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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36 毫秒
1.
室内环境属于《环境保护法》所规范的生活环境,室内家具污染致人身体健康损害构成环境污染侵权。作为特殊侵权,室内环境污染案件依据《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受害人提供其身体健康损害证据及其与加害者的家具释放的污染物相关,进行因果关系推定,家具生产者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损害与其生产的家具没有因果关系。保留诉权的法律规定对因室内环境污染致人身体健康持续性损害的受害者提供了持续性司法救济的空间。  相似文献   

2.
笔者认为受害人通过主张侵权之诉得以全面实现损害赔偿救济。作为债权人,通过法律解释扩张《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方式,将履行利益纳入其保护范围之内,以侵权之诉实现其履行利益和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的全面赔偿;而作为第三人,若仅有侵权人造成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主张侵权责任毋庸置疑;除此之外若因侵权人的行为导致第三人承受间接损失,在间接损失存在时,依照侵权行为判定标准若构成侵权,则第三人也可援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   

3.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数人侵权责任服从和服务于救济、预防、惩罚等多重功能的实现,而数人侵权责任的追究程序,往往因诉讼模式研究的滞后而难以实现其预期目标。数人侵权责任诉讼可以类型化为个别型、整体型以及选择型三种诉讼模式。选择型诉讼模式契合侵权责任法以受害人为中心、强化对受害人救济的当代重要发展趋势,应当成为数人侵权责任诉讼程序设置的基准模式,而法定诉讼担当的运用则有助于奠定该诉讼模式在当事人适格方面的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   

4.
随着环境侵权纠纷的频繁涌现,环境侵权诉讼成为解决环境侵权纠纷、救济受到侵害的环境权利的一种重要制度设计。但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在损害认定上存在着很多困境与争议。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对其所遭受的损害举证困难;专家证据力图说明环境损害状况,但其效力引发争议;司法鉴定制度和机构本身存在着弊病,加之环境侵害的特殊性,司法鉴定在环境损害认定中存在诸多困境。  相似文献   

5.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日益成为人民法院审理的重要案件类型之一,只有建立一个多元化的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才能更好地对受害人进行救济。我国《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构建了一个由侵权责任、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三者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救济机制。在现代社会,尤其需要多发挥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功能。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大规模侵权案件层出不穷,但是对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救济却不尽如人意.大规模侵权行为本身固有的属性,比如受害人的多数性和不确定性、侵权人的不确定性和实体法律规定的缺失等是受害人救济中的主要障碍.在对受害人救济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受偿地位,对于改善目前受害人救济的困境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7.
传统侵权法仅对权利损害提供救济,然伴随各类利益救济诉求的出现,法定权利类型的相对封闭性与侵权法律实务的多元化之间矛盾日渐激烈,而为实现救济需要对权利内涵及体系的扩大解释又必将损及权利概念的科学性,由此催生利益损害在侵权法中的确认。近代以来,各国侵权法或于立法中明确规定利益为保护客体,或通过司法实践认可其损害应予救济。在侵权法保护客体从权利扩大至包含利益的进程中,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对利益损害之救济直接创制权利,大陆法系则以此推动立法上的权利创设,二者殊途同归,均有助于逐步实现特定利益的权利化,促进各国民事权利体系的不断丰富。我国民事立法对利益作为保护客体之确认经历了从《民法通则》的隐含到《侵权责任法》的明确,再到《民法典》第1164条的进一步完善,而隐私从初始的归入名誉权项下,进而实现利益独立,并最终成为《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亦充分表明了利益损害之救济对利益权利化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8.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之行为导致受害人直接遭受到的,非因自己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损害而引发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其具有独立性与抽象性、连锁效应性、损失产生于不具明确外观的利益受损等特点。由于这类损失的独特个性,其赔偿问题已经成为法律上的一个难题。英美、法、德各国分别在侵权、合同两种路径下实现救济并寻找合理性。我国亦应在侵权法的框架来实现救济,并通过多种政策因素的利益衡量来实现救济的有效控制。  相似文献   

9.
在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各国法律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我国《侵权责任法》从救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根据被监护人有无财产,对监护人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相似文献   

10.
自然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有别于现行民事立法上的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对于此种侵权,侵权行为法的传统归责原则,无法提供合理的解决,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自然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应当同时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自然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由自然悬挂物附着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与受害人共同承担,但责任范围应有所区别。无论是为救济受害人还是出于遏制损害发生的考虑,都应当将该侵权纳入侵权行为法。  相似文献   

11.
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法律保护的最后屏障,《农民跪求别再建"污企"》照片的出现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制度的缺憾。只有通过立法的完善,才能强化执法,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才能最终防止受害人仰赖"苍天"保护其利益的情况的发生。  相似文献   

12.
针对高空坠物中加害人不明时的困境,《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受害人提供了救济,其立法意图值得赞许,但细究之下并不符合法律逻辑。同情弱者和维护公共安全只是关于制度目的的解释,却不足以支撑其正当性。该条款采用的制度路径实质上是行为推定,但行为推定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理。有效解决这类问题或许要跳出侵权责任法,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3.
等同原则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准则。判断等同必须先设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或尺度。判断等同的主体标准是“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判断是否等同的客观标准在于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物之间的差异是否“非实质性不同”。在进行等同性侵权判断时 ,宜以侵权日说作为普通技术人员判断被控侵权物和权利要求是否等同的时间界限  相似文献   

14.
在无过错责任中,加害人与受害人同时负担注意义务的双边预防模式能有效提升损害预防的效率,应使受害人负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风险预防理论既可满足无过错责任的预防需求,亦能契合受害人过错标准的形成逻辑,故有必要引入风险预防理论设定受害人过错判断标准。在风险预防视域下,由于受害人与加害人双方对危险的控制能力存在显著差异,受害人进行预防将会提升行为成本。因此,在无过错责任中应构建二元过错判断模式。在具体判断受害人过错时,应注重考察其对危险认知水平以及控制能力,避免受害人过错泛化。  相似文献   

15.
当身份权被侵害时,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和精神痛苦往往极为巨大,对此法律是否应当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救济,国内外学理、立法和司法实务对此态度固然不同,但总的发展方向是渐趋肯定之态度。为回应当事人在法律规范变革中的积极作用,平衡当事人利益,以及遵循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分析理论,我们理应构建我国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难点问题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之确定应始终贯彻以受害人为中心之理念。我国即将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应有明确规定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在具体立法时还应注意使条款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现行程序法制构造,难以应对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密切关联且混合并存的复杂案件。在受害人的损害由民事侵权、行政侵权、受害人的过错,乃至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多种原因共同作用而造成的情况下,单一的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均无法高效、低成本且全面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构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制度,从而实现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制度的并行与接轨。  相似文献   

17.
婚姻家庭领域的权利义务包括人身和财产两方面,夫妻双方都享有各自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以保证对方权利的实现。然而现实生活中婚内侵权现象从未淡出过婚姻家庭领域,婚内侵权现象越来越危害家庭伦理和社会秩序。夫妻侵权责任制度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填补受害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救济功能。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律都对此有明确规定。借鉴域外国家的相关制度,分析建立夫妻侵权责任制度的理论依据,探讨我国夫妻侵权责任制度构建的根基,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夫妻侵权责任制度服务。  相似文献   

18.
罗马法已有了现代民法关于抛掷物与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致害侵权的最初萌芽,然而近现代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仅关注建筑物本身所致损害的责任。新近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确立了抛掷物侵权中对受害人保护的一般规则。在正确理解与准确适用法条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明确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据严格责任原则按份承担补偿责任,同时增列由物业管理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19.
《国家赔偿法》确立的抚慰性赔偿标准不能为财产权受到国家侵权行为损害的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救济,应当适时修改《国家赔偿法》,确立补偿性原则,增加惩罚性赔偿,并对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给付赔偿金等方式的具体适用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20.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由于规定较为简略且内容含糊,引发了人们对"环境污染责任"适用范围是否包括环境损害的争论。从六个方面对观点分歧的原因进行深入细致的法理分析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建立的"环境污染责任"制度仅适用于因污染而变坏了的环境介质间接地对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救济,不适用于环境生态功能损害的救济。至于环境介质本身损害的救济则适用《侵权责任法》中一般侵权的规则,也不能适用"环境污染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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