别,它们都是有限责任性质,即合营各方的责任以其所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限,企业公司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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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经济实体,同外国或港、澳、台投资者共同投资,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的投资股权(以下简称合营股权),是该经济实体的资产构成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第51条、第53条、第55条的规定,当合营一方成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被执行人在企业中的投资权益、股权及其收益采取冻结、提取、强制转让等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的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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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许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陆续实行了承包经营,并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对于合营企业的承包经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0年9月13日颁布的《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下称《规定》)也仅是“不鼓励、不提倡合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实践中由于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相关问题在法律上尚未得到确定,也由于这种经营方式在国内出现的时间较短,加上缺少严格管理,所订的承包经营企业未能详尽规范承包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等原因,以致这类企业承包经营的纠纷开始出现,并有上升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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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我国工业产权法律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和该法的实施条例第43条的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一方合营者可以将其工业产权作为出资的方式,也可以向合资企业转让其工业产权;(2)合营企业对在合营期间所获得的技术成果和取用的新商标可以在我国申请专利、商标注册,受到工业产权法律的保护。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一方合营者可以将其工业产权作为出资方式,也可以向合资企业转让其工业产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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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点是,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同外国开展经济合作和文化技术交流,利用外国资金兴办合营企业,这对我国四化建设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自1979年我国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以来,前来我国洽谈合资经营的外商日益增多。他们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他们在中国的投资,以及应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下面就这一有关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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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0 3年 1 1月 2 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 2 1号发布 自 2 0 0 4年 1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吸收境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 ,促进我国电影业的繁荣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合营外方 )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 ,经中国政府批准 ,同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 (以下简称合营中方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新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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