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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发达国家商品房预售制及资金监管经验包括建立与工程进度相匹配的住房按揭贷款发放模式;按节点向开发商划拨预售资金;委托第三方机构监管预售资金账户;建立首付款及期房保险制度;强化开发商交付主体责任,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交付风险等。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商品房预售制及资金监管经验,从统一立法明确职责、优化预售资金支付模式、强化预售资金监管及信息披露、构建首付款及期房保险制度等方面提出健全我国房地产资金监管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2.
《山西政报》2011,(Z5):35-38
晋建房字[2011]31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制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3.
《天津政报》2012,(3):27-28
<正>津国土房资监[2011]442号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需要,市政府办公厅批转了市国土房管局新修订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1]11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1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为配合新《办法》的实施,现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相似文献   

4.
《天津政报》2012,(2):44-47
<正>津国土房资监[2011]443号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1]11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增强监管工作操作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监管范围  相似文献   

5.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6-2019-0009甬建发[2019]108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国开银行宁波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宁波(市)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行,邮储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东海银行、通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宁波分行,省联社宁波办,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宁波分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筑业企业,各建设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保护资金安全,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和《宁波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6.
完善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立法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商品房预售制度问题层出不穷的今天,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保证房地产金融安全高效地运作。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经验来看,房屋预售制度促进房地产业的良性循环关键在于设计合理的风险担保机制以分散其各个环节的风险。无论是严格的准入或退出制度,预售资金的专项管理,严格的法律监管,或是为购房者提供更多的合约形式等这些都是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7.
正津政办发[2016]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5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8.
所谓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即预售方,将正在建造的尚未建成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预购方,预购方支付部分房款或者定金的行为。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及有关法律的制订,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商品房预售的法律特征   1、商品房预售是一种附期限的交易行为,即商品房买卖双方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并把这个期限的到来作为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效力的根据,也就是预售的商品房及房屋所有权不是在交易成立时转移的,而是在预售合同约…  相似文献   

9.
政策信息     
内蒙古出台六项措施严控房地产交易秩序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工商局、监察厅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从源头上采取六条措施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通知》规定:一是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房许可证后,应当在10月之内开始销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退还预订款;对拒不整改的要严办,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二是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督。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自行转让。对违规从事商品房预(销)…  相似文献   

10.
王洋 《天津人大》2014,(6):13-14
5月23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修改和完善。房地产交易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2007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在全国率先立法确立了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预售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的资金监管制度,加强了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规范和管理,有效遏制了房地产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当时我市迅猛发展的房地产市场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1.
以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为基础,考察我国大陆商品房预售制的缘起、变迁动力与变迁路径可以发现,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城市化快速推进,房地产领域的住房投资资金和居民居住条件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商品房预售制中多方的相对代价也发生转变:国家的逻辑从重视增长转向重视分配,购房者的逻辑从迫切追涨转向审慎抉择。这些变化使得一些之前透支运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陷入困境,连带一些地区的预售制运转遇到困难。对此,应努力克服路径依赖,多措并举探寻商品房预售制改革的最优解。  相似文献   

12.
正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14]1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管理,切实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69号)要求,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备案号为渝文审[2014]6号)。现将《细则》印发你们,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高度重视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管理工作,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明确责任,确保预售资金首付款支付使用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相似文献   

13.
<正>晋建房字〔2022〕7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商业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4.
<正>京建法[201 5]2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京建法[2013]11号)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加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品房预售项目网上签约面积不足该预售许可证许可面  相似文献   

15.
由于商品房预售的特点,导致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的买卖纠纷不断,消费者的权益易受侵害.我国目前关于商品房预售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尚存在一些欠缺之处,因此,应进一步规制商品房预售认购书;加强预售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6.
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的理论研究与探讨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而兴起的,我国目前的房地产转让中,存在商品房预售这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因在建工程的工期长,交易标的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因而购买期房面临的风险比一般购买现房的大得多。在我国商品房预售领域里引入预告登记制度,能够有效地规范房地开发企业的预售行为,也即预购人与预售人办理了预告登记之后,预售人对该房屋所为的其他处分都在此债权范围内无效。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 ,随着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的持续增长 ,房产买方市场日渐突出 ,加上以住房货币化为中心的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 ,房地产市场消费主体发生巨大变化 ,居民购买行为趋于理性 ,房地产合同在房地产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显重要。房地产经济活动涉及面比较广 ,合同种类也比较多。本文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例 ,参考部分国家合同理论 ,结合合同特点、注意事项谈几点意见 ,仅供商讨。一、商品房预售行为特点1、卖方必须是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法》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占用土地必须是依法…  相似文献   

18.
汤武 《人大建设》2007,(6):48-49
预售商品房转让,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给第三人,使其与预售人之间设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现实中,预售商品房转让现象大量存在。但由于国务院对此问题并未出台相关行政法规,致使此类纠纷解决起来相当棘手。本文就其中的几个法律问题试加探析。  相似文献   

19.
正甬建发[2017]192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发改(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及其机动车停车位(库)(以下简称车位(库))租售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商品房租售管理和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最低规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宗地为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因建  相似文献   

20.
《天津政报》2008,(13):24-26
<正>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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