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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兆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145-150
基于无讼的基本价值追求,清代州县官在司法实践中创造了批饬调处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使国法所规定的审判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呈现出调处化的特点,最终形成了清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州县官批饬调处与调处化的州县官审判双重纠纷解决机制并立的格局。清代民事诉讼双重纠纷解决机制的确立对当时社会民事纠纷的解决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然而其自身的局限性注定其终被近代民事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所取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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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治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21(5):115-119
唐代虽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民事审判制度,但因大量民事案件的出现,民事审判活动已悄然开始。唐代对民事案件的审理,由下而上,对当事人可传唤、禁身,当事人可自我辩护;民事案件的判决,一般都在州县基层解决,判决的依据除国家制定的律令格式外,也尊重民间习惯、风俗;在唐代已出现了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可通过强制方式执行;对一般民事纠纷,可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调解成为最具中国特色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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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在制度层面上由正印官一人独揽司法权力,是实质上的“一人政府”。此举固然可以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统治,但在实践中却也存在着因州县官法律知识匮乏、工作任务繁巨、律令杂糅苛剧而难以开展司法工作的窘境。由此在正式的国家官员队伍之外势必会逐渐形成隐性的非官僚缓解途径来推动与保障州县司法的运转。清代州县官僚体制外的司法专业力量有两大组成部分:其一是吏役,其二则是幕友。通过对二者独特养成机制的探析和具体司法职能的梳理,可以将清代州县司法活动独特运作模式的合理性进行更符合史实的新证成,即清代州县司法在显性的“一人政府”架构之外,隐性地通过州县官对具体司法治理事务进行有限外包,以相对灵活的方式实现地方司法的专业化。中央朝廷对其的默许则反映了统治者在确保中央集权与促进地方有效治理之间的平衡状态。以此为进路,可以对马克斯·韦伯对传统中国司法“实质非理性的卡迪司法”的论断进行回应与辨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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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之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作为粤港澳大湾区中的特别区域,“共商共建共管共享”的新体制使其在“打造更加趋同的诉讼程序”层面参考澳门地区有关法律制度指导涉澳民事案件审理符合区域内法治建设之要求。澳门地区《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合作原则”“善意原则”“相互间行为恰当之义务”等基本原则都含有对当事人自我责任的强调,体现出当事各方和法院应通过“合作”而非“竞技”之方式共同促进纠纷解决的民事诉讼理念,其中所蕴含的诉讼精神和法律思维能够为目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涉澳民事案件的审理带来积极影响,同时亦能为琴澳一体化建设提供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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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教学内容分析本课是高中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3《法律与生活》第四单元的综合探究。第四单元的学习主题是“社会争议的解决”,本内容紧扣法律与生活的关系,把诉讼的学理知识与纠纷解决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是对“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诉讼实现公平正义”的延伸和拓展。通过探究,学生应能够以诉讼主体的身份,参与庭审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推进诉讼程序,切身体会运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步骤、环节,增强规则意识、程序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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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二审程序的审查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一规定明确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权限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第35条又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再次明确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以“当事人上诉请求”为限,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和当事人处分的原则。据此,二审程序审查一审裁判的范围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似乎已明确肯定。但笔者以为,下述问题仍值得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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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两部证据规定确立了各自“新的证据”规则。应当讲,两大诉讼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别。对比分析这些差别,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新的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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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抗诉是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审理。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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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巴县档案发现,清代中期发生了大量“藉坟滋讼”案件。该现象表明,懦家提倡的“无讼”主张可能同现实生活之问存在一定距离,至少到了清代中期社会,“无讼”或许更多表现为观念层面上的一种理想追求。此种追求会被官府贯彻到司法实践之中,官府在处理案件的策略上仍然是以“息讼”为主要目的。然而,由于受到经济、社会和诉讼文化的影响,普通民众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他们对于诉讼并非畏惧。尽管从“藉坟滋讼”现象很难得出清代社会的诉讼风气就是“健讼”的结论,然而,之前学界一直认为清代民众受“氏讼”和“畏讼”观念的影响而惧怕打官司的论点应该重新审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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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俗称"打官司",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裁判或以其他方式解决案件而进行的活动。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诉讼一般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个诉讼法中都规定有独立审判、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合议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回避、审判监督等原则、制度,但它们又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第一,概念不同。刑事诉讼是国家执法机关为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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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结是清代司法诉讼中为确认信息真实而实施的一种保证行为,甘结是具结时制作的各种保证文书,二者在清代司法中均适用广泛。具结状,简称结状,作为甘结中的一种,一般出现在清代州县自理案件中,是意在了结案件而由原告、被告、邻佑、乡保等人上呈地方州县官府的书面保证文件。根据内容的不同,结状主要分服判类、和息类、担保类、检验类和收据类等五种,具有突出的证明性、复杂的合意性和不充分的保证性。具结书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载体,在保障认罪认罚实质化过程中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因此,尝试考证清代具结状相关史料内容,以期进一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体现法治人文关怀,追本溯源,传承中华法系法治文化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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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立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4):86-90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判断刑民交叉案件是否“分案处理”的标准有二:一是“同一法律关系”,二是“同一法律事实”。从法理及实践看,单纯依据某个标准,并不能对刑民交叉是否“分案处理”得出一个统一结论。因此,应将二者结合起来,确立一个综合性判断标准:凡基于不同法律事实引起的刑、民法律关系,应当分案审理;凡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刑民法律关系,原则上应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合并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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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和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人大代表工作越来越活跃。去年以来,安阳市个别地方在二审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出现了案件双方的当事人均有多名人大代表签名为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有的人大代表还单独或数人结伴,甚至有时与案件当事人一道,百里迢迢到市人大常委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人大代表的身份阐述自己对案件审理的观点和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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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随着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记卡、信用卡的迅速普及,银行卡盗刷引发的持卡人与发卡行、收单行、特约商户、盗刷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屡屡发生。为正确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出台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银行卡纠纷规定》),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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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广西地方官府在维护市场规则、统制经营、调控金融和公务采买等方面所采取的市场干预行为对当时广西的经济运行秩序产生了双重影响:既利于市场环境的改善,有助于经济平稳运行,也因违反市场规律而导致经济波动不稳,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