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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行为受害人的过失相抵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行为受害人过失相抵能力问题是过失相抵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大体有责任能力说、事理辨识能力说以及客观说三种学说。侵权受害人过失相抵能力制度的设计应当同过失相抵制度的功能,以及受害人过错的认定标准保持逻辑上的圆洽,为此,我们应当采纳责任能力说,并依据它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做出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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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案件中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是民法学界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定论。本文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失相抵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并不相抵触,后者在前者中适用更体现公平合理性。但是在适用时,对于过失相抵原则必须有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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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能力在本质上是一种能够形成过错并能经受过错责难的法律能力,其作用于包括过失相抵规则在内的整个过错侵权法体系。过失相抵规则的理论基础系为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其功能旨在对"全赔或全不赔原则"的局限性进行修正,使具有混合过错的行为人与受害人能够公平地分担损害。过失相抵规则在具体适用中并非单纯地强调客观层面的原因力之比较,而必须考量存在于这种比较背后的伦理评价因素。缺乏伦理评价参与的原因力比较,将欠缺基本的价值妥当性而抑制过失相抵规则的功能及效果的充分实现。因此,实行过失相抵,需考量受害人的识别能力和责任能力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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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解释采取了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依据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制度,引起较大争议。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医疗侵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以全部赔偿为原则,辅之以过失相抵规则和衡平原则。对患者因医疗行为带来的损害,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全部予以赔偿;由于患者本身的原因与医疗过错共同作用造成损失的发生和扩大的,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甚至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还应当考虑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和偿付能力等因素,适用衡平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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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制度中,被侵权人过错的判断应当采取客观标准;对过借的性质,应当采用“未采取合理预见说”:被侵权人过错包括被侵权人故意和过失,前者应与受害人故意相区别,后者建立在诚信原则和公平正义的私法原则之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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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120条被认为是关于过失相抵规则的规定,对过失相抵规则的理论依据、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有助于在司法上准确地予以适用。特殊情形下的第三人与有过失行为应视为受害方过失而适用过失相抵规则。本文认为过失相抵规则与减损规则关注受害方行为的时间点不同、适用的法律效果不同,有必要在适用上对两个规则予以区分。过失相抵规则可由法官主动适用,在决定违约方赔偿减额时应对过失、原因力综合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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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加害人的过失不同,受害人的过失并非违反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的义务,而是违反了对自己的保护义务,此种义务在法律上是一种不真正义务。对于受害人的过失的判断,应以受害人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义务而非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为保持现行立法与司法的稳妥,可以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过失相抵能力,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有过失相抵能力。在未成年人遭受他人侵害,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的情况下,若监护人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未成年的受害人应该承担监护人的过失,在斟酌损害赔偿数额时,实行过失相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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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是损害赔偿法中的一项基本规则,适用于所有的损害赔偿之债。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这是法律之公平精神与自己责任原则的要求。在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无过错责任中,对该规则的适用也应有一定的限制。首先,只有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重大过失时,才能适用过失相抵,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受害人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受害人本人还是其监护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对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减轻都不得低于全部损失的一定比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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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是损害赔偿法中的一项基本规则,适用于所有的损害赔偿之债。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这是法律之公平精神与自己责任原则的要求。在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无过错责任中,对该规则的适用也应有一定的限制。首先,只有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重大过失时,才能适用过失相抵,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受害人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受害人本人还是其监护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对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减轻都不得低于全部损失的一定比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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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我国侵权法上有关过失相抵规则的规定,分析了过失相抵规则的价值目标、明晰了其构成要件,并结合司法实践探讨了汉德公式对过失相抵规则的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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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相抵制度中的被侵权人过错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过失相抵制度中,被侵权人过错的判断应当采取客观标准;对过错的性质,应当采用"未采取合理预见说";被侵权人过错包括被侵权人故意和过失,前者应与受害人故意相区别,后者建立在诚信原则和公平正义的私法原则之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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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责任能力的价值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而须对其致人损害的后果独立承担侵权责任的资格,又称“过错能力”或“侵权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不是不法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或客观财产能力。在侵权过失趋向客观化的今天.民事责任能力不再是过失的逻辑前提,而是以对一定的能力低下者提供免责保护为政策性考量而建立的制度。对于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应采纳以年龄形式标准结合具体识别能力的结合主义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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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失相抵的内涵及侵权责任基本归责原则
所谓过失相抵在德国民典中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1]凡基于自己之故意或过失而生之损害,非可转嫁予他人,此为自明之理.[2]其法理背景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让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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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过错时,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制度.关于过失相抵的适用方法,应采综合说的主张,通过过错对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的体现和原因力对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密切程度的反映,把过错和原因力结合起来对损害赔偿的责任分配进行考量,比较过错和原因力,以过错比较为主要的决定因素,以原因力的大小作为相对的调整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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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极具复杂性和特殊性,确定赔偿责任在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都存在一定的难点。本文试就过失相抵规则及其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运用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 过失相抵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的一项重要规则。在英美法和大陆法系民法中均规定过失相抵的相关内容。英国于1945年制定的《法律改革法》规定,当受害人之损害一部分是由于其自身过失造成时,法院和陪审团就其损害发生之责任,斟酌原告应分担的程度,对其损害赔偿额进行妥当的、衡平的减额。《德国民法典》第254条规定,损害发生的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损害赔偿的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