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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每个国家机关、组织进行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2.
刍议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此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刑事诉讼法第6条后段也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两个条文告诉我们,超越法律的权力即...  相似文献   

3.
宪法在序言部分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同时,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五条第三款、第四款又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里,各政党当然包括共产党。党章总纲部分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的工作。”同时,在第一章党员中规定,党员必须履行“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  相似文献   

4.
实践呼唤程序法法律责任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国家的法律体系由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部分组成。我国宪法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毫无疑问,无论是违反实体法还是违反程序法都必须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制的常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法学观念的影响下,我国的法学在实体法的法律责任理论上研讨者众,而程序法的法律责任理论则少有人问津。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成为治国方略的今天,亟需建立我国程序法的法律责任理论_一、实践中的程序法法律…  相似文献   

5.
坚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林石喜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开宗明义,在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而将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体化,确立了刑法面...  相似文献   

6.
论行政法规、规章的效力──兼及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张吕好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法制统一是我国宪法上的原则。法制统一的基本含义是在宪法的最高权威下任何组织、个人的任何...  相似文献   

7.
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上述规定被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毛泽东同志一贯倡导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事法律思想。笔者感到,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刑法和刑诉法,全体公民特别是法律工作者都应该很好地学习、重温毛泽东同志…  相似文献   

9.
新华社曾于1995年12月连续报道,日本前首相村山富市向福冈高等法院那霸分院递交诉状,要求冲绳县知事大田秀昌在将要到期的有关美军征用土地的合同上签名,进而引发一起中央政府状告地方政府的官司.这件官司究竟孰是孰非、谁胜谁负,我们暂且不去谈论.但是,它却给我们引出这样的思考:法律面前究竞有无级别之分?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不妨先翻阅一下我国的《宪法》.新宪法《总纲》指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级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  相似文献   

10.
<正>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些规定对保证法律的实施,意义十分重大。人们一直对此问题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但却忽视了如何在组织上、在管理体制上解决“干涉”、“特权”问题,从而确保《宪法》、《组织法》原则的实施。我国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是各级法院由各级地方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固然有其一  相似文献   

11.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相似文献   

12.
最近,“上海华谊综合贸易中心”投机倒把、受贿案和广东省药材公司原党委书记兼经理于西仑受贿案的九名罪犯被押上法庭,受到审判。这件事说明了一个真理:法律的尊严是不容侵犯的。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谁敢以身试法,妄图与法较量,最终必将自食苦果。  相似文献   

13.
赵喜臣 《政法论丛》2003,(6):8-14,91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立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接着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进我国宪法。党的十六大报告 ,进一步把依法治国作为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指出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里便提出一个问题 ,宪法在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本文就这个问题谈谈个人的浅薄看法 ,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4.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它的意思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运用法律的时候,对于每一个公民,不管他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有何不同,他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都要依法予以保护;他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进行处理。一切公民必须毫无例外地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绝不允许有触犯法律而不受追究,或者把自己的意  相似文献   

15.
没有什么比代表全党意志、全民意志、国这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更大的了。宪法和法律一旦通过并生效,就具有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管权力多大,地位多高,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肖扬 《当代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6.
刘振奎 《内蒙古检察》2004,(2):19-19,45
公民,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人。人权,起初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和宗教特权而指出来的一个口号。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侵犯人权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和建设的胜利成果,所以说我国的人权具有真实性、平等性和广泛性。本文仅从驻所检察的角度来简述我国公民人权是如何受到法律充分保障的。  相似文献   

17.
我国新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一规定是我们党对人民民主专政正反两个方面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具有深远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相似文献   

18.
司法人员是指被依法任命的和依照法律在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司法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有关司法行政人员。即依法享有并行使侦察、检察、审判、监管人犯及律师、公证等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司法人员来说,树立、培养、提高与其职务相适应、相联系的特定公民意识,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人员首先是国家的公民。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于宪法的这一规定,司法人员必须深刻理解,并且要认真地遵守和执行。首先是司法人员作为一个公  相似文献   

19.
《法学》1983,(1)
我国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经正式颁布了。新宪法在总纲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之后,又增加了一项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一新的内容,十分有力地说明“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  相似文献   

20.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早在一九五四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对此已经作了明文规定。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五条具体规定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新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五条的规定与此相同,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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