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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探望权仅是权利吗?探望权,又称探视权,即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另一方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有权探望并与之团聚或相聚在一起的权利。我国新《婚姻法》(即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女子的权利”。但《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又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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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探视权主体范围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探视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这是我国婚姻法上首次规定了探视权制度,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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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探望权是《婚姻法》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作为一种亲权,它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主体,被探望子女具有独立意志,享有选择是否接受探望的权利。在子女尚幼,不能独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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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女儿小雪今年13岁,在读初中。不久前,因小雪父亲孙某婚外恋导致我们离婚,小雪随我生活。当初,小雪反对我们离婚,但孔某不顾孩子的感受执意离婚,这使得小雪怀恨在心,心存阴影,所以每当孔某来探望时,小雪都躲避不见,而且接连几天情绪低落。见此情况,我劝说孔某不要再来探望了。但孔某说小雪还是个未成年人,他有权利也有义务来探望,小雪也不能拒绝他的探望。请问,未成年子女可以拒绝父或母的探望吗?读者汤燕汤燕女士: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有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视子女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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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2019,(4)
我国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第38条确立了探望权制度。这一制度是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进一步完善,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实现,保障其子女的健康成长,对离异后父母子女关系的维系具有重要意义。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基础形成的亲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但我国婚姻法将探望权制度归类到离婚制度,按此该权利行使的前提条件为"离婚后",权利行使的主体为不与未成年人一起生活的父或母。该内容所处篇章结构不宜,适用条件错误,权利主体较窄。《民法典草案稿》婚姻家庭编中增加了隔代探望的内容,虽丰富了权利主体,但仍将探望权归于离婚制度,隔代探望的规范过于简单。鉴于探望权制度对完善我国亲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应重新归类并完善内容,重构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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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之一,如案例一:2004年5月,刘某与杨某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和子女抚养权、探视权达成了协议,约定孩子归刘某抚养并单独负担抚养费,杨某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也无权探视。几个月以后,孩子因十分思念母亲杨某,要求与母亲见面,刘某以协议为由拒绝孩子与杨某会面,此案的问题是:子女是否享有探视权?探视权是一种权利抑或也是一种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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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妇女在怀孕、分娩和中止妊娠的特定时间内,享有哪些特殊权利?为什么?答:《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作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怀孕、分娩和中止妊娠妇女的身心健康。因为妇女在怀孕期间,其精神状态、情绪对其自身的健康和胎儿的成长发育有很大影响。妇女分娩后一年内,哺育婴儿的任务十分繁重,其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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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卧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16(2):102-106
《婚姻法》应把探视权规定为“相聚权”,并把探视权的主体扩展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及近亲属”。探视权可以中止,亦可以限制;探视权和抚养权之间关非互为条件;探视权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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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女士与刘男士提出离婚,经咨询,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诉讼费用,所以双方没有在法院起诉,而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协议离婚时共同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房屋归女方所有,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50元,外欠债务3万元由双方平均负担”。双方办完离婚手续后,男方于离婚后的第3日与另一女士举行了婚礼,张女士经详细打听得知,刘男士与该女士已“交往”多年,从而知道了刘男士与其协议离婚的真正目的,于是找到刘男士,当众撕毁了离婚证,言称此离婚无效,要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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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民政局采取“看、问、访、算”四字工作法入户调查,了解申请低保家庭的具体困难情况,确保低保审批工作准确无误。一“看”,入户调查时,首先看申请对象的身份证、户口本,了解家庭人口状况,是否有赡养的老人及抚养的子女,子女是否有劳动能力;其次看室内家电摆设,了解家庭经济状况。二“问”,问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了解收入构成;问致贫原因;问子女婚嫁后家庭情况,有无赡养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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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探望权制度是我国新《婚姻法》增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因探望权制度在我国是一项新生制度,它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分析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加以完善,对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实现非直接抚养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愿望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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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法院报》报道,2000年6月,再婚的一对夫妻曾某与贾某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并且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婚后不久,贾某就发现丈夫有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