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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其对立面表现在犯罪的实质概念与刑事概念的对立和罪行擅断与绝对罪行法定主义的对立;其统一面表现在犯罪的混合概念的提出以及相对罪行法定主义的兴起至上。但是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对立和统一都反映了刑法的秩序价值和自由价值之间的博弈。  相似文献   

2.
军事司法主要有两大价值,即秩序安全价值和权利保障价值。台湾地区军事司法的价值取向经历了维护军事秩序和安全的一元价值到秩序安全优先于权利保障、秩序安全和权利保障并重的二元价值的发展过程。军事司法价值取向的发展变化是台湾地区军事司法制度现代转型的内在动因,其突出表现是在军事司法审级制度方面,1956年之前实行一审一核制,1956年以后实行复判制度,1990年末改为实行上诉制度。在军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坚持以军人权利保障为基本价值理念,以促进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现司法公正为出发点和归宿。  相似文献   

3.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研究和发展,最首要的问题是针对其概念的界定。对于军事刑法的概念依据不同时期不同学者的理解,大致可以将其分为军人犯主义、军事犯主义以及并重主义的军事刑法概念,这些概念在各自具备一定合理性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缺陷。本文在总结分析前人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军事刑法概念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讨,以期对我国军事刑法概念的完善略有裨益。  相似文献   

4.
军事刑法若干问题的理论探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以现代军法理念为指针 ,从理论上探讨了我国军事刑法的三个主要问题 :( 1 )将新刑法中军事刑法与普通刑法的关系界定为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并指出我国军事刑法不属于所谓的“军法部门” ,而是统一刑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 2 )对我国“并重主义”的军事犯罪概念进行检讨 ,并对我国如何重构这一概念作了探讨 ;( 3 )对军职罪范围的合理性进行反思 ,并针对这一范围过小的缺失 ,探讨了我国未来修法的重点。  相似文献   

5.
军事司法的价值主要有两个方面,即保障军人权利和维护军事秩序,此二者被认为是军事司法的两大本位价值。传统的观点认为军事司法在平时主要保障军人的权利,在战时主要维护军事秩序。本文从军事司法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角度出发,认为军事司法在保障军人权利和维护军事秩序方面,不存在先后和主次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矛盾及其解决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下载免费PDF全文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刑法理论上的一对基本范畴。作为行为评价标准 ,社会危害性具有易变性、模糊性 ,刑事违法性则具有稳定性、明确性。二者之间的矛盾 ,源于刑法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的对立。为了协调二者的矛盾 ,应注意以对立统一的视角看待二者的关系 ,并在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上作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7.
王充 《法学》2022,(11):60-73
围绕刑法观问题,目前存在积极主义刑法观、消极主义刑法观与折衷主义刑法观的争论。从认识结构出发,刑法观关涉人、刑法、社会三者之间形成的人与刑法、刑法与社会以及人与社会的三重关系,刑法观是不同个体基于各自不同的价值偏好、不同的对象设定及与刑法的不同关系形态作出的解释选择,因此各种刑法观之间并无高低之分、优劣之别。刑法观的选择要受客观外在的社会发展状况与刑法本质属性的限制,积极主义刑法观和消极主义刑法观忽视了客观外在条件的限制,而折衷主义刑法观则缺乏以社会基本价值共识作为思考的必要前提。因此,刑法观的选择需要在达成社会最低价值共识的基础上充分考量社会发展状况和刑法本质属性的外在限制,进而在主观价值取向与客观外在条件之间取得平衡。以刑法谦抑为基本价值共识,以类型化思考为主要路径,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选择综合刑法观具有相对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8.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研究和发展,最首要的问题是针对其概念的界定。对于军事刑法的概念依据不同时期不同学者的理解,大致可以将其分为军人犯主义、军事犯主义以及并重主义的军事刑法概念,这些概念在各自具备一定合理性的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缺陷。本文在总结分析前人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军事刑法概念进行了一系列有益探讨,以期对我国军事刑法概念的完善略有裨益。  相似文献   

9.
军事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是国家为了应对战争而专门制定.军事刑法具有双向价值维度:刑事法治价值与军事需要价值,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冲突,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均衡,从而选择出恰当的军事刑法价值.  相似文献   

10.
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对立统一以及刑法的优先选择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 ,我国刑法应当优先选择个人自由。刑法以个人自由为第一位 ,自由与秩序处于和谐之中 ,在对立中获得统一 ;以社会秩序为第一位 ,自由与秩序则会由对立发展为严重对抗 ,结果是两败俱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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