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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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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7刑法规定了受贿罪构成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认识并不一致,本文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了自己对受贿罪利益要件的认识。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中收受型受贿罪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但是由于理论界和司法界对这一构成要件的理解不同,直接影响着对受贿罪的定性。文章从"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要件的困境、取消的意义及取消后处理馈赠与受贿的关系三个方面,阐述了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以期更好地惩治贿赂犯罪。  相似文献   

3.
非法收受型受贿罪构成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是理论争议最大、实践认定最为复杂的事实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写进刑法后,对该要件的种种性质认定,或在理论上难以自洽,或难以适应实践的要求。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利益要件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从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来看,没有必要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司法实践中,对某些行为的有罪认定,实际上已突破了利益要件的规定。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是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取消利益要件,并不会扩大打击面,混淆非罪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应予删除。对于"贿赂"的范围,应扩展至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385条所规定的受贿罪,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备要件。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争议很大,与国际反腐惯例不符,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不利于严密法网和增强法律权威。取消刑法第385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要件的规定,是我国反腐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严密法网,增强法律权威。建议修改刑法第385条,去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6.
试论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刑法上是一种心理态度,属于主观要件的范畴.对此,司法实践应加以正确认定,防止失之过宽或过严,做到不纵不枉.  相似文献   

7.
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基本构成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标准不断提高,相关解释仍然存在模糊之处,导致适用上的诸多困难,而刑法的补救效用甚微.这一构成要件的存在,本身就是反腐败防线过于靠后的标志,应予取消,以抑制"关系"对公共权力的严重腐蚀.  相似文献   

8.
反腐倡廉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一件大事。从司法的角度来看,严厉打击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对于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认真研究我国《刑法》对受贿罪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指出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上存在诸多弊端。同时,针对存在的弊端,提出了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不管是索贿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还是收受贿赂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是其构成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客观要件;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影响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既遂的成立。  相似文献   

10.
我国新《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清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中的一个主观构成要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因此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和研究,对于正确判断其真实意图,衡量具体受贿罪的社会危…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过于简略。通过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行为、贿赂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主体、回扣和手续费的分析 ,建议通过立法 :1.将索贿罪与受贿罪分离 ,规定不同的量刑幅度 ;2 .将索贿罪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物质性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将斡旋受贿罪独立 ;4 .另设职前受贿罪与职后受贿罪。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刑法对贿赂犯罪规定的不足制约了打击该类犯罪的力度。本文以刑罚法规正当原则和现实执法情况为视角,分析了受贿犯罪规定的缺失。并提出,在保留我国受贿罪立法中的合理因素的情况下,应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香港、日本的法律为参考,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刑法,以完善受贿罪立法。  相似文献   

13.
性贿赂因其独有的特征 ,成为贿赂犯罪中一种新的犯罪方式 ,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将性贿赂犯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十分必要。认定性贿赂为犯罪不会扩大打击面 ,也不是对妇女的歧视 ,在司法实践上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4.
本文阐述了单纯受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借鏊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现状,对单纯受贿行为作出应按受贿罪处理的明确定性,并就刑法第385条的立法合理性问题进行了分析,且提出了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5.
2009年2月28日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了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是对当前腐败问题从《刑法》角度的积极回应。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政府对于受贿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强,力求多方面借鉴经验以打击官员腐败。相对于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而言,这是一种利用影响力的新型犯罪。结合司法实践,其客观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完善,以此最大限度地发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6.
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是发生在药品、设备、耗材的商业交易中的行贿受贿行为,其产生的根源在于公众对医疗事业的情感诉求与医疗事业市场化之间存在冲突。是否属于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应从行贿主体、行贿目的以及贿赂行为发生的领域来判断。刑法必须找到医患双方价值目标和利益诉求的平衡点,才能对其做出合理的反应。  相似文献   

17.
从刑事立法的演化进程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是从贪污贿赂罪中逐渐剥离而分立出来的,实践中将其统称为商业贿赂罪的做法不够严谨科学。《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和第八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的受贿主体由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扩展至“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为打击既非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也非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准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受贿赂行为及对之行贿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其罪名可确定为“非公务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公务人员行贿罪”。司法适用中也应注意修正案的时间效力及法条援引方法。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其中对此罪罪状的描述是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贿赂犯罪的规定为蓝本的,进行两个法律文本的比较,有助于完善本罪在我国的执行。  相似文献   

19.
以数额作为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虽然直观明了,但过于僵化。《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这一标准,采用“数额与情节择一”的模式,将有利于解决罪刑失衡难题。以往的数额量刑标准难以跟上经济发展的社会现状,若继续采用这一标准势必要不断修改《刑法》,不利于保证《刑法》条文的稳定性,而采用弹性标准则可以克服此矛盾。在贪污受贿案件中,数额的因素只能作为计算罪量的一项参数指标,而情节的因素则理应通过贪污受贿犯罪的情节规定加以明确适用。同时,数额与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考量比重还需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六)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作了重新界定,这样就使本罪的主体内涵扩大了,概念的表述也应随之进行调整.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本罪主体现有职务上的便利,而不包括所谓"将来或过去的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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