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最近在许多街道路口都悬挂了防范酒驾、醉驾的宣传标语,以提醒人们醉酒驾车的严重危害,倡导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习惯。这一举措,虽然简单,但特别方便直接.叫人一目了然。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写入刑法,不仅对遏制酒驾醉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也对引导人们形成健康文明的开车习惯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2.
卢金增  刘晓童 《方圆》2024,(5):36-37
<正>就在他们去医院的途中,车子遇到交警查酒驾。魏明强因酒后驾驶被当场查获。后经检验,从魏明强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达到了醉酒驾车程度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常识。如果酒后遇到亲友突发疾病,急需开车送亲友就医,人们该如何选择?老实的打工人魏明强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2023年6月,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向枣庄市薛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嫌疑人叫魏明强。  相似文献   

3.
曹荣辉 《法制与社会》2013,(20):239-240
"酒驾"特别是醉酒后驾车这几年一直是社会上关注度非常高的问题,特别是自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设立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并设定刑罚后,"醉驾"以及"醉驾入刑"问题一直在争议中前行。本文对此进行了深入思考。  相似文献   

4.
论“酒驾肇事”案件的刑法理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酒驾肇事是对当前发生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酒后、醉酒驾驶行为的统称。酒驾肇事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人酒后、醉酒犯罪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行为人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与酒后、醉酒犯罪的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实施酒后、醉酒犯罪的原因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我国《刑法》惩治酒驾肇事案件存在法条设置和刑罚制裁均缺失等方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张思思 《法制与社会》2014,(10):297-298
醉驾入刑,对全社会酒驾行为起到了较为有效的遏制。然而本文认为,在这些表面成效背后,醉酒驾驶行为的入刑依然存在较大的风险,对将醉酒驾驶行为以刑法规制问题的讨论仍有意义和必要。面对醉酒驾驶行为已经入刑的现状,笔者从其背景出发,深究醉驾入刑存在的问题,理性看待醉酒驾驶行为的入刑,以期给醉酒驾驶行为的规制寻求更合理的方式。  相似文献   

6.
梁根林 《法学》2013,(3):52-60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应否一律定罪、"但书"条款是否得为"醉驾"出罪规范依据之争,困扰着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正确解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要件内涵与规范含义,是正确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关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包含暗示罪量要素的不法行为定型,其规范保护目的是防范公共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必须结合刑法规范保护目的,对包含暗示罪量要素的"裸"的"醉驾"行为事实进行规范限缩。  相似文献   

7.
喻贵英 《法治研究》2014,94(10):112-118
醉酒型的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醉酒驾驶行为产生了抽象危险,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其情节犯之达到"醉态"的规范特征,表明无需再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饮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引起的交通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对接,意味着醉酒驾驶无需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  相似文献   

8.
魏兰柱 《中国律师》2012,(11):63-65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列为"危险驾驶罪"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驾、醉驾处罚力度的提高,"代驾"行业高调出现,本文就"代驾"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一探讨。一、代驾的概念"代驾"非法律术语,应包含四种情形:一是本人因故无法驾驶车辆,找他人代驾;二是本人直接联系提供代驾的个人提供代驾服务;三是由本人就餐的酒店(免费或收费)提供代驾服务;四是本人因酒后或醉酒不能驾驶,由代驾公司提供代驾服务,驾驶本人使用的车辆,将本人连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通说观点认为,醉酒驾驶犯罪是抽象危险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应当一律入罪,存在"一律入罪说"与"区别对待说"之争。根据抽象危险犯的理论,醉酒驾驶行为一旦实施就存在危险,但是这种危险是立法拟制所规定的危险。作为法律推定是允许反驳的,如果行为人能够证实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应当否定这种推定并作"出罪"处理。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非法入罪,对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并无犯罪性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出罪"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当出现醉酒驾驶行为符合刑事违法性但无社会危害性时,为了实现个案公正,司法机关应当不认定该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阻却事由降低了行为不法与责任的程度而使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当醉酒驾驶行为存在犯罪阻却事由时也应当作"出罪"处理。总之,当醉酒驾驶行为无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就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行为应当区别,不断完善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处理,建议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规范醉酒驾驶行为的出罪问题。  相似文献   

10.
喝酒和醉酒都算不上什么坏事,但是酒驾就不一样了,尤其醉驾非常危险,对人对己都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定罪处罚开篇,对比之前国家关于酒驾、醉驾方面的法律规定,并且对比国外对醉驾的处理,论述了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轿车普及率不断攀升、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逐年猛增情形下,酒后驾车犯罪案件呈高发多发势头的法律应对措施.最后呼吁整个国民良知的普遍觉醒,尤其是那些缺乏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屡屡酒驾、醉驾而仍旧执迷不悟者.  相似文献   

12.
近年来,随着酒驾、飙车等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数量增加和严重程度的提升,在立法上设立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有呼声、人大代表有建议、政协委员有提案,可谓人心所向,大势所趋的社会性事件。为从根本上规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等行为,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本文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等四个部分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深入地分析。  相似文献   

13.
王亦君 《政府法制》2012,(16):31-32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11年5月1日至12月3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23.8万起,较2010年同期下降45%。其中,醉酒驾驶3.8万起,较2010年同期下降45.3%;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716人,较2010年同期减少205人,下降22.3%。全国政协委员、法学家杨海坤说:“‘醉驾入刑’一年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这是一个艰难而巨大的转变,是国家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考虑到醉酒驾驶和飙车行为均是在没有酿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之下,立法对该罪设置了较轻的刑罚。但是,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中唯一主刑为拘役刑的犯罪,对此,刑法总则之中的减轻处罚制度是否适用于危险驾驶罪的问题日益凸显。一、从刑法理论上考量,减轻处罚制度应当适用于危险驾驶罪。刑法分则仅涉及具体犯罪的特殊性,而很少规定犯罪的共性问题;总则是对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定,抽象概括刑法分则中各个犯罪的共性问题。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这种关系决定了刑法总则对刑法分则具有一定的规范和制约作用,因此,对刑法分则之  相似文献   

15.
正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可以分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和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两种类型,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以下简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它不以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当前,福建省基层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涉  相似文献   

16.
江英丽 《法制与社会》2012,(17):291-292
近年来,由于醉酒引起的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引发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刑法理论界关于将酒驾入罪的探讨的不断增多.而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热议一时的酒驾入罪问题得以尘埃落定.本文在综合学者观点的基础上,表达了个人对于该问题的看法,并结合司法实务对本问题做简单评论.主要包括对酒驾入罪的必要性,实践中如何结合修正案(八)对酒驾做不同处理,以及规范量刑问题的探讨.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醉酒驾驶一直是社会争论的热点,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醉酒驾驶是否应该入刑是讨论的重点话题,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实施,如何正确适用刑法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之规定成为焦点。而对于醉酒驾驶法定刑配置的规定是否适当以及立法规定对司法实务会产  相似文献   

18.
针对醉酒驾驶引发的社会问题和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在我国目前对醉酒驾驶行为主要适用行政处罚的情况下,醉酒驾驶行为入刑说明了该行为已发生质的变化,但如何处罚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试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相衔接的角度,在相关理论探讨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醉酒驾驶行为惩罚方式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途径,以期在目前的惩罚结构上更好发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合力,解决醉酒驾驶屡禁不止的痼疾.  相似文献   

19.
荣亮  卢思宇 《法制与社会》2011,(20):277-278
司法实践及刑法理论界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定性及处理标准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分析醉酒驾驶行为的主客观特征,主张将醉酒驾驶行为细分为三种不同的行为:单纯的醉酒驾驶行为、醉酒驾驶后肇事的行为以及醉酒驾驶肇事后又连续冲撞的行为,并分别以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同时,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在分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基础上,对醉酒驾驶行为的立法现状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20.
黄寅 《法制与社会》2011,(9):275-275
近年来全国出现多起酒驾、飚车造成人身伤亡的案例,情节恶劣,引起了广大人民的极度不满和社会的普遍关注。2010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醉酒驾驶或被判刑。在澳门,酒驾入刑已实施多年,并未引起大的争议,我们来看下澳门在立法与实践中又是如何规定和操作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