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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09 毫秒
1.
“挪而未用”案件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现行刑法第384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挪用公款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双重的行为,即“挪”和“用”。对符合条件的既“挪”且“用”的案件,以犯罪既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存在分歧,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挪而未用”案件如何定性却存在诸多争议。一、挪而未用案件定性的观点争议“挪而未用”是指行为人将公款从原单位挪出,案发时尚未对其进行花费使用。对于“挪而未用”行为是…  相似文献   

2.
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与“归个人使用”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有时也存在着交叉,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是否构成犯罪,应根据使用公款单位的性质、是否为个人谍利益等分别认定;“营利活动”应指能够直接产生利润的经营活动,如果挪用公款仅仅是为“营利活动”作准备,应视为挪用公款进行“非营利活动”;“挪而未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应作为“一般性使用”认定;不同身份的特殊主体勾结共同挪用案件,可以视情况定相同的罪名,也可以分别定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与用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不存在法条竟合的关系,也不能简单从事前与客户有无沟通上区分,应该从两罪所侵害的客体和谍利益的性质甄别。  相似文献   

3.
本案黄某利用代征税款的便利,截留并占有国家税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中级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该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第一,本案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第二,黄某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相似文献   

4.
在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论争中,实质解释在中国特色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出罪功能往往不被重视.实质解释是对犯罪成立所有条件的解释,它更注重严格控制解释的尺度,要求行为必须达到值得刑罚处罚的法益侵害性才能被认定为该当于客观违法构成要件,必须达到值得刑罚处罚的非难可能性才能被认定为该当于主观有责构成要件.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在客观上应当实质地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反对形式解释之身份论,应实质地解释“公款”并论证其公共属性;在主观上,应当实质地理解犯罪故意,独立地考察行为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公款”等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明知,查证其违法性认识.根据实质解释的立场和方法,能够否认教职工挪用尚未交付学校的“点招费”行为的客观违法性并阻却主观有责性,显示实质解释的出罪功能.  相似文献   

5.
挪用资金罪中“挪而未用”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给予充分明确,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理论界、实务界对该罪的诸多问题都存有争议。本文认为应当在为“用”而“挪”的立场基础上,将“挪”作为客观要件内容,将“用”作为主观要件内容,从而对“挪而未用”行为进行正确认识。  相似文献   

6.
挪用型犯罪中的"营利活动"不仅包括民商事法律领域所指的"营利活动",还包括多种非典型的"营利活动".行为人挪用资金后自用或者参与使用这笔资金,有可能得到收益或者减少自己支出的行为,都属于刑法挪用型犯罪的"营利活动"范畴.在此基础上,依据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危害程度,可以将挪用型犯罪中的"营利活动"分三个层次,在量刑上予以区别.  相似文献   

7.
挪用资金罪作为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挪用型犯罪,其中有诸多疑难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阐述,如有关本罪的犯罪对象“资金”一词,应严格解释为货币而不应扩大解释为包括股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在内.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挪而未用”的情形,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的既遂形态而不是未遂或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8.
一、挪用公款罪的未遂正常情况下,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款的既挪又用,对于这种先挪后用而构成的本罪既遂,一般没有什么争议。但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挪用行为不是一个单一行为,而是挪和用两个行为的复合,挪而不用或挪而未用的情况也会时常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本罪的既遂和未遂,或者本罪有没有未遂就产生了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首先,挪用公款罪是结果犯,作为结果犯,就应该包括故意犯罪的各种形态,即本罪不仅能够形成未遂,同时也存在构成中止和预备的可能;其次,关于本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以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区分既遂与…  相似文献   

9.
<正> 玩忽职守罪是刑事犯罪的一种类型,其特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构成的犯罪,我国刑法第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规定使我们找到玩忽职守罪分型辨析的理论依据。从犯罪结果来区分,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这是经济型玩忽职守罪的主要依据,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这是利益型或称非经  相似文献   

10.
陈晨 《天津检察》2009,(2):29-30
我国刑法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受贿犯罪的客观要件之一,《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了《刑法》第163条第二款,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在经济活动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商业贿赂行为中增加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要素,至此商业贿赂犯罪中所涉及的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均要求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然而对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一直是较为复杂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12.
Youth are known to be that part of the population that are most receptive to things new. The current preferences of youth very frequently become the standards of tomorrow. On the basis of this fact alone, we can say that the study of youth's tastes has prognostic significance. This also applies to tastes in music.1  相似文献   

13.
论立案与侦查的关系——关于初查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邹思平 《政法学刊》2001,18(6):48-49
我国侦查部门一直以来是采用先立案后侦查的提起侦查方式。然而,执法实践证明,一切侦查活动都必须在立案之后才能进行是不可能的。立案不能作为提起侦查的条件,提起侦查的条件应概括为侦查主体获得犯罪线索之后,只要认为有可能存在犯罪事实时,就可以提起侦查。立案则可以在侦查的任何一个阶段,它标志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一般认为权力指的仅仅是公权力,而法治的使命则在于限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权利是被认为正当的权力;被关进制度笼子里的应是现实存在的一切权力,而不仅仅是公权力;在这个基础上来认识权力和权利,才能准确、全面地理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命题,为更好地贯彻“四个全面”、建设法治中国服务.  相似文献   

15.
"非刑罚化"与"刑罚化"--论刑罚的退守与进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罚谦抑思想、犯罪学的新发展以及现实的需要下,我国的刑罚要顺应"非刑罚化"的趋势,在刑事政策的视野中广泛适用非刑罚的犯罪制裁方式,以及建立保安处分制度等,必须退守.同时,刑事政策视野中我国的"犯罪化"趋势以及刑罚和非刑罚措施本身的不合理性又决定着刑罚必须进攻,即"刑罚化".把单位犯罪和劳动教养制度的"刑罚化"改革作为契机以实现刑法的科学与完善.在"非刑罚化"和"刑罚化"两个大趋势的辨证作用下我国的刑法才能更加成熟与完善.  相似文献   

16.
虽然"偏"和"偏偏"在用法上有交叉和重合,但二者仍有彼此对立的语义内涵."偏"指向句子主语,说明主语的意志与潜在行为与语境中的预期相反."偏偏"指向说话人,说明客观事实与说话人预期相反,从而表达说话人的不满或意外."偏"和"偏偏"核心语义的不同决定了二者情态类型的差异,"偏"属于动力情态,"偏偏"属于评价情态.从主观性上看,"偏偏"的主观性比"偏"更强.情态和主观性的视角使得对"偏"和"偏偏"差异的认识进一步深化.  相似文献   

17.
"刑"字的本义为残害肢体的肉刑,后来引申泛指刑罚."灋"字的本义是在神判之后令其离去、离开,亦即放逐."聿"、"律"本为一字,"聿"字有区分之义,引申为界限、标准等义,"律"字因此而被用为音律、法律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自明代诗学将汉魏分论,到清人选诗有"汉音"、"魏响"之谈,至今影响甚巨.对"三曹"及邺下文人集团诗歌创作的定位,已经成为汉魏诗歌分期及其"自觉时代"确定的焦点.从理论上讲,诗歌自觉的标志,应以其作为语言艺术而独立之时为起点.据此而论:曹操的作品仍是诗歌语言与音乐旋律之美的综合体,属于汉代"歌诗"的范畴;曹丕与曹植的诗歌,则由于创作心态与观念的新变,逐渐表现出语言艺术与音乐艺术的分离,从而走上了诗歌自觉的道路.  相似文献   

19.
姜明安 《法学家》2004,(1):13-15
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重大措施.其中之一即是"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  相似文献   

20.
从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刑"与"非刑"之间的区别都显得十分重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包括美国法在内的很多法律体系当中都出现了"刑法民法化"以及"民法刑罚化"这样的两种并行趋势,从而使得原本尚属明晰的"刑"与"非刑"之间的区隔变得愈发模糊.美国法"刑"与"非刑"关系传统界别往往关注二者之间责任类型的不同归属、行为性质的不同认定、立法目的的不同设定、救济模式的不同特质以及救济程序的不同厘定.本文通过对美国法"刑"与"非刑"二元分野合理性的反思与追问,着力对于美国法"刑"与"非刑"关系之间的模糊地带,特别是所谓的"惩罚性民事制裁"问题加以深入研究,继而从一个更为深入的层面对这一问题加以明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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