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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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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探望权仅是权利吗?探望权,又称探视权,即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另一方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有权探望并与之团聚或相聚在一起的权利。我国新《婚姻法》(即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女子的权利”。但《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又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  相似文献   

2.
我国婚姻法探视权主体范围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瑜 《新东方》2007,(6):34-35
探视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这是我国婚姻法上首次规定了探视权制度,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3.
正探望权是《婚姻法》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作为一种亲权,它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主体,被探望子女具有独立意志,享有选择是否接受探望的权利。在子女尚幼,不能独立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我女儿小雪今年13岁,在读初中。不久前,因小雪父亲孙某婚外恋导致我们离婚,小雪随我生活。当初,小雪反对我们离婚,但孔某不顾孩子的感受执意离婚,这使得小雪怀恨在心,心存阴影,所以每当孔某来探望时,小雪都躲避不见,而且接连几天情绪低落。见此情况,我劝说孔某不要再来探望了。但孔某说小雪还是个未成年人,他有权利也有义务来探望,小雪也不能拒绝他的探望。请问,未成年子女可以拒绝父或母的探望吗?读者汤燕汤燕女士: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有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视子女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  相似文献   

5.
警官信箱     
编辑同志:我还没有满月时,生父即因犯罪被判刑入狱,生父入狱后生母改嫁,我靠继父抚养长大成人,现在生父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要我赡养。请问:我已经赡养继父,是否还有赡养生父的义务?家旺家旺读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是一种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这种法定义务的承担不以父母对子女尽了多少抚养义务为条件,不发生权利对等的问题。因此,你的生父对你…  相似文献   

6.
《新东方》2019,(4)
我国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第38条确立了探望权制度。这一制度是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进一步完善,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实现,保障其子女的健康成长,对离异后父母子女关系的维系具有重要意义。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基础形成的亲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我国婚姻法将探望权制度归类到离婚制度,按此该权利行使的前提条件为"离婚后",权利行使的主体为不与未成年人一起生活的父或母。该内容所处篇章结构不宜,适用条件错误,权利主体较窄。《民法典草案稿》婚姻家庭编中增加了隔代探望的内容,虽丰富了权利主体,但仍将探望权归于离婚制度,隔代探望的规范过于简单。鉴于探望权制度对完善我国亲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应重新归类并完善内容,重构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7.
《民主与法制》2014,(14):67-67
编辑同志:我和宋某于一年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儿子由我抚养,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儿子22岁止。现在宋某认为这样的约定很不公平,想要减少抚养费的支付。然而宋某收入每月有将近5万元,我该怎么办?王晓娟读者: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乙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相似文献   

8.
《中国妇运》2000,(11):40-40
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享有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随着中国离异家庭的增多,探视权的问题被提上了《婚姻法》的修改日程。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由于人口结构的原因,最近10年来,中国每年的结婚人数缓慢下降,从1990年的1897万人下降到1998年的1773万人;而离婚率则呈缓慢上升趋势,由1990年占总人口的1.4‰提高到1998年的1.9‰,现在的离婚人数比10年前增加了60万。不少离异家庭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拒绝或不合理限…  相似文献   

9.
困惑之一,如案例一:2004年5月,刘某与杨某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和子女抚养权、探视权达成了协议,约定孩子归刘某抚养并单独负担抚养费,杨某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也无权探视。几个月以后,孩子因十分思念母亲杨某,要求与母亲见面,刘某以协议为由拒绝孩子与杨某会面,此案的问题是:子女是否享有探视权?探视权是一种权利抑或也是一种义务?  相似文献   

10.
警官信箱     
对子女未尽抚养责任的父母能否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编辑同志: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独居至今,家中全部财产我不要,两个女儿(双胞胎)随我前夫生活,我也不付抚养费。20多年来,我们之间也没有什么联系。去年冬天,我不慎摔断了胳膊,不多的积蓄连看病都不够,在生活极度困难的情况下,我捎信让我的两个女儿(均已成家)尽赡养义务。她们以我从小没有对她们尽抚养义务为由予以拒绝。请问,像我这种情况能否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孙桂荣孙桂荣读者:《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  相似文献   

11.
问:妇女在怀孕、分娩和中止妊娠的特定时间内,享有哪些特殊权利?为什么?答:《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作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怀孕、分娩和中止妊娠妇女的身心健康。因为妇女在怀孕期间,其精神状态、情绪对其自身的健康和胎儿的成长发育有很大影响。妇女分娩后一年内,哺育婴儿的任务十分繁重,其精神、…  相似文献   

12.
《婚姻法》应把探视权规定为“相聚权”,并把探视权的主体扩展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及近亲属”。探视权可以中止,亦可以限制;探视权和抚养权之间关非互为条件;探视权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3.
《民主与法制》2014,(12):67-67
成某(男)与闫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共同育有一子成小菜。双方协议离婚后,约定成小某由成某抚养并自愿承担其所有抚养费。此后,成某将儿子送回老家父母处抚养。后来,成小某患上佝偻病被闫某得知,要求探望儿子。由于两年多无法见到儿子,闫某情绪较为激动,  相似文献   

14.
[案情介绍] 张女士与刘男士提出离婚,经咨询,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诉讼费用,所以双方没有在法院起诉,而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时共同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房屋归女方所有,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50元,外欠债务3万元由双方平均负担”。双方办完离婚手续后,男方于离婚后的第3日与另一女士举行了婚礼,张女士经详细打听得知,刘男士与该女士已“交往”多年,从而知道了刘男士与其协议离婚的真正目的,于是找到刘男士,当众撕毁了离婚证,言称此离婚无效,要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相似文献   

15.
离婚中的过错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近讨论婚姻法时,在专家建议稿第67条中规定:“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近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婚姻法修正案》采纳了专家建议稿第67条的规定。这条规定借鉴了法国、瑞士等国民法的做法,只赋予离婚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仅限于离婚的场合。  相似文献   

16.
可圈可点     
敬老院设立不孝罚单据人民日报报道,春节前夕,上海平凉路街道敬老院立下规矩:春节期间,子女如果被发现未曾探望过住在此院的父母,就要交50元管理费作为“罚款”。大年初一至今,这家敬老院没有一名老人受到子女冷落。而在此前不久的元旦期间,全院竟有半数老人没有得到子女的探望。上海南京东路街道也推出“子女定期看望”制度,规定子女无论以何种借口,若连续3个月不探望父母或接回老人同住一次,就要被社区张榜公示,人称“不孝榜”。  相似文献   

17.
王静  刘振 《中国民政》2012,(9):58-58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民政局采取“看、问、访、算”四字工作法入户调查,了解申请低保家庭的具体困难情况,确保低保审批工作准确无误。一“看”,入户调查时,首先看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户口本,了解家庭人口状况,是否有赡养的老人及抚养的子女,子女是否有劳动能力;其次看室内家电摆设,了解家庭经济状况。二“问”,问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了解收入构成;问致贫原因;问子女婚嫁后家庭情况,有无赡养能力。  相似文献   

18.
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探望权制度是我国新《婚姻法》增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因探望权制度在我国是一项新生制度,它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分析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加以完善,对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实现非直接抚养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愿望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离婚后孩子由父方抚养,女方应否负担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编辑同志:我和女方结婚二年,生一男孩,由于感情破裂而离婚。离婚时孩子判给我抚养,女方没给抚养费。现已时隔数年,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向女方要孩子的一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俊宇俊宇读者:根据法律规定,父...  相似文献   

20.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2000年6月,再婚的一对夫妻曾某与贾某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并且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婚后不久,贾某就发现丈夫有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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