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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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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物权法》的两个条文涉及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但条文过于粗糙,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构成要件和救济方式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全面,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本文拟通过介绍美国私人妨害制度和德国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对同一问题的解决路径,着重对构成要件和救济方式进行剖析,希望能找到完善我国不可量物侵害的制度设计和方法。  相似文献   

2.
对于不可量物侵害,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中未作一般性规定.通过对国外制度的介绍和比较分析,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努力完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相似文献   

3.
论不可量物侵害分类及容忍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可量物是指没有一定具体的形态,不能用传统的衡量方式加以计量,但能被人感知或对人体产生影响的物质,对于轻微的不可量物侵害,权利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我国《物权法》对不可量物侵害以及容忍义务做出了规定,并从物质形态上对不可量物进行了划分,但仅从物质形态上对不可量物进行划分,对判断是否成立容忍义务是不够的,必须根据不同标准对不可量物侵害提出新的学理分类,并根据这种分类分析对于不同种类的侵害所负的不同的容忍义务。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不可量物的特点出发 ,将不可量物侵害与环境侵害区分开来 ,探讨了对不可量物侵害的“容忍限度”及其归责原则 ,认为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该借鉴西方的经验 ,将不可量物侵害以明确条文规定出来 ,做到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5.
环境民事诉讼分为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主要由侵权责任法调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民事诉讼法调整.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环境污染案件和物权法第90条规定的不可量物侵害属于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公害案件和自然环境破坏案件(生态环境案件)属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畴.为正确处理环境类民事案件,必须准确把握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与物权法第90条的关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的债务性质,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6.
尽管《物权法》在相邻关系一章以第90条的形式对不可量物侵入作出了规定,故其以不完全法条的身份宣示了相邻关系视域下不可量物侵入之救济制度的缺位。同时,无论是《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抑或是《环境保护法》,均只明确规定了环境侵权的判断标准:即以造成了“重大损害”作为判断侵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该“重大损害”或以实际发生人身财产实质损害为判断标准,或以违反符合法定的排污许可或排污标准为判断标准。这样,在不可量物侵入符合法定的排污许可以及排污标准之时,只要未产生显性损害(病理性损害为显性损害),受害人即便遭受难以忍受的精神折磨,亦无法寻求相应的救济。甚至,受害人会因遭受的噪音侵害处于法定标准之上或下而获得天壤之别的司法判决。这显然有失公正。因此,本文针对不可量物侵入在程度和性质上的差异,创造性的引入了“较大损害”这一与传统实践中“重大损害”标准相对应的标准,构建出了相邻关系视域下不可量物侵入之补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7.
相对于我国目前以行政环境管理权为主导的环境保护机制,民事环境权则从人权或私权的角度给我们保护环境以新的启示。国际国内对其不断进行探索研究,民事环境权在私法化、司法化上不断取得进步,在我国也逐步通过立法予以确认,尤其是我国物权法中不可量物侵害制度的规定更是对我国民事环境权的肯定,实现了环境权的私法化和司法化。  相似文献   

8.
作为大陆法系物权法制度的特有概念,物上请求权在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2007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物权法》.在此基础上,对物上请求权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具有相当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应当从物上请求权之概念出发,认识其性质与类别,辨析其与诉讼时效之关系,进而探讨其私力救济之问题,并结合《物权法》现行规定之纰漏提出可行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9.
占有的法律性质为法益,故而基于占有而生的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法律性质为物上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我国民法应当区分物上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物上请求权等同于物权请求权,并在物权法总则中专章规定物权请求权,此种用总则中物权请求权的规定统领分则中所有类型的物上请求权的做法易使总则的规定与分则的规定发生法条上的逻辑矛盾.  相似文献   

10.
通过我国《物权法》对占有保护制度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占有保护制度的设立,反映了经济需求,适应了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此对我国《物权法》的构建和完善提几点建议:即在我国的法制理念和国情条件之下,是否应该规定自力救济权;而我国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规定又是否合理,是否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我国有没有必要把占有之诉单独列出;以及论述一下我国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11.
物权概念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学术界出现了几种较为典型的物权概念。通过对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利益性、排他性进行深入分析后得出:物权。是指民商主体依法对物支配的一种财产权利。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对物的支配具体体现在对物的占有和利用上。自物权侧重于对物的占有。他物权侧重于对物的利用,两者相得益彰。共同构筑了整个物权法体系。  相似文献   

12.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颁布以后设立的新类型犯罪,司法实践中对其在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意见分歧较大,产生了一些理论和司法适用上的问题。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犯罪对象必须是国有资产,非国有资产包括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罪与非罪的界定,要看私分单位对所分资金是否具有可支配性及发放手段是否具有一定的非法性。  相似文献   

13.
对于物权公示究竟是物权权利的公示还是物权变动行为的公示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将有助于确定物权公示制度的内容和范围,界定物权公示制度的概念,确定物权公示制度在物权法中的地位、物权公示是否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物权公示的效力。一个完善的物权法体系至少应具备基本的原则、全面的制度及应变的机能。  相似文献   

14.
论知识产权法的合同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人通过合同执行区别定价策略来获取知识产权法下难以获得的利益,属于权利的私人定制.权利人通过合同对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制度予以反限制、对知识产权法不保护的客体提供保护、对知识产权进行知识产权法之外的限制,这些合同条款可否执行需要我们谨慎考虑其合法性.通过合同执行区别定价既有可能具有激励创新之效应,也有可能存在对公共利益侵蚀之威胁,因此需要在利益平衡原则的指导下,以合同法维护契约正义的制度为核心来考虑这些合同条款是否违反了知识产权法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是否属于显失公平之情形.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民法取得时效要件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取得时效是民法时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应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以维护秩序、公正之价值,促进效率.取得时效构成要件包括:占有人需为自己所有或为自己的主观意思占有,占有不以善意为必要;占有人必须公开地、和平地、不间断地占有;取得时效适用范围包括所有权和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取得时效标的不以登记为限,已登记但登记错误的适用登记取得时效.  相似文献   

16.
伴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在数字化技术的广泛应用中应运而生。因其本身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能够通过现实交易体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所以具有接受刑法评价的经济基础,具有财产属性和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属性。《刑法》应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侵财性犯罪对象之一,同时应在侵财性犯罪中严格区分“财物罪”与“利益罪”。  相似文献   

17.
《继承法》以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了遗产范围,这种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今经济社会对《继承法》的客观要求。对遗产范围制度的修正,主要应通过采纳遗产概括承受主义,从而将消极财产纳入遗产范围中;采纳不完全遗产制度,以防止继承人恶意逃债;对新型财产性权益、具有人格要素的物、特定法律资格与行为的继承,则应不局限于其法学属性的理论争议,通过立法技术实现对其继承方式的法律规制。这种对《继承法》现代化修正的立法精神本质,是法律主体对因经济基础发生变革而导致的遗产种类多元化、遗产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化的法价值需求的实践活动,是对继承权客体制度本土化移植的体系化修正,从而实现法律上层建筑与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法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18.
所得税是对“所得”征收的税种,所得税的征收实际上会影响到纳税人的财产所有权。作为公法的所得税法与确认和保护私人财产的民法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将二者割裂开来,认为所得税法是关系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制度,而民法是调整私人主体的财产关系的法律,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然而如果没有民法对财产关系的调整,那么所得税的征收将缺乏其基础,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等问题将无法确定,因而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在研究所得税的过程中尤为显得重要。在所得税法律制度中必须处理好国家征税权与纳税人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的税收关系,才能让所得税堪称名副其实的“良法”。  相似文献   

19.
合同诈骗是从普通罪中分裂出来的新型经济犯罪 ,它在具备了普通诈骗罪的一些共性特征外 ,在侵犯的客体、利用的工具、行为方式等方面具有自身的个性。合同诈骗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和市场交易秩序及法治秩序 ;犯罪对象除财物外 ,还应包括财产性利益 ;作为诈骗工具的“合同”应当是具有规范市场行为性质的合同 ,包括口头合同 ;非法占有的故意是直接故意 ,可结合客观行为进行推定。  相似文献   

20.
我国金融犯罪分类在理论上的争议主要是围绕对金融诈骗罪独立设节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问题展开的,在明晰金融诈骗犯罪立法沿革背景下,基于对犯罪客体概念的重申和犯罪客体的犯罪化与犯罪分类机能的认知,我国金融诈骗犯罪独立设节虽然能突出国家对该类犯罪的重视,但是违背了我国以同类客体作为《刑法》分则章节设置的标准。从实然的法规范和应然的法体系视角来看,应将其纳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中;从应然的目的性视角来审视,未来《刑法》进行补正解释或将其纳入《财产犯罪》一章也许更具正当性与合理性,也是对我国国权主义刑法向民权主义刑法转变的有力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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