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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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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国作家雨果说:“每教好一个孩子,就减少了一个败类。”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对此,成立不久的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并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对少年刑事案件实施个案性质的社会调查,是各国少年司法制度中普遍规定的一种做法或程序。许多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少年刑事案件非经社会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不得宣告刑罚。对这一做法或程序,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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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后,庭审方式将由法官为主的纠问式改变成为以检察官为主控、律师为辩护的控辩式.如何在新的庭审方式下继续保持对少年的处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保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自身特点,有许多新的问题亟需研讨:一、关于庭审教育阶段是否予以保留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30条的规定:“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可以进行庭审教育,公诉人和诉讼与人可以困绕下列内容进行发言:(一)教育少年被告人正确对待审判;(二)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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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和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少年刑事案件审理中怎样对少年被告进行法庭教育的“教育词讲评”。两院共派出6名刑检干部以修改后的《刑法》、《刑诉法》为准则,针对同一少年被告人情况,根据各自独立的研究分析,写出不同的教育词,在讲评会上讲述并接受与会者评选。讲评会形式生动、很有特色,给人以丰富启迪。本刊在此摘要刊登这次讲评会所发表的教育词和评析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案例,供大家研究、参考。  相似文献   

4.
历下区人民法院中有一支少年刑事审判队伍,在全省法院干警中颇为知名。早在1988年初,历下区人民法院就设立了“少年刑事审判合议庭”,专项审理少年刑事案件。1992年又率先在全市法院成立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做出了卓越的工作成绩,被授予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先进集体”,被荣记集体三等功。  相似文献   

5.
赵媛 《法制博览》2013,(11):144-145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规定了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新的刑事诉讼法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与帮助其重返社会为目标。在适用新刑诉法办案的过程中,女检察官在各方面都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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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界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吸收法学理论界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丰硕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经常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予以了规范。该司法解释重申了在司法审判中对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行为的定罪和犯罪后从轻处理的细化标准,作出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种类的特别规定。新的司法解释的问世,能够使案件的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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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正,其中一个引人注目之处是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专章共十一个条文,初步构建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框架,其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社会调查制度、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羁押未成年人的三分别制度(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公开审理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相似文献   

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注重“教育、挽救、感化”的宗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多年来将此寓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全过程,通过大胆的实践、总结、再实践,不仅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庭审教育方法,即“寓教于审”,而且不失时机地将“寓教于审”工作向前向后延伸,初步形成了以下具有浓郁中国特色的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司法模式。追根寻源的分析教育要想知道梨子的滋味,必须亲自品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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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小组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联合举办,中心议题是结合上海开展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的实际,探索一条既符合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又具有鲜明特点的少年刑事审判新路子.此次会议除市高级、一中、二中和部分基层法院派员参加外,还邀请了检察机关、专家学者以及市、区青保办、妇联等热衷于青少年保护事业的机关团体参加.与会代表不仅就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几个中心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而且就一些相关问题发表了意见,并提交了近20篇论文.下面对这次研讨会作一综述.一、保留少年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发展需不需要专门的少年刑事诉讼程序,这是当前少年刑事诉讼制度能否继续存在和发展下去的核心所在.代表们提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民主与法制的发展以及犯罪学的发展证明,少年生理、心理状况有其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在少年刑事诉讼中必须适用特别程序,才能达到保护未成年人和保护社会秩序的双重目的.对犯罪少年的处理,应采用较为宽容的法律标准和符合其身心特征的审理方式,必须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因此,建立在少年身心特征基础上的少年刑事诉讼程序应予保留和发展,在特别程序没有制订之前,应在不违背《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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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在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如何贯彻党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极其重要而又紧迫课题.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从组织机构、审理程序和内容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尝试,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中还出了可喜的一步.他们的具体做法是:一、集批捕、起诉于一体,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要求检察院成立专门的起诉组,采取适合青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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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教于审作为一项保护少年的司法手段,同时作为区别于审理成年人案件的一项特色,其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刑诉法修正后,如何坚持寓教于审的办案特色,已成为少年刑事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教育本身不会产生任何“有罪推定”的问题,然而包含在原刑诉法中的“有罪推定”的倾向却使教育的内容不可避免地蒙上了“有罪推定”的阴影.法庭审理之前,法官就确信少年被告人是有罪的,任何无罪的辩解都会被看成是与法庭的对抗.因此教育的内容从开庭前到宣判就一味告知少年被告应认罪伏法,对自己的罪错进行反思悔改;教育效果的评测也往往是依据少年被告人在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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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需要。未成年被告人由于其生理、心理均尚未成熟,对此通过审判组织的简化、诉讼主体的简化、庭审程序的简化、审理期限的简化,从而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创伤和压力,缓和庭审气氛,缩短未决关押时间,以减少未成年被告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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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之一的逮捕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存在一定缺陷,对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机关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文在充分阐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依据必要性和现实必要性基础上,对构建新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审查逮捕制度进行了初步设计,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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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羁押"、"管教"等强制色彩较强的用语,"观护"更加契合"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立法和政策规定。一直以来,上海市长宁区相关职能机构坚持先行先试,加强探索,逐步形成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深刻悔罪、回归社会的社会观护模式,较好地实现了少年司法资源的共享,有力推动了司法文明的进步。尽管在建立健全和规范化过程中,暴露出一些严重制约和影响观护制度发展的瓶颈问题,但随着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社会观护体系进入了新的蓬勃发展的阶段,逐渐走向健全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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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寻求挽救失足学生的新路子,我们崇明县法院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中“还应致力将本规则中体现的原则,扩大应用于年纪轻的成年罪犯的规定一,采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探索“留校教育”的矫治方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社会的肯定。1993年以来,我院在对7件案件中的49名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在校生实行了“留校教育”后,无一人重新犯罪。经跟踪调查后还表明:他们中有的已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有的考入本市高等院校继续深造。一、实行“留校教育”的可行性和成果对在校学生犯罪,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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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够成熟、社会经历少,是我国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然而目前,部分青少年由于冲动或者其他各种原因,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青少年犯罪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讨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社会调查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重要规定,本文通过分析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相关内容及缺陷,以期对现有规定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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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少年管教所在近年来认真贯彻执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以及“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少年犯的生理、心理、行为特点,实行科学、文明的管理,依靠社会力量对少年犯实施劳动技能教育,开展社区属地帮教,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将许多少年犯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笔者就管理教育的对策和立法方面作了探索与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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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所秉承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在审前程序中尽可能通过减少羁押措施的适用、暂缓起诉、不起诉、适用缓刑或非监禁刑等方式对未成年人作出宽缓处理。但这种宽缓处理不能以牺牲社会安全为代价,这就要求辅之以科学的调查评估机制和严密的监督考察机制。审前服务制度正是以完善上述机制为宗旨,从建立审前服务机构、明确审前服务机构职能、构建审前服务机构的诉讼参与程序、完善审前服务人员责任体系等方面,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释放的安全性和刑罚适用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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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庭的设置既要体现法律的威严、法庭的庄重,又要突出对少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了有益探索,现将反映该院少年法庭设置的两幅照片予以刊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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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必然要求少年司法审理机构的专业化。自从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切实贯彻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少年刑事检察工作中锐意开拓创新,其中之一,就是充分意识到少年刑事检察机构设置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在这方面有所建树。我院少年刑事检察科的建立,实际上就是反映了社会的需要和我们认识提高的程度。经过两年来的实践,我院少年刑事检察科工作已初见成效,为此,我们拟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我国少年刑事检察机构的设置和运转,作些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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