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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不退还以贪污论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挪用公款不退还以贪污论处质疑唐伯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九八八年元月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这一规定不符合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混淆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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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的职务犯罪,大多体现在贪污和挪用公款的犯罪上,涉及贿赂犯罪的不多,即便有,也是在挪用公款犯罪中牵连出来的。所以说,对财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主要是对这类人员贪污和挪用公款案件的侦查。财会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是一种运用专业知识进行的智能犯罪,常常令不懂财会专业的侦查人员不知道该从何处下手。由此便有人认为不懂财会业务就查不了财会人员贪污和挪用公款等犯罪案件。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很多实例说明,对财会知识了解不多的侦查人员,同样可以查破财会人员贪污、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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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不科学何建芳对挪用公款行为性质的认定及处罚,我们的立法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即从起初把挪用公款行为与贪污行为看作是重合关系,到现在认为两者间有交叉关系,在立法上规定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反映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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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贪污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的答复(见法复(1993)11号,以下简称《答复》)中提出:“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的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但该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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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淮北分行某分理处原主任周凌霄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近日经重审后宣判,周凌霄贪污公款48.8万元,挪用公款215万元,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周凌霄贪污公款及利息,挪用公款所获得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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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贪污与挪用的性质互化及条件张新民“互化”也可称为互变,本是数学用语,意指同类量中,高级单位变为低级单位或低级单位变为高级单位的过程。本文则指经济犯罪中的贪污与挪用行为,在一定条件下由挪用公款行为转化为贪污罪或贪污行为转变为挪用公款罪的过程。挪用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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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挪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挪用是贪污的一种特殊形式,但挪用并不就等于贪污,挪用转化为贪污是有条件的,而且挪用的情况错综复杂。因此,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①看挪用的动机与用途。挪用公款的动机与用途不同,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及危害的程度也就不同。挪用公款以贪污论处,是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前提的,挪用公款借给其它国营、集体单位的,不能以贪污论处。构成其它罪的,可按刑法相应条款定罪科刑。挪用公款供个人经商营利、挥霍享受数额巨大的,或者进行投机倒把等非法活动的,应以贪污论处,不受六个月归还期的限制。如果确因家庭生活困难、为亲友治病等原因,挪用公款供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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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明传[93]112号《关于贪污挪用银行库存款其所生利息是否计入贪污挪用公款犯罪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贪污、挪用公款(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的公款所生利息,不应作为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数额计算。但该利息是贪污、挪用公款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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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海南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海南省法院审理的原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海南华银公司)负责人、大连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石雪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金融凭证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北京利洋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梁勇贪污、挪用公款大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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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陕西省乃至整个西北地区建国以来最大的一桩贪污、挪用公款案,这也是陕西省首次动用国际刑警进行追捕的案例。案犯周长青原是西安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汽车销售公司经理,他在短短一年里,贪污公款4843万余元,挪用公款272万元。而其情人刘晓荣在得知真情后,非但不阻止,反而助其贪污。究竟是什么原因使这位商业骄子走上了犯罪之路,而他与刘晓荣之间的情感纠葛又与这桩贪污案有着怎样的联系呢?记者带着这些疑问跨进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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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轰动京城的小会计卞中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卞中死刑,缓期2年执行。卞中一案是北京市法院近年来审理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贪污、挪用公款案。而令人惊讶的是,卞中贪污挪用2.2亿元巨款竟然是为了在情人面前维护自己的男人尊严,仅仅为了挣个“面子”而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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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26日,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省证券公司原董事长胡燕贪污、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胡燕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短短6年时间内,单独或与前夫徐建设内外勾结,共侵吞公款261.8万元,其中胡燕单独贪污80万元,与徐建设共同贪污181.8万元;胡燕还将公款856.83万元挪用,给徐建设进行营利活动。决定以贪污罪判处胡燕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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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在一九五二年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中虽没有明确规定以贪污论处,但在第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挪用公款实际上是一种违法取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