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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条件及具体操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谈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条件及具体操作●王伟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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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的规定,在民事、经济案件执行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可以径行执行第三人。对于上述规定如何适用,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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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 第2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的规定,在民事、经济案件执行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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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也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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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将债权作为财产,除了在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对被执行人存、收入的执行作了规定之外,并没有关于执行债权的一般定。随着司法执行实践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逐步在《关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规定》)中对债权的执行问题作出较为具体的操作性规。而关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债权的保全,目前除了最高人法院的两项批复之外,尚没有其他可操作的规范。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尚须探讨债权保全制度。被执行人债权保全制度的含义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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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代位执行的探讨麦唐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厂简称《意见》)第300条的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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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及其立法完善●李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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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该条款是关于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进行执行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的补充,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人权利创设了新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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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执行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300条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执行程序。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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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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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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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夏清朝金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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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300条规定(以下简称意见第三百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义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条规定为法院的执行工作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为解决法院判决执行难,解决“三角债”的清偿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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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见,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第一项工作即是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现在我们谈谈执行通知书的几点弊端。一、有损于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根据我国法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