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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公司法理的缺陷、现代公司股东与可转换公司债债权人的关系以及现代公司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应该建立一个完整、系统的可转换公司债债权人法律保护制度体系,以充分地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债权人的利益.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与股权相联系的债务证券,在保护方式的选择上,既要采纳最为普遍的债权保护方式来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债权人的权益,还要考虑针对公司债券的特殊性来建立特有的物权担保保护方式。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债权人的人数众多而且分散的特点,建议我国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即兼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托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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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与国有企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可转换公司债(Convertiblebonds)是指公司债券持有人(即公司债债权人)有权依照其自由意志,按债券发行时规定的转换价格或比率,在请求转换期间内,将其所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原发行公司所发行的股票的公司债。与募集新股相比,发行公司债是公司筹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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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债债权人保护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为了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向社会公众发行公司债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1994年实施的《公司法》也对这一制度作了规定,但是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不少有待完善的地方。关于公司债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在发行公司和认购人之间形成了公司债法律关系,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这一法律关系与民法上的债的关系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体现了典型的商事特性,是民法原理在商理制度上的具体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是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数额巨大,债券持有者人数众多,在同一时期内同一发行人基于同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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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转券”)是公司债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具体是指债券持有人有权依照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的公司债。转券是具有双元要素结构的证券,即兼有债券和股票的双无要素结构。转券从其生命的开始至转换前是债券,成长演进转换后则属于股票。转券的发行、交易和转换都要涉及到众多的不特定的转券持有人的利益,涉及到包括转券在内的整个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转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债券,其债券利息比一般公司债低,投资者愿意投资转券是困为在满足了转券契约约定的条件时,可以转换成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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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业务文选》2001,(18)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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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证券法》弥补《公司法》漏洞之探讨●梅慎实在法律结构上,证券法和公司法都属商事法范畴,“二法”(证券法与公司法)并无主从关系,更非对立关系。若要分析“二法”之关系,就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基金券及新股认购权证等证券的发行与上市交易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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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是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一种公司债。由于其兼具安全性及用作长期资金的积极功能,目前已成为许多国家筹措长期资金的有效途径。1992年11月,深圳市宝安集团首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然而国内对这种债券还缺乏专门研究。本文一方面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在筹措资金上的经济功能以及股份化的性质,另一方面通过介绍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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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立法若干问题探析武向阳黄武双公司券数额多,债务存续期长,债券持有人多为社会公众。公司债能否如期偿还,影响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公司为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自公司发行债券至偿还为止,设立债权人对公司的监管权,其主要方式是债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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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转换公司债制度的若干思考●杨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了上市公司发行转换公司债的资格,并对发行转换公司债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原则规定,从而初步确立了我国的转换公司债制度。但是,同国外特别是美日的相关制度相比,我国的转换公司债制度还不尽完善,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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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足的资金是现代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要素之一,因而多渠道的筹资方式成为公司资金来源的重要保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是现代公司经常采用的一种有效筹资手段,各国公司法皆对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资金有明确规定,使之成为一种法定的筹资方式。我国(公司法)也不例外。根据(公司法)第168条、第172条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仅允许公司发行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四种类型的公司债券。不知是由于立法者的疏忽还是基于其它原因的考虑,(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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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的启动不只是让企业获得了直接的融资渠道,同时标志着中国的资本市场离健康运行的轨道又靠近了一步8月14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标志着公司债的发行将正式启动。发展我国公司债市场,对于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丰富证券投资品种、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以及促进资本市场协调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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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公司法中规定的公司形式)为了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行债券向公众募集资金而形成的债务.公司债并不是公司的资本,但它却是公司可以很好利用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资金.公司的资金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股本,即公司的自有资本,需增加资本投入时,可以发行新股.二是借债.借债一种是向银行及某些特定组织或个人的借贷,即一般性借贷之债.另一种就是向公众借贷,向下特定的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即公司债.当公司不易发行新股,又难以通过一般的金钱借贷来满足资金需求时,公司债的发行,就成了最快捷最直接地聚集资金的有效手段.我国现行公司法已正式使用了公司债的概念,在第156条中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据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一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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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法律关系叶振宇一、背景与问题可转换债券是指债券持有人(公司债权人)有权依其自由意志,选择在一定期间(请求转换期间)内,按约定条件(转换价格或转换比率)将持有的债券转换成原发行公司股票之公司债券。这种有价证券18世纪发源于美国。后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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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淳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2):139-159
应当将关于讨债信托与诉讼信托无效的规定从我国《信托法》中删除。基本理由:该法关于讨债信托无效的规定的适用将致使已成为政策工具的公司债信托与金融不良债权信托成为无效信托,故该规定在目前已成为“推动公司债券发行”与“刊离国有商业银行金融不良债权”这两项我国现阶段的重要金融改革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的法律障碍,甚至关于该规定已成为后面一项政策目标实现的法律障碍已有司法判例佐证;该法关于诉讼信托无效的规定完全没有必要存在于其中,因为在我国并不存在从国家有效规制金钱债权代替行使行为角度看需要该规定的法律背景与社会背景,况且将该规定保留在该法中对债权人明显不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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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1月,深圳市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为可转换公司债券,这意味着一种新的公司债券开始出现于我国的证券市场。然而由于国内还没有关于这种债券的专门研究,这种债券的特点、发行及转换的要求还不为人知,这极不利于该种债券在市场上的流通,影响人们对之的投资热情,也不利于该种债券的购买者或持有者合法利益保护。为了促进该种债券之发行、转让和转换的规范化,保证其在市场中正常的操作,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之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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