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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条是关于窝赃、销赃犯罪和处罚的规定。不论行为人是对赃物窝藏、转移、收购或代销,均以“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为主观要件的,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销的,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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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对修正后的刑法312条统一以概括性兼选择性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直观性的符合了刑法扩大惩罚财产基本犯罪后的帮助犯,但忽视了该罪构成行为之间的区别,使得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收购赃物行为与窝藏、转移、销售赃物行为之间的区别,反而给实践中的处理带来麻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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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叙明罪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但是,这一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尚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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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犯罪不应以前罪成立为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经《刑法修正案》(六)修正)这样表述赃物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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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扩张解释,或称扩大解释、扩充解释.是指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例如,《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的“明知”按字面含义理解是“明明知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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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相对于“本犯”而言存在着依附性与独立性。针对刑法学界的正反两方面观点,结合具体案例。本文认为“本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窝藏赃物犯罪能否成立,不能一概而论,应当依以“本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为标准,严格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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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对原来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并确立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之后,在追诉标准上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因此,应当在考察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追诉标准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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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007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颁布施行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提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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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次修改与原法条的区别是:一是将犯罪对象由“犯罪所得的赃物”修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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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虽然解决了原《刑法》中的一些矛盾和失误,但有些条文仍有不足,明显不利于有效地打击犯罪,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改善社会治安状况。《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而在司法实践中,单位实施者并非少见,仅三月份,笔者就遇到了两起单位收购赃物的案件。例如,某物资回收公司承包人张某,为了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在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先后8次非法收购他人盗窃所得机电、金属制品等,价值四万余元。张某的行为,客观上为犯罪分子疏通了销赃渠道,助长了犯罪分子的盗窃气焰,由于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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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项规定: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明知”,在其否认“明知”的情况下用什么方法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存在认识分歧,本文结合案例就此谈些浅见,与同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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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1)
(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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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对《刑法》第312条修改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确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当前,对该罪名的理解存在一些分歧。有人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复合式选择罪名,该罪名包括“掩饰”、“隐瞒”两种行为和“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两种对象,可以分解成多个罪名。有的人认为该罪名属于单一式选择罪名,只存在犯罪对象之间的选择,掩饰与隐瞒之间不存在选择关系。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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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办案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但其中关于《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及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之最后一项,皆规定为:“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笔者认为不妥。 该项之所以被列为立案标准之一项,是基于《刑法》第397条第2款的规定。1997年12月,高检、高法分别依据《刑法》分则规定了各罪的罪名,对《刑法》第397条第2款是否单立罪名存在分歧,后者没有将其独立成罪,而前者认为应独立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从此次公布的立案标准看,高检采纳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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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312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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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现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编者注)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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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多文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3):93-98
《刑法》第349条第1款规定的包庇、窝藏行为,其性质会因行为人"明知"的有无、内容和程度而改变,从而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窝藏、包庇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不同的犯罪,甚至完全可能是无罪。这就涉及到诸多刑法条文的规定。因此,应以"明知"为切入点,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把《刑法》作为统一的整体,对《刑法》第349条第1款进行体系解释,方可得到合理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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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名的规范化、统一化及其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正确理解、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并于1997年12月16日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自即日起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刑法所作的重要司法解释。本文就罪名的规范化、统一化、确定罪名的原则和认定罪名应当注意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认识。一、正确确定罪名的重要意义罪名,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名称。罪名与罪状是密不可分的,又有所区别。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