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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共通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受诉法院对某一证据进行调查的结果能够作为对立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共通的证据资料予以利用。证据共通原则细分为对立当事人间的证据共通原则与共同诉讼人间的证据共通原则两种基本类型。证据共通原则确立之基础是自由心证主义,因为自由心证主义不仅强调受诉法院自由地进行证据评价,也要求受诉法院对于同一事实应形成同一心证。根据证据共通原则的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程序一旦开始,即不允许当事人随意撤回其证据调查申请。为确保辩论主义所固有的防止突袭裁判之机能能够充分地实现,证据共通原则尤其是共同诉讼人间的证据共通原则在适用上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在当事人的防御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的情形下,受诉法院根据证据共通原则认定案件事实才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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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妨害乃指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基于故意或过失,以作为或不作为,妨害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之证明使其对要证事实之证明陷于不能,该妨害证明之人将被课以一定的不利益之法理。在制度层面上,证明妨害为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事诉讼立法所明定,在其适用要件及法律效果上,学说、判例往往持不同见解,而这又缘于对证明妨害之法理基础的不同认识。本文以德国法为中心,对证明妨害之法理基础、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作了全方位的考察,并对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如何增设证明妨害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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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特别地域管辖之立法缺失及其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从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来看,民事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通常被分为三类,即普通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和专属地域管辖。这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分类。然而,如果悉心考察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地域管辖的规定并将其与普通地域管辖及专属地域管辖之间的关系作一番粗浅的梳理,便不难发现:由于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地域管辖之规定所存在的瑕疵导致这三种地域管辖彼此之间的逻辑关系不甚清晰、适用畛域不甚明了。基于完善民事诉讼立法之考虑,笔者不揣浅陋,形诸以下文字。一通常认为,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之特殊性与特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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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为确保事实认定过程的客观及公正,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应以法定的证据方法为对象,严格遵循直接原则并保障当事人的在场权,此即证据法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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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专属地域管辖适用之特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 ,专属地域管辖在其适用上具有明显不同于一般地域管辖与特别地域管辖之特质。主要表现在专属地域管辖案件排斥一般地域管辖之适用、专属地域管辖案件阻却协议管辖之适用、专属地域管辖案件阻却诉之追加与反诉、违背专属地域管辖得为判决被上诉法院撤销的理由等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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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缕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程序中反诉问题所作的一项司法解释之价值预设与罅漏为行文基点,指出在二审程序中,被告能否提起反诉应以原告是否同意为前提条件,如此才能兼顾保护当事人审级利益与依法审理反诉案件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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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例统计表明,我国民事司法实务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识别与认定存在混乱与无序,突出表现在法院界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非法定情形"时未遵循科学统一的识别标准,导致裁量权的滥用。作为例示规范的《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的失范是根本缘由,其择取的程序违法列举情形仅凸显违法程度的"严重性",未体现出发回重审程序违法应满足侵害当事人审级利益与存在续行言词辩论必要的特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概括事项也未因应发回重审程序违法事由的基本要义。为求得程序正当与程序安定的衡平,应当以程序规范的不同效力等级作为识别"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标尺;仅当诉讼行为违背强行规范时,方可界定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