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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4日至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全国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院长论坛在江苏省常州市举行。来自全国各高级法院、省会所在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18家法官助理试点法院的院长或分管院领导,中共中央组织部以及部分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共150余人参加了此次论坛。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政治部主任李克出席了论坛。本次论坛的主旨是认真分析研究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已经积累的经验、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与会人员围绕试点法院开展法官职业化试点工作情况、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遴选和法官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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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助理制度之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颁布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在2003年2月决定正式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由于其尚处于试行阶段,还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和完善。本文拟从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入手,探析当前在我国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最后提出建立有我国特色的法官助理制度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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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9日,“新型审判机制即法官助理制度研讨会”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在距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第一次明确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后近8年的时间里,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单位,房山法院于2000年率先在全国建立了法官助理制度,推出“321审判机制”,而在中国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期间,房山法院又进一步结合自身特点,将法官助理制度与合议庭固定模式改革相结合,进一步建立了“大合议庭审判机制及相应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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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贵州、四川、重庆等西部12个省区市800余家基层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在审判法官与书记员之间设立“法官助理”职务,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组织模式,以此减轻西部基层法院法官短缺问题,分担法官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与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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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深化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为标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包括法官定编、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单列和分类管理等等。根据最高院文件精神,海南中院在推行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曾迈出一大步,本着建立一支稳定的书记员队伍的初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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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人民司法》2020,(10):71-75,81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基础性改革之一,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核心,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则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实效。本文以近3年C市法院法官助理协助办案运行情况为样本,展示法官助理协助办案机制的运行现状,分析机制运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终为完善法官助理协助办案机制提供可供参考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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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练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4)
法院与法院之间差异甚大,在改革过程中各地法院应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以使它们能建立与本院“院情”相适应的法官助理制度。实践中法官助理的职责范围并非决定于改革文件之规定,而是由法院的案件负担、法官的素质与法官助理的数量及能力等多种因素决定。关于法官助理的出路,职业化是一个值得努力的发展方向,不应将晋升法官作为法官助理的职业前景。法官助理改革能否成功,与它作为一个职业对法学院毕业生究竟有多大吸引力关系甚巨。法官助理改革实际上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次改革。员额制改革进程的快慢、改革目标的达成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法官助理改革的命运。而员额制改革的成败则仰赖于改革者的决心与魄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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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法官职业化为导向,以法院人员分类为切入点的司法改革路径逐渐清晰,但法官助理在现实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现有法官助理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检讨,并立足目前基层法院面临的现状,借鉴外国法官助理制度,提出解决的思路和对策,使法官助理制度适应我国的国情并使其价值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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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首次正式将人民法院人事管理改革中的法官员额制提上征程.当前法官员额制如何“员”,成为我国试点法院人事管理改革中的重中之重.本文认为,要想全面落实法官员额制,首先有必要正确理解法院院长在员额制度中的价值、必要性以及员额后的待遇保障机制等问题,以保障该制度体现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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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编制的确定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设置--以基层法院的改革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官数量的庞大已是不争的事实,应该在科学确定法官编制的基础上,对现有审判人员进行分流重组,真正做到法官精英化。某一法院法官编制的确定应主要取决于该院的受理案件数和法官办案数这两个因素,扩大第二个因素应对情势变化的包容度显得至关重要。法官助理制度的出现呼应了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需要,但仅有法官助理这个单一的辅助性岗位并不能解决法院人员分流中的所有问题,将现有审判人员简单地二分为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做法也不能兼顾基层法院法官在层次上的差异性,理应类别分明地设立司法辅助人员,使法院审判过程中的各种辅助性事务得以科学有效地分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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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1 0月 1 6日报道】在近日召开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研讨会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演讲中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正采取 8项措施推进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 :(一 )实行法官定额制度。 (二 )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 ,必须严格“两考一培训”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人选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三 )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四 )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条件可以被选任为法官。 (五 )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书记员属于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 ,实行编制单列、职务序列单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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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实施的“审前程序与预审法官制度”改革,是2002年被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最高法院确定的、旨在探索和完善人民法院诉讼程序制度模式的一个试点项目,迄今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规范的制度基础,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高密法院的这项改革,不仅对于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乃至诉讼制度的改革具有积极的示范和促进作用,还有着更为深刻的司法改革内涵:一方面,审前程序改革,在实行立审分立的基础上,有效实现了案件的繁简分流,使大量矛盾纠纷在案件进入开庭审理之前就得到及时化解,真正体现了“两便”原则,符合现代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和规律。另一方面,预审法官制度改革,也意味着在现有法官管理制度上的创新,通过严格的考评程序将庭审法官从现有的法官群体中相对分离出来, 使其专司案件的开庭审理职责,这不仅是在法官专业化分工方面的有益尝试,也为在当前国情下中国法官的职业化建设问题摸索出了一条更加切合中国法院实际的发展道路。高密法院的改革,得到了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注和指导。最高法院立案庭有关领导曾赴高密对改革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山东高院尹忠显院长也非常重视和关注高密法院的政革进展情况,数次作出批示,要求对高密法院改革的经验予以研究、总结和推广。高密预审法官制度建立以来,全国先后有80多家法院前往考察学习,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和《南方周末》等新闻媒体也作了重点报道,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现将潍坊中院和高密法院形成的调研报告予以刊载,以便读者对“预审法官制度”改革的具体情况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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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开始全面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试行。从最高人民法院最初指定的120多家试点法院试行到现在的全国试行,这一改革成为中国刑事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在量刑领域留给刑事法官较大的量刑自由裁量权,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了统一量刑标准,规范量刑程序,保障量刑公正的目的,我国进行了"量刑规范化改革"。本文从三个方面浅议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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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秋10月,由世界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主办,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法官职业化建设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开幕。多方声音,一个焦点。来自国内外的法官、法律专家、学者会聚一堂,共同探讨一个在司法界倍受瞩目的话题:法官职业化。会议主要围绕以下议题进行研讨:法官职业化的理念研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主要内容、美国法官管理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检讨、德国司法公务员制度的产生、发展及管理、中国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研究。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出席开幕式并作了主题演讲,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苏泽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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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法官助理,就是指经过一定机构遴选产生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辅助法官处理调查取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进行事前准备等程序性事务的法院工作人员。法官助理制度,顾名思义,就是指具体规范法官助理的遴选、职责分工、奖惩待遇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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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员额制度包括确定法官员额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它既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十六大精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系统性工程,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相关问题以推进这项改革。 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关键步骤。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是指在法院现有编制内,根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