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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经·豳风·七月》的作者,历来有不同的说法。《毛诗序》把它说成是周公之作,曰:“七月,陈王业也。周公遭变,故陈后稷先公风化之所由,致王业之艰难也。”后来注《诗》的大家,如郑玄、孔颖达等,都恪守“疏不破注”的原则,因袭这一说法。近几十年来,研究《诗经》的学者,又大都认为这是一首奴隶(或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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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张斐,魏末晋初人。生卒年月不详。曾任明法椽、僮长。据《隋书·经籍志》载;“汉晋律注一卷,晋僮长张斐撰,杂律解二十一卷,张斐撰。”《新唐书·艺文志》记有“张斐律解二十卷”。遗憾的是,这些著作均已佚失,现仅在《晋书·刑法志》中存有张斐《律注表》一篇,是张斐为晋律(《泰始律》)作注,注成后给晋武帝上表略述其概要。由于晋律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又由于晋律没有留传下来,使我们不得了解晋律的全貌。所以,张斐的《律注表》对于我们了解晋律的内容以及了解中国法律的发展,就显得极为重要。它是一篇内容丰富的法学著作。在不到二千字的篇幅里,既阐发了深刻而广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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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精彩”本义。“目光”《文选》宋玉《神女赋》:“……似逝未行,中若相首,目略微眄,精彩相授,志态横出,不可胜记”。李善注“目略微眄,精彩相授”八字曰:“目略轻看,精神光彩相授与也。”案,李注“精彩”为“精神光彩”,一千多年来皆因之而未闻异议,如新《辞源》即引例条释“精彩”为“神采”。今质之以医籍辞例,则知李注实误。如隋《诸病源候论》中用“精彩”四例(其中一例作“精采”),兹举两例于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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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5)
直诉,是指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控告人可超出一般受诉官司和申诉程序的一项诉讼制度。最早源于周朝,到了唐代,直诉制度渐趋于完善。唐代的直诉方式,共有五种:(1)邀车驾。这是指凡案情重大而不得伸理者,可于皇帝出巡之时,于其车驾行处,跪伏路旁申诉冤抑。《唐律·斗讼》“邀车驾挝登闻鼓诉事不实”条疏议云:“车驾行幸,在路邀驾申诉。”(2)挝登闻鼓。唐朝在东、西两京王城门外置有大鼓,名之曰“登闻鼓”。伸冤者挝登闻鼓(即击登闻鼓)以诉。挝登闻鼓诉者由右监门卫负责奏闻。《唐六典·刑部》规定:“受表者,又不达,听挝登闻鼓。”注称:“挝于鼓者,右监门卫奏闻。”(3)立肺石。唐时又在东、西两京王城门外同时置有赤石,名曰“肺石”。凡老幼不能挝登闻鼓者,则可立于肺石之上。立于肺石诉者由左监门卫负责奏闻。又《唐六典·刑部》规定:“若茕独老幼不能自中者,乃立肺石之上。”注称:“立于石者,左监门卫奏闻。”(4)上表。这是说,凡经三司处断而仍不服者,即可采取此种方式,向皇帝呈递奏书,“披陈身事”。其奏书由三司监受转达。《唐六典·刑部》规定:“经三司陈诉又不伏者,上表。”《唐律·斗讼》“越诉”条疏议曰:“受表恒有中书舍人、给事中、御吏三司监受。”(5)投匦状。这是武则天掌政时期新增加的一种直诉方式。铜匦,即铜匣子四个,分东、西、南、北方向,置于庙堂,其西称为“伸冤匦”。“有得罪冤滥者投之”(《旧唐书·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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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张斐,魏末晋初人。晋武帝时任明法掾,因注解晋《泰始律》闻名于世。著有《律解》二十卷、《杂律解》二十一卷、《汉晋律序注》等。原书均失传,仅存《律注要略》一篇,载《晋书·刑法志》。张斐注释的《泰始律》,开始制定于司马氏代魏之前。曹魏元帝咸熙元年七月,晋王司马昭认为,汉代律令“本注烦杂”,经陈群、刘邵等人制定的魏律也“科网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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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12月修订第1版《辞源》第三册第2043页“王母”条第三义项为:“丈母的敬称。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风操》:‘中外丈人之妇,猥俗呼为丈母,士大夫谓之王母。’”按:以上述颜文中的前两句为例证的同版《辞源》第一册第57页“丈母”条第一义项释文为:“古称父辈的妻子为丈母。”可见同版《辞源》的编者也认为上述颜文中的所谓“丈母”,即是“父辈的妻子”亦即颜文中的“中外丈人之妇”,细言之,乃是舅母、姨母(中)和姑母(外)的统称。而“王母”,从引证的颜文中无从见有“丈母”之义。这儿不妨将《辞源》引文前后多引一些如下:“吾尝问周宏让曰:‘父母中外姊妹,何以称之?’周曰:‘亦呼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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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法制研究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夏、商、周法律史料扑朔迷离,因而给先秦法制研究造成很大困难,以致出现了一些误说,且流传甚广。作者就其中五个问题进行了探索,认为:汉初提出的”夏刑三千条”乃误说,其来源是《尚书·吕刑》和《书序》;《洪范》既不是夏代的法典,也不是所谓的“宪法”,而是古代探讨统计方法的政论文献;常被法学界引用的甲骨史料中的“刑”字应释为“丹”,而“辟’字应释为“孽”字;西周穆王时制定过法典《吕刑》,但《尚书·吕刑》则是后来依据西周官方档案整理而成的文献;现存《尚书·吕刑》中的“五过”是西周法典《吕刑》一专有术语,是《吕刑》刑罚体系组成之一,即赦免,最轻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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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一生中曾多次到当涂、游采石,存在当涂写的诗文有数十篇,但写采石的却仅存《夜泊牛渚怀古》和《横江词六首》。此外,今本李集中《姑孰十咏》之一有《牛渚矶》一首。但这《姑孰十咏》,从苏轼到陆游,都认为是伪作。据王安国认为是李赤所作,当前秘阁所藏有《李赤集》,集子里有这十首诗。今《全唐诗》卷四七二即据之作为李赤诗,题下注云:“一作李白诗。”《全唐诗》所收李赤,江湖浪人也。尝曰:‘吾善为歌诗。’诗类李白,故自号曰李赤。”还说到也曾游宣州,发狂病,遇厕鬼而死。可知李赤实有其人。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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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一词,原见于《元曲》无名氏《赚蒯通》第四折。但作为法律术语则始于《大明律·刑律·诉讼》“教唆词讼”条,其含义,明《六部成语·刑部·教唆注解》为:“暗中调唆害人也”。今一般都认为“教唆”的概念始于汉代,并将“造意”与之等同。此说有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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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行第一》“陈太丘诣苟朗陵”条:“既至,荀使叔慈应门,慈明行酒,余六龙下食。”又“顾荣在洛阳”条:“尝应人请,觉行炙人有欲炙之色。”“行”、“下”是古代俗语词。《礼记·月令》:“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郑玄注:“行犹赐也。”《汉书·高帝纪》:“且法以有功劳行田宅。”颜师古引苏林注:“行音行酒之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