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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世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1):125-132
生命权受害给死者亲属造成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两部分.精神损害是直接性的,物质损失既有直接性的也有间接性的,而间接性的物质损失所占比重远大于直接性的物质损失.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死亡赔偿结果的"同命不同价"的主要原因正在于我国法律法规对生命权受害的赔偿内容过于侧重于死者亲属的间接物质损失.但是,相较而言,间接性的物质损失带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不现实性,死亡赔偿制度将其作为侧重点是不科学的,导致的问题也不易解决.生命权损害赔偿的内容,应注重精神损害赔偿,体现生命的精神价值.间接性物质损失的赔偿,只需赔偿受抚养人生活费即可.通过这种整治,同命不同价的命题有望得到破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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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二次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此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职务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标志着实体性监督和程序性监督上升到同等重要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但对该条的法律内涵,在适用中存在着一些争议。本文对此谈一些认识,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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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受害人制度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邵世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9(4):19-24
间接受害人的直接用语出现在司法实践中,立法上不甚明确.间接受害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理由是抚养丧失,其受害和侵权行为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间接受害人应由现实利益的受害人和机会的受害人构成.加害人对间接受害人赔偿的计算标准,应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或伤前的抚养能力和受害人的实际需要,赔偿的项目应规定为"抚养费"而不是"生活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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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首先,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宏观方面的问题。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正。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变迁的过程大概是这样的:建国初期,没有制定民事诉讼法。相关的民事诉讼制度深受苏联的影响,体现的是超职权主义模式。这也是由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决定的。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恢复法制建设。1982年制定了《民事诉讼法(试行)》。这时候国家的改革开放刚开始不久,诉讼模式上仍然体现强职权主义色彩。到了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颁行,诉讼模式上朝着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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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也是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施行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全面确立,但经过二十三年的司法实践,其与当前社会发展与现实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不断增多,其中,有关检察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职能作用问题就亟须进一步明确。目前,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已提上议程,为深入地探寻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立法方向,强化检察机关行政检察监督职能,本刊特邀请专家学者,以"行政诉讼法修改与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完善"为题,对行政诉讼法修改与行政检察监督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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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保障民事执行的效果,检察监督应成为民事执行的一项原则。当前的民事执行监督实践为立法提供了工作机制、监督方式等方面的参考,在未来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中,应确立包括工作原则、监督方式、监督程序在内的民事执行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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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邵世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9,(1)
本文简略阐述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在立法内容上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对现行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予以修改和完善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