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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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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世界主要国家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相比,我国对于嫖宿幼女罪的刑罚处罚是较重的。主张嫖宿幼女罪否定了幼女性"自愿"的无效性的观点是错误的,嫖宿幼女罪没有把受害幼女称为卖淫女,不存在对幼女的道德歧视和二次伤害问题。嫖宿幼女罪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幼女性权利的格外保护,废除嫖宿幼女罪会放纵性侵幼女犯罪。  相似文献   

2.
嫖宿幼女罪就其性质来看,实为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情形,其侵害的法益主要还是包括性自由权在内的幼女身心健康.由于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其法定刑的设置也不符刑罚目的,更有违平等保护的刑法价值观,因而刑法应当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行为回归到强奸罪中去.  相似文献   

3.
嫖宿幼女罪就其性质来看,实为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情形,其侵害的法益主要还是包括性自由权在内的幼女的身心健康.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等于从刑法方面将幼女分为卖淫幼女和非卖淫幼女,这有违平等保护的刑法价值观,而且其法定刑的设置,也不符刑罚目的,所以,应当废除嫖宿幼女罪,将嫖宿幼女行为回归到强奸罪中去.  相似文献   

4.
与世界主要国家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相比,嫖宿幼女罪的刑罚不轻。嫖宿幼女罪没有否定幼女性“自愿”的无效性,没有把幼女称为卖淫女,不存在道德歧视和二次伤害问题。嫖宿幼女罪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幼女性权利的格外保护,废除嫖宿幼女罪的根据不成立。  相似文献   

5.
在关于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罪名中,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间关系复杂。理论界有关于嫖宿幼女罪存废论的争论,审判实践中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操作困难。本文试图在现行立法模式下,通过论证两罪间的法条竞合的关系,进而提出对于一般嫖宿行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对发生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情形时则以强奸罪定罪量刑的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6.
驳嫖宿幼女罪取消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多数学者批评刑法中嫖宿幼女罪之规定不具合理性.从先解释论后立法论的立场出发,应尽量通过对实定法的解释,实现法律规定内部的平衡与合理.我国刑法的嫖宿幼女罪在保护法益和行为结构方面都具有独特性,因此将其作为独立罪名规定具有合理性.作为嫖宿幼女罪法定刑参照系的并非强奸罪的法定刑.通过与和奸幼女行为、非强制猥亵儿童行为的量刑范围进行比较,本罪的法定刑也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嫖宿幼女罪,因其侵害法益及犯罪构成的独特性,而被《刑法》赋予重点定向打击嫖宿幼女行为的特殊使命。它与强奸罪并行不悖,分段规制,共同构成了我国惩处性侵女性的相对严密的刑事法网。嫖宿幼女罪只是针对普通嫖宿幼女行为而言,对于具有严重情节的嫖宿幼女行为,仍应回归强奸罪;嫖宿幼女罪独特的行为构造,使得在该罪场合,其刑事责任可以被分担给一个以上的不同刑事责任承担主体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8.
近年,社会公众对嫖宿幼女罪争论很大。由于对象的特殊性,立法者将嫖客纳入刑法,嫖宿的本质并非是否存在金钱,而是奸淫。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模式,即是否存在有三方关系的商品交易模式。我国司法解释对本罪的主观要件采用主客观相统一标准,英美的严格责任更能体现对幼女的保护。刑事法律不同于民事,侧重点不同,民法侧重关系,刑法侧重对行为的处罚。社会公众对本罪的质疑折射的是对司法的不信任。  相似文献   

9.
随着习水8·15案件的发生。对“嫖宿幼女罪”罪名存废的争议再次引起社会的关注,从维护幼女合法权益的视角.应将保护幼女身心健康作为选择嫖宿幼女罪存废的最高价值目标,并基于此价值导向废止嫖宿幼女罪的罪名,而统一归入《刑法》第236条所规定的强奸罪。  相似文献   

10.
嫖宿幼女罪是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新罪名,两者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当行为人嫖宿幼女具有一般情节时,应适用嫖宿幼女罪。当嫖宿行为具有符合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时,虽然强奸罪的最高法定刑比嫖宿幼女罪为重,但综合考量强奸罪的法定刑排列顺序、嫖宿人的主观意图、幼女的过错等方面,以强奸罪论处的刑罚并不意味着比嫖宿幼女罪为重,因嫖宿幼女罪的特殊规定性,以嫖宿幼女罪论处更为合理。行为人以嫖宿的方式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明知该幼女是被强迫卖淫的,只要自己未实施该强迫行为,都应以嫖宿幼女罪论处,同时也不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11.
从习水案探析嫖宿幼女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习水嫖宿幼女案引发了公众和学界对嫖宿幼女罪的质疑,认为该罪是对卖淫幼女的立法歧视,应予取消。从立法来看,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奸淫幼女)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是为了保护特别场所的幼女和打击、消除儿童色情业,本罪的设置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12.
在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单独成罪引发的问题日益明显。文章通过对比分析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在犯罪构成方面的异同,深入论证嫖宿幼女罪在平等适用法律、罪刑法定、立法协调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刑事立法的角度进一步探究规制嫖宿幼女行为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3.
嫖宿幼女罪不应当废除.嫖宿幼女罪规定的是基本犯,属于重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犯,而不是强奸罪的加重犯,理应可对嫖宿幼女罪的加重情形适用,因为嫖宿幼女的行为既是性暴力行为,也是性剥削行为,本罪的设立与法定刑设置,恰恰体现了保护儿童优先原则的刑事政策,嫖宿幼女罪不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说法不能成立.嫖宿幼女罪属于专业性术语,任何语言都有其表达的局限性,将嫖宿幼女罪上升到是对幼女的公然歧视的“高度”,有夸大之嫌,因为由嫖宿幼女罪并不能推导得出幼女有刑事法上过错的结论;大陆法系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既可适用于加害人行为的认定,也可适用于被害人行为性质的判断;幼女承诺无效,但并不意味着对幼女“承诺”所涉的行为不可以进行评价.嫖宿幼女罪涉及的是对幼女行为的描述;行政法规上可对幼女卖淫行为规制的现实与实践,也证明嫖宿幼女罪有污名化幼女的说法难以成立.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造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借鉴德日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有其合理性基础与必要性前提.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嫖宿幼女事件频发,然而事后这些"嫖幼者"却仅被判处屈指可数的有期徒刑,从而深深刺激着民众的道德神经。于是在媒体上、网络上形成了一股强烈的民意,纷纷以嫖宿幼女罪量刑过轻为由要求改革直至取消该罪的存在,并将嫖宿行为划入强奸罪的序列。与此同时,法律精英群体却与民众展开了"角力战",认为"嫖宿幼女刑罚过轻"是个伪命题,其存在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二者的激烈碰撞让立法者与司法者似乎感到"无所适从",陷入了一种选择困境。为此,应将嫖幼罪修改为"对儿童的性侵犯罪",使该罪能在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又给予潜在的罪犯最大的震慑与规制。  相似文献   

15.
嫖宿幼女罪的困境及其突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嫖宿幼女罪立法存在用词不当,刑罚失衡;因罪名不能承载社会谴责,忽视被害人权益,立法过于理想,忽视司法现实等价值偏失。其问题根源在于我国刑事立法存在合法性危机。要从根本上解决嫖宿幼女罪所存在的问题,必须从技术与价值两方面对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型的强奸是一种想象竞合,在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犯罪构成时就应该从一重处罚。嫖宿幼女罪保护的是幼女之身心健康与社会管理秩序之双重法益,特别是嫖宿行为中支付嫖资的情节并非其减责事由,因为这种情节既不是违法性减轻事由(所保护的法益并未因此受到较小之侵害),也不是责任减轻事由(行为人之主观恶性并未有任何降低)。相反,这种给付嫖资的行为恰恰是一种容易引起社会之仿效的加重处罚理由。因此,对于嫖宿幼女罪的司法适用,不论从法律解释、立法目的还是其与强奸罪的关系来看,都有其单独存在之合理与必要。  相似文献   

17.
未成年人是民族的未来,也是民族的希望。当下,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关爱之网”,如对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罚原则、未成年人不得被判处死刑原则、未成年人在量刑时从轻处罚原则等等。但是在实务中,这张“关爱之网”还存在部分“边缘”有疏漏以及部分“网眼”过于宽大的问题,如教育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问题、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等,都亟需我们对其加以“修葺”和“改进”。  相似文献   

18.
随着"非自然性交"行为的出现,我国的强奸罪立法亟需完善。应该将妇女规定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将男子扩大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强奸的行为方式除了性器官的性交以外,还可以包括口交和肛交。另外,奸淫幼女的行为应该独立成罪并将其犯罪对象扩展至所有的幼童,单独设立"奸淫幼童罪"。嫖宿幼女罪既与奸淫幼女罪发生竞合,又与猥亵儿童罪发生竞合,三者之间的法定刑又轻重有别,因而不能有效地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对幼女身心健康的保护,应当废除。  相似文献   

19.
从定性上讲,根据目前披露的案件事实,被告人冯支洋等人嫖宿幼女的行为符合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从程序上讲,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要求补充侦查,但此补充侦查并非等于或必然引起撤回起诉;习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也应将案件移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这只是无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向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所作的案件移送,并非改变级别管辖或提级审理。  相似文献   

20.
日本刑法中的奸淫幼女犯罪及对我国刑法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现行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规定与我国刑法相似,日本的判例和通说认为,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不是一种独立的罪名);奸淫幼女既遂的认定标准是采取“插入说”;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在主观上要求明知奸淫的对象是幼女,对幼女的年龄发生误认时,阻却强奸罪故意的成立。《日本改正刑法草案》单独设立了奸淫幼女罪,对采用暴力、胁迫等普通强奸罪的手段奸淫幼女的定强奸罪,只有不采用普通强奸罪的手段奸淫幼女的才定奸淫幼女罪。日本关于奸淫幼女犯罪的刑法理论、立法和司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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