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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内外多种因素的影响 ,中国近代的公司法与西方诸国的公司法有许多相同之处。同时 ,又由于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差异 ,也因为法律传统的不同 ,中国近代的公司法与西方各国的公司法相比 ,又表现了较多的独特性。探讨它们之间的异同 ,对中国当代的公司立法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彭春莲  傅冰 《法学杂志》2006,27(3):66-69
从比较法的视角看,新《公司法》是一部借鉴西方国家公司法的立法经验,总结我国《公司法》施行十余年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较先进的公司制度,在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对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一人公司”的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等方面都有重大的突破。  相似文献   

3.
我国《公司法》2005年的修改拉开了公司法现代化的序幕。在大量借鉴和引入西方先进公司法制度的同时,我们应审视我国公司法发展和变革轨迹。目前,西方国家公司法发展和竞争的良好态势使学习和借鉴一些判例法国家的先进公司法律制度成为首选,但是,一味将这些属于舶来品的制度进行盲目借鉴,必将导致产生一些不可预知的后果,我国的公司法改革也将可能因此而误入歧途。这就有必要在我国现有公司成文法体系的基础上,适时引入产生先进公司法律制度的方法和途径即判例法方法,以有效推进有中国特色公司法的改革,使我国公司法既能满足自身制度发展的内在需求,也能够沉着应对潜在的区域公司法的制度性竞争,为今后我国公司法的不断改进和迅速发展奠定良好的体系性基础。  相似文献   

4.
1993年以来我国《公司法》虽经过多次修订、修改,但其体系结构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司法》最初是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参酌各国公司立法经验,整合了有限责任公司法规范和股份公司法规范,采取“统分结合”的方式,形成了现行法上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对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产生了困扰。各国现代公司法体系是19世纪自由竞争和工业经济的产物,是为大型公开公司的需求而设计的。多数国家以公开公司为基础,以封闭公司为例外,建立了公司法的体系,在立法形式上,采取这两类公司的分别立法或统一立法的模式。近年来,以英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国家进行了公司法的改革,转变了原有的观念,以中小企业和封闭公司为基础构建一般规范,对公开公司作出例外规定或就某一事项作出单独规定。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应顺应当代知识经济和数字经济的要求,在坚持现行法上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统合于一部公司法典的基本模式的同时,建立从公司设立、存续到消灭等的同一事项中以具有封闭性质的中小公司为定位建立基础规范,对具有公开性质的大公司作例外或单独规范,以利于公司法的解释和适用。  相似文献   

5.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本文比较了一些西方国家的相关制度 ,运用“结构利益衡量法”对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生成和运作方式作深入剖析的基础上 ,对我国公司法存在的法律漏洞进行了弥补 ,得出了肯定的初步回答。在此基础上 ,提升了“公司法的生命在于运动”的理念。  相似文献   

6.
一、“小公司”法改革之背景与“ThinkSmall First”原则 (-)“小公司”法改革之背景 英国现行公司法主要反映了大公司的需要,然而它却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小公司与私人公司的需要。公司法中的某些规定,如持股的披露,仅适用于公众公司(通常为以“plc”字母结尾的大公司),而另一些规定,如资本维持与股东公平交易执行规则,应在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中有不同的适用规则,却在公司法中以某种方式混杂在一起,以致难以识别那些仅适用于私人公司的规则。一些有关小公司的关键性规定,如董事的义务、少  相似文献   

7.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10月27日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系统总结了上个世纪后十年以来公司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成果,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体系,意义重大。其中,该法关于公司担保能力的一系列规定,完整勾画了公司从事担保行为的准则,对公司和对以金融机构为主的债权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能力的规定是一个制度性的飞跃,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此前实践中进行的制度性探索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分不开,尤其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7日对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案[即“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000)经终字第186号]的裁判分不开。本文在归纳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能力的规定之际,愿意和读者重温这起“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  相似文献   

8.
试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兼评中国《公司法》第九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公司法》第九章关于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规定在表述上有不严谨之处,它有时使用“生产经营活动”,有时使用“经营活动”,有时使用“业务活动”,而对不同概念法律上又没有作出严格界定。这种立法中概念使用的随意性使人们对公司法关于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规定在理解和适用法律时很容易产生歧义。此文针对上述问题及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相关的其它问题作了探讨,认为,《公司法》第九章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规定在立法上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李玉福 《政法论丛》2010,(5):F0003-F0003
公司法是舶来品,在以权利本位作为理论基石的西方法律思想的导引下,公司法作为市场经济社会最重要的市场组织法律形式,公司法首先是以确认各类公司主体的法律权利作为立法主旨的。因此,以股权为核心的公司法上的权利体系构成了公司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学者研究公司法更多的聚焦点也在于各类公司法权利的保障层面。但是,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明显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公司法在1993年颁布并实施,经1999年首次修订、2004年二次修订,于2005年修正,沿用至今。由于我国引入公司与公司法的时间较晚,对于公司治理方法尚未成熟,公司的管理还较为倾向于政府管制,政府管制不仅包括政府管制的方法、发展目标、发展政策和公司结构等,还包括司法对公司的一种强制性处理管制。本文针对公司法中的"政府管制"理论争议与立法政策进行分析,以西方发达国家的管制经验结合我国公司法中的不足提出讨论问题,并探讨了立法政策对公司法的影响。  相似文献   

11.
公司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美国公司制度的理念变迁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郑祝君 《法商研究》2004,21(4):119-126
传统公司法奉行股东利益至上和利润最大化原则 ,忽视了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和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随着传统公司理论的突破与发展 ,2 0世纪末期改革以后的美国公司法 ,在奉行利润最大化的同时 ,将“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以及公司与社会协调发展等内化为公司法自身的规范和制度 ,并着眼于与社会和谐共进的长远目标。而这一和谐理念的形成是建立在实用主义社会学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基础之上的。  相似文献   

12.
外国(地区)公司代表受贿能否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问题,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个有争议的新问题。刑法第163条对于“公司、企业”的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也从未涉及过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对刑法第163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仅仅是指中国的公司、企业,而且包括外国(地区)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而外国(地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就其属性来讲,它是外国(地区)公司分支机构的一种形式,故应当将其列入公司、企业的范畴。 一、从我国公司法的专门规定来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已经纳入其调整范围 我国公司法在第九章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作了专门规定。首先,从其法定含义来看,《公司法》第199条第1款规定:“外国公司依照本法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或办事机构。第二,从其法律地位来看,《公司法》第203条规定:“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可见,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从属于外国公司,是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与外国公司的关系相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新一轮修改引入“国家出资公司”可以促进公司法的功能扩展和回应国企改革发展需求,但也凸显出既有公司治理的规则局限与法理匮乏,修改草案相关制度设计尚不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模式选择应当跳出本位与主义之争的窠臼,建构和完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在此理念下,宜将董事会定位为国家出资公司的“决策机构”,以利于其扮演好多种角色。董事会中心治理模式的法律制度保障,需要厘清公司法作为“公开运营法”之功能,以促进公司制企业从“暗箱”变为“明箱”;同时以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机制建构的重心;在立法技术上以机构间分权为手段,对董事会采取概括授权,对其他机构采取限定授权;并且,为避免多头问责的弊端,应构建统一的监督问责机制。  相似文献   

14.
传统公司法是建立在公司之问彼此独立、互不参股的基础上的。在企业集团与关联企业日益增多的今天,各国公司法都实现了从只调整单一公司到以调整单个公司为主,以调整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为辅的立法思想转变。从少数股东保护角度验证中国公司法增加对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的规定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5.
贾翱 《行政与法》2013,(9):126-128,F0003
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大幅度调整了公司立法,其共同特点是增强了对小公司发展的促进措施。公司法在处理小公司问题上有三种不同的模式.即特殊的公司形式、公司的替代形式以及采取“小公司优先”原则。其中”小公司优先”原则又可以采取不同的实现方式。  相似文献   

16.
公司担保是公司与第三人交易的客观社会现象,西方传统公司法理论与公司立法均认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随着公司进行商事交易实践的迅速发展,公司担保对商事交易实践的促进作用,已经使公司担保的效力不可否认。随之,西方各国在现代公司立法过程中对公司担保做了不同程度规制的基础上,均认可了公司担保的效力。我国新旧公司法对此也进行了不同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7.
沈贵明 《法学》2006,(11):45-50
对一人公司的立法认可有直接认可和间接认可两种模式,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采用直接认可的立法模式,符合公司立法的发展趋势。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立法认可,突破了公司人格的传统理念,张扬了公司独立人格的本质内涵,弘扬了公司法促进投资的基本功能。然而,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资本制度的严格规范与公司法的新理念不相符;有关股东“连带责任”的规定与《公司法》本身有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不相吻合。  相似文献   

18.
企业集团与少数股东保护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越 《河北法学》2003,21(6):24-30
传统公司法是建立在公司之间彼此独立、互不参股的基础上的。在企业集团与关联企业日益增多的今天,各国公司法都实现了从只调整单一公司到以调整单个公司为主,以调整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为辅的立法思想转变。从少数股东保护角度验证中国公司法增加对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的规定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9.
考察公司制企业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现代公司制并非单纯源自商人实践。不管是在西方还是在东方特别是中国的公司制度变迁中,国家在其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在中国,重农抑商的传统思想与自古以来因官商关系形成的国家对商业的深入渗透,并加之中国特色的国企问题,造就出中国公司法的一种独特结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企业所有制及法人本质的争论,从侧面反映出国家与公司之间、国企改革与公司法之间的盘根错节。因为不得不囊括国有公司与私人公司,因此需要建构兼具包容性、融合性的公司法律制度体系。国有背景公司的特殊出身和股权结构以及治理模式存在浓厚的意识形态元素和官商文化气质,需要公司法作出差异性的制度应对,以便契合中国国情。国家角色在公司法制的演变中会持续发挥作用,但其功能也会适时调整,近期公司法的修订中国家应当集中关注强化国有公司治理制度、推进公司社会责任的诉讼机制发育及因应资本约束软化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20.
“公司设立无效”(又简称“公司无效”)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一种否定。它既不同于公司成立后的“解散”,亦不同于普通法国家公司法为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欺诈而适用“揭穿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规则时的“公司人格否定”。在各国的公司立法中,并非所有公司法都采用了这种无效制度。法国的《商事公司法》可谓是少数规定此项内容的公司法之一[1]。通过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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