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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领域法律解释权的垄断对法官之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解释应是法官个人的行为 ,而我国司法解释体制将审判领域的法律解释权垄断于最高人民法院 ,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将法律解释从法律适用中剥离 ,不承认法官对法律的解释。这不符合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不可分离的客观要求 ,对我国高素质法官职业群体的形成与发展也会有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下放对个案的法律解释权 ,承认法官的法律解释是可能的 ,也是现代法治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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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上,法律解释是法适用之不可欠缺的前提,并承担保证法律规范准确适用的任务。但在解释与保证法律规范准确适用之间存在逻辑推论上的困难,经过解释只能获得可能答案而非唯一正确答案。传统法律解释观念是一种发现意义上的解释观念,这种意义上的解释行为不具有保证法律规范准确适用的功能,只有在证立的意义上,法律解释(方法)才具有证立某个解释结果是否正确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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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不仅存在于立法过程,还存在于法律适用和对法律适用的结果进行评价、反思的过程。其中,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的关系最为紧密。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之必需,同时,法律适用也是法律解释的归宿。因此,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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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不仅存在于立法过程,还存在于法律适用和对法律适用的结果进行评价、反思的过程。其中,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的关系最为紧密。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之必需,同时,法律适用也是法律解释的归宿。因此,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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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没有直接规定涉外债权转让法律适用这一重要问题。涉外债权转让法律适用,面临三种路径选择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意思自治的法律、适用被转让债权的准据法或适用转让人的住所地法。意思自治虽能促进债权转让的商业效率,但不符合确立物权秩序的需要。适用转让人的住所地法过于机械和片面。相对来说,适用被转让债权的准据法最能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最能满足确立物权秩序的需要。涉外债权转让应适用被转让债权的准据法,我国新立法虽无此规定,但法解释的道路是畅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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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院适用国际条约是指法院以条约为依据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出裁判。适用条约有别于援引条约和遵守条约。我国法院适用条约其实是法院适用私法条约,公法条约不宜在法院适用。法院适用条约应该有宪法或基本法的授权,条约可以规定其适用条件,但其自身不构成法院适用条约的依据。私法条约的解释既有条约解释,也有法律解释。由于法院适用的是私法规范,因此,法院对条约的解释实际上是法律解释,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条约解释。此外,法院在适用条约时应通盘考虑条约与法律的位阶,不应不加区分地适用“条约高于国内法”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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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宪法的适用,目前我国有学者主张放弃宪法直接适用论而择宪法间接适用论。但是,在一般的意义上,法律适用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事件相联系,以抽象的法律规范为标准对具体法律事件进行评价并做出具有法律意义的决定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只能是直接适用而不可能是间接适用。作为法律之一种,宪法适用也只能是直接适用而不可能是间接适用。就合宪性解释而言,它是以宪法为标准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含义,此时宪法调整的对象是法律而不是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因此,合宪性解释本身就是宪法的直接适用而不是间接适用。而所谓的宪法间接效力论和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论也无法为宪法间接适用论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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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活在法律的调控之中,以法律为准绳。马克思说:"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法律需要解释才能获得生命,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什么是解释却如同什么是法律一样令人困惑。"这说明法律是普遍一般的规范,把法律适用于社会现实生活必然涉及对法律的解释。一般来说,法律解释会产生多种解释结果。对解释结果的多样性是司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是法律解释方法本身不能加以解决的。这就需要运用价值进行平衡。所以利益衡量或价值衡量是法律解释方法运用之后要接着运用的方法,在一定意义上,它决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左右着法律适用的进程中方法、工具的选择,决定着法律适用结论正确与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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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练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4):54-63
法律的合宪性解释是指法律有两种甚或多种解释可能时,择取其中与宪法不相抵触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更是一项法律解释要求。此种解释方法对于维护国家法秩序的统一与稳定不可或缺,其正当性源于权力分立原则下的司法自制理念。合完性解释有其运用上的限制,对于字义本身违宪之法律适用合宪性解释是对此种解释方法的滥用与误用。在美国、德国等实行宪法审查的国家,合宪性解释方法在其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具有实效性的宪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尚未真正建立,合宪性解释方法在我国的司法裁判中有无适用空间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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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只要存在法律适用便需要审判解释,因为社会发展总是突破人们设定的法律规范,制定调整全部现存社会关系的法律是不可能的。在市场经济法制初建的中国,有必要建立一套审判解释方法以指导审判实践。 审判适用法律有四个阶段:确认事实、选择相应法律规范即“找法”、解释明确法律规范的含义;依逻辑适用于案件并作出裁决。找法会出现三种可能:找不到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找到相关的法律规范但过于抽象;找到可适用的法律规范。前两者通常认为是法律漏洞和价值补充,属广义法律解释范畴。后一种情况是,法官以法律适用为目的,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活动即是本文所谓审判解释。本文目的在于解决法律解释方法在我国审判实践中的适用问题。首先阐明三种经典解释方法之利弊及其社会基础,之后论述解释方法在我国的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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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生活在法律的调控之中,以法律为准绳.马克思说:"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法律需要解释才能获得生命,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什么是解释却如同什么是法律一样令人困惑."这说明法律是普遍一般的规范,把法律适用于社会现实生活必然涉及对法律的解释.一般来说,法律解释会产生多种解释结果.对解释结果的多样性是司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是法律解释方法本身不能加以解决的.这就需要运用价值进行平衡.所以利益衡量或价值衡量是法律解释方法运用之后要接着运用的方法,在一定意义上,它决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左右着法律适用的进程中方法、工具的选择,决定着法律适用结论正确与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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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现状分析法律解释应该被认为是法律活动的基干,在各个法系的历史和现状中,法律的解释性文献无不大大地超过原典。在英美法系,法律解释的活动主要限于法官在判决具体案件中的法律理解与适用的过程,即一般所称的判例制度。与普通法系将法律解释作为一种动态的应用法律的做法相比,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则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权力分配的体制。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现状。自1949年以来,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先后多次就法律解释问题作出规定。其中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第19次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工作的决议》就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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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司法的职业化,一个常人成了一名职业法官,由于法官适用法律,因而就产生了对法律进行司法解释的需要,由于解释法律,一个原本是常人的法官的主观意识,就这样通过解释活动自觉不自觉地融入了法律适用之中,这种自觉不自觉的活动,就是法官在法律适用中的主观能动性。 一、法律适用与法官职业 (一)法律适用的基本要素 构成一个事物的基本要素,决定了这个事物的本质和特点,而研究这个事物时只有掌握了这个事物的本质和特点,才可以说是对这个事物真正的把握。我们研究法律适用,同样也要首先研究法律适用的诸要素。法律适用的诸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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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国外法理学者对法律适用过程的分析有助于对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二者关系的理解。探讨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的关系、明确法律解释的价值对有效弥合共性法律与个性案件之间的罅隙、保证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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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日常语言为载体的现代法律,往往存在因法律语词的歧义、模糊、评价性、翻译问题以及意义变迁等因素导致法律意义的不确定,这给司法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和判决结论的正当性构成严重障碍。文义解释恰恰因为具有释明法律意义、澄清和弥补法律语义缺陷的细分功能而被视为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进行法律解释的优位性解释方法。只有经由法官解释和表述的法律规范是清晰的并且是契合了公民期待可能性的,一个国家的现实法律秩序才真正具备规范性根基,文义解释之于现代法治国家因而具有构成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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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一直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的方法,阐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以及在法律适用中应遵循的规则,进而指出法律解释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