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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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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邢彬 《政府法制》2008,(15):24-24
2005年3月,云南省呈贡县人小芳和大武经人介绍成了恋人。大武家送了小芳家礼金,定于当年4月6日举行婚礼。虽未领结婚证,但请柬上的新娘名字是小芳。婚礼当天,小芳家准备了50桌宴席。众多亲朋好友都已赶来,却不见新郎出现。当天下午5点多,小芳家人才知道,大武竞迎娶了另一新娘回家。  相似文献   

2.
天长市汊润镇某中学少女小芳在遭遇歹徒强暴时,急中生智,不仅成功地逃离了魔掌,还积极协助警方将疑犯擒获。4月23日早晨7时许,小芳骑着自行车前去上学。当她行至一片油菜地时,突然被一男子拦住了去路。那人一把将她拖到油菜丛中。歹徒见小芳拼命挣扎,恼羞成怒地卡住小芳的脖子,劈头盖脸地就是几个嘴巴子,鲜血顿时从小芳的嘴角流了出来,歹徒威胁道:“不听话就卡死你!”在这危急关头,机敏的小芳急中生智,对正欲施暴的歹徒说:“我听话,你先让我起来。”歹徒以为小芳顺  相似文献   

3.
禁不住甜言蜜语 女孩深夜会"网友" 2009年春节刚过,22岁的湖北省丹江口市姑娘小芳(化名)就告别母亲和姊妹,只身来到武汉,开始了新一年的打工生涯.奔走几天,未找到合适工作的小芳忍不住跑到汉口某网吧打发时光.渐渐地,单纯的小芳抵挡不住网络虚拟世界的诱惑,日夜上网,沉迷于QQ聊天.小芳在网上给自己取了一个好听的名字,叫"痛了爱了",每次只要打开QQ,就有人请求加为好友.  相似文献   

4.
寂寞男子寻激情,不想花钱又想要爱。不料遇到了“母老虎”,不但要钱,还要了他的命。俗话说,三十是狼四十是虎。阿祥,正是狼虎之年的汉子。八年前,他告别妻儿,只身一人来到上海,在一家食品厂为老板送货。天道酬勤,慢慢地他衣袋里也有了一些积蓄,难免不让他产生了对远在家乡的妻儿的思念之情。因为远水救不了近火,寂寞难熬的阿祥,居然把心思放在了隔壁的小芳姑娘身上。小芳也是单身,常来他屋里买些便宜的面包、糕点,一回生二回熟,见面总是大哥长大哥短的,让阿祥心里波涛起伏。他不时趁机在对方身上抓一把、摸一下,虽遭到小芳的嬉骂,却从未翻过…  相似文献   

5.
廿五 小芳选了一个地方:水榭风荷. 水榭风荷实际上是个植物园,里面小桥流水,绿环红绕,亭榭阁台,鸟语花香,景色非常怡人.我们的台位在一处葡萄架下.葡萄晶莹透亮.煞是诱人.我忍不住用手摸了摸,竟是塑料的.但葡萄蔓确确实实是真的,一掐一股水,嫩得很.  相似文献   

6.
探望权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玮 《河北法学》2003,21(4):35-38
婚姻法修正案设立了探望权制度,填补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空白。法律规定,探望权是父母离婚 后,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父母的权利。但从探望权产生的法理基础父母子女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 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探望权是非常态父母子女关系中存在的一项权利,不限于离婚父母;同时它 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即子女也有要求父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制度应在坚持以 子女利益为重兼顾父母利益的原则下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沈度  耀锌 《政府法制》2009,(9):33-33
禁不住甜言蜜语女孩深夜会“网友” 2009年春节刚过,22岁的湖北省丹江口市姑娘小芳(化名)就告别母亲和姊妹,只身来到武汉,开始了新一年的打工生涯。奔走几天,未找到合适工作的小芳忍不住跑到汉口某网吧打发时光。  相似文献   

8.
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父母照顾权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丽萍 《法商研究》2005,22(6):126-134
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与权利的规定非常概括,缺失了若干必需的法律制度。父母照顾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保护、教育的义务与权利的总称,是基于父母的身份、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以保护子女利益为目的的一种利他性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照顾权和财产照顾权。父母不得抛弃照顾权,亦不得滥用照顾权。父母照顾权的行使应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并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在父母滥用权利、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时,父母照顾权会依法被限制或剥夺。  相似文献   

9.
正◆医患纠纷背后隐藏着医患双方的各种矛盾,若处理不当,会导致医患之间矛盾加剧,不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法律的介入,法官的巧调解,是解决深层医患纠纷的关键因素。◆社会伸出关爱之手,是解决医患纠纷的根本因素。2014年5月,我作为承办法官,成功地调解了一起特殊的医疗纠纷。与以往的医疗纠纷案件不同的是,这起案件的原告是一所医院,被告是一名入院治疗4年而未交治疗费、拒绝出院的年仅22岁的残疾患者小芳。  相似文献   

10.
每个人都是父母的孩子,也是(或将是)孩子的父母。父母管孩子,难道只有吼叫才有效?聊天室里聊家教,父母、孩子都可以参考。  相似文献   

11.
赡养是子女对父母的义务。如果是亲生父母,赡养的义务基于血缘;如果是继父母,赡养的义务基于继父母是否抚养过子女。尽管上述案例中的子女对自己未尽赡养义务提出了各种理由,但均未获得法律的支持。其实,法律并不禁止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由子女进行约定分配,但前提是须解决父母的赡养问题,且父母与子女无争议。秉承不告不理的原则,一旦父母与子女在赡养问题上有争议,法律即会介入。一方面,  相似文献   

12.
编读往来     
《江淮法治》2012,(6):57
上期答案:《小赵有权要回被收养的孩子吗》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就是说,即使父母离了婚,也不能因此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离了婚的父母仍有抚养  相似文献   

13.
案情—— 老张变"小芳",被网友"恶搞" 老张是一名精神残疾人,但是病情并不严重,日常的生活完全能够自理.平常跟街坊邻居打交道的时候,谁也看不出他有精神病.老张有一个癖好,就是喜欢穿女性服装、扎辫子,并经常打扮成女人的样子到街上溜达,比较引人注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能接受跟自己不一样的人.老张虽然穿着女性的服装在街上溜达,却从不去骚扰、影响别人.所以,他没有跟任何人发生过冲突,生活很平静. 老张平常不怎么会用电脑,也没有上过网,对于网上发生的事情一点儿也不清楚.2006年的一天,老张的一位朋友发现某网站上竟然刊登着老张穿女装、打扮成女人的照片,而且照片上还配有"村里有个姑娘叫小芳"的题目和"超搞笑"、"乐翻天"、"恶搞"、"辫子细又长"等含有明显嘲笑和挖苦的旁注.  相似文献   

14.
生父母与子女之间是血亲关系,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得免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姻亲关系,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义务虽不是法定,但多年来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且继父母离婚时仍约定继续承担抚养义务,那么,继父母事后能否解除其约定的抚养义务,又该通过何种方式解除?  相似文献   

15.
父母教育期望是预测子女教育获得的重要变量,但哪些因素影响父母教育期望却较少受到关注,特别是影响父母教育期望的文化观念因素被忽视。本文研究父母社会背景因素与作为文化观念因素的父母教育价值观对其教育期望的影响。先运用定性方法探索父母教育价值观概念的维度,再用定量方法测量教育价值观,并分析父母的社会背景因素与教育价值观对其教育期望的影响。研究发现:(1)父母对孩子上大学与上名校(原"211""985"高校)的期望普遍较高;父母社会背景和父母教育价值观都影响其教育期望;(2)父母社会背景因素中的教育水平是影响其教育期望的主要因素;(3)父母普遍重视教育和教育的各类价值,其社会背景因素对教育价值观影响较小,但存在父母社会背景越弱势越重视教育价值的总体趋势。以上表明,父母社会背景虽然限制其教育期望,但教育价值观因为不受社会背景的限制而可能促成低社会阶层父母的高教育期望。  相似文献   

16.
王丽萍 《法学杂志》2004,25(1):56-58
父母照顾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养育、照顾、保护的义务和权利。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中均有关于父母照顾权(亲权)的规定。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虽然粗略性地规定了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但过于原则、概括、可操作性差,缺乏体系性、逻辑性,欠缺父母照顾权制度中的许多必要的规定。我国将来制订民法典亲属编时,一方面,应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的权利,另一方面,应就父母照顾权的具体内容、行使原则、父母照顾权的丧失与恢复、父母照顾权的终止等作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弃婴故事     
来到世间仅7个月的妞妞,因患先天性心脏病,在今年4月初被父母狠心地遗弃在北京儿童医院。庆幸的是,妞妞并没有像其他弃婴一样,被绝情的父母彻底抛弃。“梦”醒后,妞妞的父母想找回她,并神奇地邂逅强行“托付”的好心人。妞妞又一次回到了父母的怀抱,在母亲的怀抱中安然入眠。导演了这场遗弃妞妞恶剧的父亲朱博也付出了被拘留三天的代价。令人不感意外的是,妞妞被遗弃的原因如此简单,她的父母无法承受“10多万元医疗费”之重。“家庭由于贫困无法支付孩子的手术费,家长在万般无奈之下选择了这一极端且不负责任的方式”,这是导致弃婴事件频发…  相似文献   

18.
女婴命好大     
一个婴儿的降生对于父母和孩子来说都是幸福的,因为,婴儿可以在父母的关爱下快乐地成长,无忧无虑地生活,父母的关心爱护让孩子学会爱父母,爱这个世界,而没有父母的婴儿呢?答案只有未来知道。  相似文献   

19.
父母对孩子的爱是无私无畏的真爱。但现实生活中,在孩子和父母之间的关系上却往往上演着各样的家庭悲剧。父母埋怨孩子对其一片苦心置之不理,孩子责怪父母对其丝毫不理解。更有甚者,有些孩子对待父母竟然像仇人一般,为某些看  相似文献   

20.
夫妻离婚后,其子女究竟随哪一方生活,这往往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焦点,特别是在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这类纠纷就显得更加突出、尖锐,在审判实践中,也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妥善处理在新形势下纷繁复杂的抚养纠纷,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夫妻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工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由此可见,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到影响,更不会终止。这是由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婚姻法这一规定的精神实质,在于加强父母对于女抚养教育的责任感,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致于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则认为,离婚后子女跟谁生活,就是谁的子女,与对方无关,甚至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有的人还认为,既然子女跟对方生活,就是与自己脱离了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于是便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特别是对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等就更是如此。上述这些看法,明显地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是对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严重误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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