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具有比以往更为重要的价值,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网络平台作为个人信息管理者,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处理的同时,也要承担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与此同时,在大数据时代电子取证的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网络取证的兴起和海量数据的增长,网络平台也逐渐成为电子取证的重要来源。网络平台电子取证的主体以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等公权力机关为主,取证客体以网络平台本身所有的数据为主。在个人信息保护的视野下,网络平台电子取证也存在很多问题,如数据内容尚未分级,取证权限没有区分,取证程序也未得到有效规制。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网络平台取证规制的核心问题在于个人信息保护与公权力行使之间的平衡,可以在数据分级基础上对取证权限进行规制,也可以从动态的角度对取证程序进行控制,网络平台还可以制定行业规范来协助第三方取证。  相似文献   

2.
大数据背景下智慧公安的建设为社会治理注入了新的动力,同时也为公安机关提出了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时代命题。公安机关既要抓住科技发展带来的红利,利用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迭代更新现有工作方法,更好维护社会稳定与安宁;同时,也要积极推进智慧公安建设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合理规制公权力的运行,切实保护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防范高科技带来的风险。  相似文献   

3.
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在疫情期间尤为突出。同意规则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逻辑关键,由于紧急情况下公共利益的需要,在重大疫情期间收集环节暂时缺位。私权利的限制与公权力的滥用往往相伴相随,信息的过度收集、识别、公开极大地降低了公众对公权力主体的信赖,不得不重新思考重大疫情期间公权力的延伸边界。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应以公共利益为核心要素,对高风险人群和普通人群进行区别保护,强化泄露疫情信息的法律规制与监督,细化违法公开、过度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责任。  相似文献   

4.
大数据侦查显著提高了侦查的效率和能力,这一现象的背后是呈现扩张趋势的侦查权。大数据侦查的法律属性模糊,为其带来规避现有程序限制之可能。大数据侦查的预测性要求侦查机关尽可能收集个人信息以强化预测精准性,其强制性与隐蔽性使公民无法知情也无法维护自身可能被侵犯的权益。因此,大数据侦查的犯罪控制作用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风险是并存的。为调和二者冲突,应从约束前置数据收集与处理行为、限定启动目的、区分适用对象、完善批准程序等四个方面规范大数据侦查的启动,从坚持最小必要原则、规制侦查算法的设计与运行两方面规范大数据侦查的运行,从规范取证过程、完善备案机制、加强保密工作三个方面规范大数据侦查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相似文献   

5.
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使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与外延呈现出不断扩张的态势。与此同时,个人信息背后所潜藏的经济价值也在急剧攀升。由此而来的是,传统刑法体系暴露出公民个人信息范畴界定不明晰、隐私权法益保护不合理、下游行为规制不完备等诸多不足。为适应大数据时代的技术变革,当前刑事立法亟需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这种结构性嬗变作出相应调整,有必要将公民个人信息扩大解释为公民个人数据,赋予公民个人信息以个人信息权法益,同时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下游犯罪行为也一并纳入刑法的“打击半径”,以此形成公民个人信息在收集(获取)、储存(利用)、处理(提供)以及下游犯罪阶段的一整条“生态保护链”。  相似文献   

6.
侦查取证是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收集、固定和提取刑事证据的行为,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目前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辅警职责权限不明、缺乏专业的电子取证人员、现场勘查质量不佳、"口供中心主义"依然存在、缺乏完备的实物证据搜集程序。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甚至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研究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践行"审判中心主义"、提高电子取证能力、提升现场勘查专业水平、掌握必要的审讯技巧、加强取证监督机制建设,这将有利于提高侦查机关的取证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司法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7.
《监察法》实施后,检察机关的大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已转移到监察委员会,以往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的牵连管辖模式被《监察法》所修改。《监察法》确立了分案管辖、监察为主的模式,但其运行面临权限规定与现实办案需求不符、取证程序冲突、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在监察体制进行双轨制改革、统一规范刑事取证行为的前提下,可以增设并案侦查模式,合理扩张侦查机关的取证权力,整合侦查资源,以更好地侦破职务犯罪牵连案件,维护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8.
在大数据背景下,数据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个人信息数据因以个人信息为内容而涉及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数据商业利用需求之利益博弈,因此,需要法律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妥善规制。在此之前,明晰个人信息数据的产权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文章在对个人信息数据的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以法经济学为视角对个人信息数据产权界定的理论观点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个人信息数据产权界定的三分法,以期对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数据的法律属性、权利内容、权利限制等相关内容提供分析思路。  相似文献   

9.
网络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各类网络犯罪案件急剧增长。与此同时,网络犯罪所呈现出的不同于传统犯罪的新特点,也使得相应的侦查取证工作尤其是对网络中电子数据的取证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为此,要界定电子数据与电子取证的概念,确立电子取证应当遵循的原则,明确电子取证的规制内容。  相似文献   

10.
大数据时代下,因公民信息大范围泄露造成的相关社会问题使得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愈发紧迫和必要。行政法领域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就在于寻求公共管理与个人隐私安全的平衡。引入信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与水平。构建我国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明确信息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要件,优化信息行政公益诉前程序。  相似文献   

11.
身份证是政府公权力介入颁发的对公民进行身份识别和身份证明的证件。在大数据时代,身份证的身份识别与身份证明功能越来越强大,与之相伴的权力滥用与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也越来越严重。因此,必须从身份证法律关系的公法属性入手,通过立法明确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保护的范围和方式,限制身份证权力行使,保护身份证权利,建立起既提高政府社会管理能力、又能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完善的公民身份证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2.
我国跨境电子取证既有方案存在两大误区,即固守司法协助路径和数据存储地模式,这两种方案均架空了网络空间主权,在落地实践时效果不佳。跨境电子取证变革的内在逻辑理路是由属地主义迈向属人主义,这是新近各国立法的共性规律,网络服务提供者披露数据量的激增也为属人主义奠定了基础。在承认差异的基础上扩大共识、寻求各国做法“最大公约数”,是完善跨境电子取证中国方案的智慧。沿循属人主义,我国可建构数据任意访问者模式,以办案机关签发令状、由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主体直接收集电子数据;还可以基于国家主权调适数据控制者模式,允许办案机关向在中国注册或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境外电子数据。  相似文献   

13.
欧盟本体主义与美国实用主义立法模式形成于小数据时代,在信息技术发生了革命性跃迁的大数据时代遭遇信息技术的壁垒,造成了个人权益保护与数据利用公共利益增进双重失灵的困局。从目前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内容来看,我国个人信息立法有向欧盟强控制本体主义模式靠拢的势头,既无法为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提供切实保障,也忽略了个人信息日益凸显的社会价值属性带来的数据利用公共利益,以及实际普遍存在的个人信息、数据滥用问题。未来我国个人信息立法应突破欧美两大传统模式的桎梏,在尊重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客观规律的基础上,采取欧美模式之外的第三条路径。  相似文献   

14.
2011年发生的"高速不雅照"事件,引起了舆论关于"电子眼"与个体隐私保护的争论。对于公安机关来说,诸如非法窥视、监听、披露私人活动,非法收集、使用、公开私人信息,非法搜查、监视、监控私人空间等现象非常普遍,但人们更多关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财产所有权等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自主意识的增强和国家公权力的扩张,制约和防范国家公权力以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和法治价值。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已于2005年启动了立法程序,这种通过从政府掌握的私人信息的保护入手是一种重点突破的做法,立法内容的重点应该放在对政府机关的规制上。  相似文献   

15.
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快播"案可以说是电子数据运用中的一起典型案件。通过分析该案中电子数据的不规范取证行为,可以看出无论是在电子数据内容取证方面,还是在电子数据载体取证方面都存在问题。为更好发挥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作用,侦查人员应掌握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知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扣押和封存应规范进行;保证电子数据具有相关性;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按照检验、鉴定规则对电子数据进行检验、鉴定。  相似文献   

16.
电子数据冻结程序伴随着信息网络化的时代背景应运而生,2016年,"两高一部"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6年《规定》"),2019年,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以下简称"2019年《规则》")。其中包含了大量规制电子数据提取和审查过程的条款。本文仅以电子数据的冻结程序为切入点展开论述,具体包括电子数据的基本内涵、电子数据冻结程序的性质以及其独立价值、我国现行规定的一般理解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该程序适用的具体规则。  相似文献   

17.
信息化时代,经济犯罪侦查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电子证据在侦查中的作用也日益明显。然而,电子证据在法律上却没有统一的标准,取证程序没有规范,给经侦办案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要提升电子证据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的作用,需确定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明确电子证据的取得程序,同时要对经侦民警进行必要的电子取证培训,提升电子取证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涉及电子证据的经济案件的顺利侦办。  相似文献   

18.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以互联网为媒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问题日益严峻。通过对168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审案件的实证研究发现,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正面临着保护法益界定不清、法律适用偏差、量刑不适当等诸多问题。未来应从事前预防入手,明确法益保护立场,规范该罪的定罪量刑活动,优化刑罚适用,实现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的有效衔接,更好地构建起个人信息保护框架。  相似文献   

19.
在互联网时代,电子数据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地位。2013年到2022年的169份刑事裁判文书样本显示,扣押提取、向第三方机构调取和社交信息截图是使用频率较高的三种电子数据取证方式,多数公诉机关将电子数据归入其他法定证据种类,少数公诉机关仅客观描述其物理属性而未予以归类。公诉机关针对电子数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三性”的质证,则显现出以合法性为重心、以真实性与关联性为补充的现实样态。法院对电子数据审查判断标准也存在差异,呈现出证据归类主观性强、判定标准不统一、控辩双方权利失衡的运行偏差。对此,必须相应地寻求问题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20.
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具有重要价值,完善了个人信息的法权地位,确立了多主体协同的合作治理框架,丰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制体系,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统筹协调者,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信息权利配置结构。与此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存在知情同意出罪功能的设定不清晰、不同法律间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不一致、法律域外效力规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对个人信息主体地位观照不充分、权力配置错位等潜在堵点。针对以上堵点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应通过规制创设和规制修订打通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潜在堵点,完善信息公共基础设施降低个人信息搜索成本,通过新技术的应用解决“伤及无辜”问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