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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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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关于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罪名中,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间关系复杂。理论界有关于嫖宿幼女罪存废论的争论,审判实践中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操作困难。本文试图在现行立法模式下,通过论证两罪间的法条竞合的关系,进而提出对于一般嫖宿行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对发生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情形时则以强奸罪定罪量刑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2.
嫖宿幼女罪就其性质来看,实为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情形,其侵害的法益主要还是包括性自由权在内的幼女身心健康.由于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其法定刑的设置也不符刑罚目的,更有违平等保护的刑法价值观,因而刑法应当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行为回归到强奸罪中去.  相似文献   

3.
日本刑法中的奸淫幼女犯罪及对我国刑法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现行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规定与我国刑法相似,日本的判例和通说认为,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不是一种独立的罪名);奸淫幼女既遂的认定标准是采取“插入说”;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在主观上要求明知奸淫的对象是幼女,对幼女的年龄发生误认时,阻却强奸罪故意的成立。《日本改正刑法草案》单独设立了奸淫幼女罪,对采用暴力、胁迫等普通强奸罪的手段奸淫幼女的定强奸罪,只有不采用普通强奸罪的手段奸淫幼女的才定奸淫幼女罪。日本关于奸淫幼女犯罪的刑法理论、立法和司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4.
嫖宿幼女罪是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新罪名,两者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当行为人嫖宿幼女具有一般情节时,应适用嫖宿幼女罪。当嫖宿行为具有符合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时,虽然强奸罪的最高法定刑比嫖宿幼女罪为重,但综合考量强奸罪的法定刑排列顺序、嫖宿人的主观意图、幼女的过错等方面,以强奸罪论处的刑罚并不意味着比嫖宿幼女罪为重,因嫖宿幼女罪的特殊规定性,以嫖宿幼女罪论处更为合理。行为人以嫖宿的方式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明知该幼女是被强迫卖淫的,只要自己未实施该强迫行为,都应以嫖宿幼女罪论处,同时也不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5.
嫖宿幼女罪就其性质来看,实为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情形,其侵害的法益主要还是包括性自由权在内的幼女的身心健康.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等于从刑法方面将幼女分为卖淫幼女和非卖淫幼女,这有违平等保护的刑法价值观,而且其法定刑的设置,也不符刑罚目的,所以,应当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行为回归到强奸罪中去.  相似文献   

6.
奸淫幼女的行为究竟该怎样定罪?在理论上存在着两种意见:一种是分立说,一种是统一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中取消了奸淫幼女罪,把奸淫幼女的行为纳入到强奸罪里来,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文章通过对奸淫幼女这一行为及其立法精神的考察,认为奸淫幼女的行为与强奸妇女的行为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奸淫幼女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该独立成罪。  相似文献   

7.
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型的强奸是一种想象竞合,在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犯罪构成时就应该从一重处罚。嫖宿幼女罪保护的是幼女之身心健康与社会管理秩序之双重法益,特别是嫖宿行为中支付嫖资的情节并非其减责事由,因为这种情节既不是违法性减轻事由(所保护的法益并未因此受到较小之侵害),也不是责任减轻事由(行为人之主观恶性并未有任何降低)。相反,这种给付嫖资的行为恰恰是一种容易引起社会之仿效的加重处罚理由。因此,对于嫖宿幼女罪的司法适用,不论从法律解释、立法目的还是其与强奸罪的关系来看,都有其单独存在之合理与必要。  相似文献   

8.
新强奸罪的犯罪客体与既遂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奸淫幼女罪罪名的取消 ,使得重新认识新的强奸罪犯罪客体与既遂标准成为必要 ,因为在这两个问题上 ,原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完全不一致。新强奸罪的犯罪客体应当统一表述为“女性性的不容侵犯权利” ,其既遂与否应采用统一的“插入说”标准。  相似文献   

9.
从习水案探析嫖宿幼女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习水嫖宿幼女案引发了公众和学界对嫖宿幼女罪的质疑,认为该罪是对卖淫幼女的立法歧视,应予取消。从立法来看,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奸淫幼女)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是为了保护特别场所的幼女和打击、消除儿童色情业,本罪的设置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10.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奸淫幼女构成犯罪的,应定为强奸罪;奸淫幼女既遂的认定标准应采取"插入说";奸淫幼女构成犯罪应以明知奸淫的对象是幼女为要件。刑法有必要增设独立的奸淫幼女罪。  相似文献   

11.
我国台湾地区妇女团体性自主意识的觉醒推动了性侵害犯罪于1999年的大规模修正.性价值观的变化使得重视个体权利的性自主权此一具体法益观取代社会性伦理秩序此一抽象法益观;法益观的变革导致性交、猥亵两种基本性侵犯罪类型概念界限的位移,也使得性交猥亵犯罪的行为主体及行为对象得以扩大化,实现了对两性的平等对待和保护;而“违反其意愿之方法”对“致使不能抗拒”用语的取代,使性侵犯罪是对性自主权的侵害的不法本质在犯罪构成上得以具体体现出来.由于理解上的差异,司法人员对于性侵犯罪各罪犯罪构成及罪界关系均产生较大分歧.立法技术以及观念上的不同,使得两岸在性自主犯罪的规制以及司法适用上存在一些差异.性自主权法益观下,大陆刑法应在扩大性侵犯罪行为对象、相对明确扩张性交(奸)概念范围、使单纯利用他人不能或不知反抗之状态而为性交或猥亵、与幼年性交之行为罪名独立化,并有条件承认婚内强迫性交的犯罪化,嫖宿幼女实质仅侵害了幼女性自主权,该罪应予以取消而实现其向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回归.  相似文献   

12.
近年,社会公众对嫖宿幼女罪争论很大。由于对象的特殊性,立法者将嫖客纳入刑法,嫖宿的本质并非是否存在金钱,而是奸淫。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模式,即是否存在有三方关系的商品交易模式。我国司法解释对本罪的主观要件采用主客观相统一标准,英美的严格责任更能体现对幼女的保护。刑事法律不同于民事,侧重点不同,民法侧重关系,刑法侧重对行为的处罚。社会公众对本罪的质疑折射的是对司法的不信任。  相似文献   

13.
长久以来,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在学界一直存在激烈争论。"废除论"认为,嫖宿幼女罪不符合刑法基本原则,造成刑罚体系的混乱,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理应并入强奸罪中。我们认为,对嫖宿幼女罪应该客观全面评价,从犯罪客体、惩罚目的等方面进行考量,此罪是有存在合理性的。在解决社会认知偏差的矛盾上,我们提议对嫖宿幼女罪作一些修正和解释,使刑法价值和公众心目中的正义理念相契合。  相似文献   

14.
嫖宿幼女罪不应当废除.嫖宿幼女罪规定的是基本犯,属于重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犯,而不是强奸罪的加重犯,理应可对嫖宿幼女罪的加重情形适用,因为嫖宿幼女的行为既是性暴力行为,也是性剥削行为,本罪的设立与法定刑设置,恰恰体现了保护儿童优先原则的刑事政策,嫖宿幼女罪不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说法不能成立.嫖宿幼女罪属于专业性术语,任何语言都有其表达的局限性,将嫖宿幼女罪上升到是对幼女的公然歧视的“高度”,有夸大之嫌,因为由嫖宿幼女罪并不能推导得出幼女有刑事法上过错的结论;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既可适用于加害人行为的认定,也可适用于被害人行为性质的判断;幼女承诺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对幼女“承诺”所涉的行为不可以进行评价.嫖宿幼女罪涉及的是对幼女行为的描述;行政法规上可对幼女卖淫行为规制的现实与实践,也证明嫖宿幼女罪有污名化幼女的说法难以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造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借鉴德日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有其合理性基础与必要性前提.  相似文献   

15.
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行为人只对八种特定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与强奸罪实质相同的奸淫幼女罪原则上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与贩卖毒品罪相关的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不能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绑架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对于其中的敌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罪则应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奸淫幼女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备“明知”和“故意”,即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明知奸淫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我国刑法中没有严格责任犯罪,奸淫幼女犯罪在理论上也不宜实行严格责任。完全不考虑男性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故意和明知,仅以“幼女自愿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无效”为由就认定强奸罪成立,这是典型的客观归罪。  相似文献   

17.
驳嫖宿幼女罪取消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多数学者批评刑法中嫖宿幼女罪之规定不具合理性.从先解释论后立法论的立场出发,应尽量通过对实定法的解释,实现法律规定内部的平衡与合理.我国刑法的嫖宿幼女罪在保护法益和行为结构方面都具有独特性,因此将其作为独立罪名规定具有合理性.作为嫖宿幼女罪法定刑参照系的并非强奸罪的法定刑.通过与和奸幼女行为、非强制猥亵儿童行为的量刑范围进行比较,本罪的法定刑也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8.
与世界主要国家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相比,我国对于嫖宿幼女罪的刑罚处罚是较重的。主张嫖宿幼女罪否定了幼女性"自愿"的无效性的观点是错误的,嫖宿幼女罪没有把受害幼女称为卖淫女,不存在对幼女的道德歧视和二次伤害问题。嫖宿幼女罪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幼女性权利的格外保护,废除嫖宿幼女罪会放纵性侵幼女犯罪。  相似文献   

19.
随着习水8·15案件的发生。对“嫖宿幼女罪”罪名存废的争议再次引起社会的关注,从维护幼女合法权益的视角.应将保护幼女身心健康作为选择嫖宿幼女罪存废的最高价值目标,并基于此价值导向废止嫖宿幼女罪的罪名,而统一归入《刑法》第236条所规定的强奸罪。  相似文献   

20.
我国奸淫幼女案件数量较大且保持稳定,奸淫幼女的案件中多是熟人作案,多次实施奸淫行为和奸淫多人的比例高,奸淫行为造成的危害严重.我国刑法对奸淫幼女行为进行规制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基于对奸淫幼女行为统一规制的刑法立场,对幼女性权利进行同等保护,将奸淫幼女从卖淫犯罪中剔除,进而将幼女完全排除在涉淫类犯罪之外.以法益侵害程度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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