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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3):97-110
本轮司法改革推行法官助理制度至今已近四年,但在实践操作中,法官助理制度运行遭遇阻滞,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职责不清,法官助理并未能如制度预期所愿有效减轻法官负担。同时,法官助理未来职业规划不明朗亦成为一大难题。借鉴域外经验,英美法系中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能定位多为限权法官,大陆法系中司法事务官独立于法官专司非诉事务之责。我国编制内法官助理承载二元功能:一为审判辅助功能,二为法官养成功能。虽不能简单移植国外经验,但可以法官助理二元功能为基础明确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对法官助理采取分阶分级培养模式,前期主要由初中级法官助理承载审判辅助功能,后期由高级法官助理承载限权法官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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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编制的确定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设置——以基层法院的改革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法官数量的庞大已是不争的事实,应该在科学确定法官编制的基础上,对现有审判人员进行分流重组,真正做到法官精英化。某一法院法官编制的确定应主要取决于该院的受理案件数和法官办案数这两个因素,扩大第二个因素应对情势变化的包容度显得至关重要。法官助理制度的出现呼应了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需要,但仅有法官助理这个单一的辅助性岗位并不能解决法院人员分流中的所有问题,将现有审判人员简单地二分为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做法也不能兼顾基层法院法官在层次上的差异性,理应类别分明地设立司法辅助人员,使法院审判过程中的各种辅助性事务得以科学有效地分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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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深化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为标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措施,包括法官定编、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单列和分类管理等等。根据最高院文件精神,海南中院在推行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曾迈出一大步,本着建立一支稳定的书记员队伍的初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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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凡进必考”的要求下,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当前多已采用公务员考试模式招考“工作人员”。但无论从报考条件、考试内容,还是考试方式来看,这种招考制度都不能被认为是遴选法官的理想模式。重新审视法院招考制度,将法官的选任从目前普遍采用的招录法官助理、书记员甚至法警、法院行政人员的公务员考试中分离出来,疏通成熟法律人才进法官队伍的渠道,建立符合司法特质、体现法官独立要求的法官选任制度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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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加,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一名法官。20年前,李加放弃了众人羡慕的去中央电视台工作的机会,义无反顾地选择了当一名人民法官。选择了法官职业就意味着选择了辛苦、选择了奉献,对此,李加毫无怨言,因为惩恶扬善是他的理想,做一名刑事法官是他的夙愿。正是因为对刑事审判的深切热爱、对弘扬正义的执着追求,李加数十年如一日,坚守在刑事审判的第一线。怀揣梦想,肩承重担,兢兢业业,恪尽职守,从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直至担任审判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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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素质,指法院审判人员在政治思想和审判业务两大方面所需具备达到的条件或能力。法官素质是我国法律对审判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是法院做好审判工作,坚持严肃执法,确保办案和提高办案效率的必要条件。法官素质如何,不仅影响着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而且还直接关系到执法的公正与尊严。因而法官素质历来是法院队伍建议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民主与法制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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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换言之.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在履行国家赋予的审判职责时就为法官。法官是审判组织的基本要素.审判组织的一切活动都是通过法官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来体现.可以这么说.法院的判决形式上以审判组织名义作出,内容却是法官理性思惟和逻辑推理的结果。由此可见。法官肩负着生死予杀、判明是非的重大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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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这样一种普遍的现象,许多法院因庭室和岗位的不同,将法官分为“刑事法官”、“民事法官”、“行政法官”。把在审判工作岗位的法官称为“一线法官”,不在审判岗位的称为“二线法官”。法官的业务能力在这样的称呼下似乎就“专业化”了。然而这样的分类首先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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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1 0月 1 6日报道】在近日召开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研讨会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演讲中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正采取 8项措施推进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 :(一 )实行法官定额制度。 (二 )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 ,必须严格“两考一培训”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人选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三 )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四 )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符合法官法规定的条件可以被选任为法官。 (五 )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书记员属于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 ,实行编制单列、职务序列单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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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能动与法院克制——关于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学界关于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的探讨有助于改进我国的审判管理体制。在我国当前的审判管理体制中,审判独立是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审判委员会制度导致审判分离,案件审批签发制度使得法官屈服于行政权威,审判解释制度突出了法院而抑制了法官。这种体制是在强化法院的地位而淡化法官的地位,具有明显的法院能动和法官克制的色彩。从理论上说,法官是司法的实质主体,应当能动司法,法院是司法的形式主体,应当对法官的能动保持克制,法院的克制服务于法官的能动。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改革应当遵循这种思路,理顺法官和法院的关系,赋予法官能动的审判权,限制法院对法官审判的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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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 ,它包括法院独立审判与法官独立审判两个不可分离的完整概念。从中央到地方 ,司法改革措施层出不穷 ,取得了成绩 ,但也出现了问题。如何统一立法、统一改革 ,实现法官独立审判这一司法独立原则的价值目标 ,在我国业已加入WTO后 ,已成为新时期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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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公正、高效、权威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也为法院机制改革指明了方向。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法院内部工作机制改革也势在必行。根据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和不同岗位的职业特点,将所有法院工作人员按照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司法技术人员等进行分类管理,制定科学、规范、合理、可行的法院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已经成为新一轮法院工作机制改革的一个重点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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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基层法院审判效率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字和相关文章,我国基层法院的数量占全国法院总数的87.6%,基层法院法官的数量占全国法官数量的76.8%,①基层法院法官审理的案件数则占全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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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人民司法》2020,(10):71-75,81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基础性改革之一,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核心,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则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实效。本文以近3年C市法院法官助理协助办案运行情况为样本,展示法官助理协助办案机制的运行现状,分析机制运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终为完善法官助理协助办案机制提供可供参考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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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法官中立、居中裁判的审判观念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有人把法官形象地比喻成球场上的裁判,强调法官要像裁判那样保持绝对的中立,不偏不倚,如此才能做到公平、公正。这相对于过去审判长在开庭时带着感情审案,帮着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论辩的作法,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我认为,目前在审判界主张法官中立的同时似乎过多地强调了法官居中的一面,忽视了法官职能中主持正义的一面,似乎法官在法庭上“无为”或“无所作为”则是中立,如发现问题,主动查明则被斥为职权主义,有偏向一方当事人之嫌,从一个极端走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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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练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4)
法院与法院之间差异甚大,在改革过程中各地法院应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以使它们能建立与本院“院情”相适应的法官助理制度。实践中法官助理的职责范围并非决定于改革文件之规定,而是由法院的案件负担、法官的素质与法官助理的数量及能力等多种因素决定。关于法官助理的出路,职业化是一个值得努力的发展方向,不应将晋升法官作为法官助理的职业前景。法官助理改革能否成功,与它作为一个职业对法学院毕业生究竟有多大吸引力关系甚巨。法官助理改革实际上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次改革。员额制改革进程的快慢、改革目标的达成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法官助理改革的命运。而员额制改革的成败则仰赖于改革者的决心与魄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