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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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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假释法律性质的认识,见仁见智。提倡假释为受刑人之普遍性权利,符合现代刑罚教育、矫正目的,顺应人权保障呼声日益高涨的时代召唤,蕴含刑罚执行的现代化理念。受刑人之假释权利具体表现为:假释知情权、假释提请权、假释同意权、假释听证权、再次假释权、假释异议权、不予假释的复审权、诉权及撤销假释之司法正当程序权等。  相似文献   

2.
假释制度是在主观主义刑法的理论背景下,出于克服自由刑的弊端和保障犯罪人人权的需要而产生的,其基本功能是对犯罪人进行社会化改造。关于假释法律性质的界定最具代表性的是“国家恩惠说”和“罪犯权利说”,其中“罪犯权利说”更有利于假释基本功能的发挥,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相似文献   

3.
以问卷调查和访谈形式对某省监狱受刑人的权利保护状况进行实证研究,对受刑人的基本生活权、健康权、人格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减刑权、假释权、教育权、劳动权、政治权利、婚姻家庭权等权利进行全方位的观察和调研,通过对微政实践受刑人所享有的实然权利进行确证,从而接受受刑人人权在应然层面的理论检验.  相似文献   

4.
作为在目的刑影响下产生,以实现受刑人再社会化为目标的刑罚执行制度,假释被许多国家所青睐。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贯彻和刑罚个别化观念的深入与执行,假释更是成为一个备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司法界关注的问题。这样就需要对假释的理论根基、假释前实际执行刑期、假释后的监管等具体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更进一步提升假释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假释制度对改造罪犯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故笔者特针对这些问题谈谈解决的办法: 一、问题: (一)法定条件不完善。我国《劳动改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是表扬、记功和减刑及假释的条件。表扬、记功属于行政奖励性质,而减刑、假释则属于刑事奖励性质,二者是性质不同,程序不同的两种奖励,却适用同一的条件,在实践中难于准确掌握,这就可能会产生适用的随意性,直接影响着假释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 (二)执法者主观上存在的认识问题。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我们发现执法者在主观上仍然存在着对假释认识不足的问题,担心罪犯假释回到社会后重新犯罪,因而对一些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宁可多次给予减刑,也不愿适用假释。这就不能充分体现我国《刑法》规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本意。也不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6.
我国监狱制度在罪犯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罪犯的一些重要权利、法律保障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如申诉权、控告检举权、假释权等。需要进一步修改监狱法,细化行刑制度,增强可操性,完善假释制度,以更好地保护罪犯的各项权利,维护监狱的和谐稳定,实现对罪犯改造的目标。  相似文献   

7.
监狱建立对罪犯有悔改表现的考核机制,在决定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时,应依据罪犯悔改表现程度适时对罪犯进行综合评价,进而决定是否提请减刑、假释。使监狱减刑、假释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8.
受刑人权利作为国家刑罚权力的对立存在,正当性的权利本质是受刑人权利法律定位的逻辑起点.对受刑人权利保护必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对受刑人权利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即将受刑人权利和刑罚执行权力作为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范畴,而不是将受刑人的权利与义务作为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范畴:在刑事法律关系的运作中,以受刑人权利为本位,而不以受刑人管理为本位,以实现对刑罚执行权力的制约和对受刑人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在人权哲学的视野下定位受刑人权利,正当性是受刑人权利的本质,也是受刑人权利研究的逻辑起点;受刑人权利的逻辑结构也因此展现为受刑人人权、受刑人法定权利和因受刑人特殊身份为矫正需要而被赋予的特殊权利;基于对受刑人权利正当性本质和逻辑结构层次的分析,受刑人权利保护也必须基于特定的刑事法律关系进行,以程序正义的理念形成对刑罚权的制约和受刑人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先行羁押能否折抵刑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在戒毒期间折抵刑期应分四种情况分别处理 ;犯罪嫌疑人在劳动教养期间的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缓刑、假释或监外执行对象违反有关规定 ,有关部门未对其收监而处以劳动教养的 ,应折抵刑期。  相似文献   

11.
受刑人权利体系的刑事法构建在内容上由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两部分构成,二者的设计与运行都应建立在权利与权力制衡的基础之上.受刑人权利的当代路径通过作为刑罚发展的必然价值倾向和制度选择的刑罚轻缓化得以实现.受刑人权利的保护不仅需要人道精神与人权理论的积淀与支持,而且需要相关具体刑罚制度的完善设计与良好运行以促使受刑人权利由应然走向实然.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关于减刑裁决权与假释裁决权的制度设计具有正当性。在减刑、假释程序诉讼化改造的整体方案设计问题上,一方面应突出该程序的诉讼特质,体现公开、透明的要求,并保障罪犯和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另一方面应考虑到该程序毕竟属于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因而不应将检察机关定位为与罪犯、执行机关对立的控方,而应把其定位为法律监督者。在承认将减刑、假释提请权赋予执行机关的制度设计具有正当性的同时,也应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减刑、假释的提请程序予以完善:强化对罪犯减刑、假释权的保护;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提请程序的参与权。在未来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时有必要通过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合理的审级分流有效保障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结构的调整直接影响到罪犯平均服刑时间和假释的适用率,其次还对狱内押犯总数、刑期结构、年龄结构有一定影响。由此导致罪犯改造出现消极影响、监管压力增大、行刑成本增加,应对措施:对监狱进行科学分类,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投入;重视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创新激励措施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4.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并不是一种纯粹的诉讼,而是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的一种司法审查。文章指出减刑假释审理程序应从四个方面加以完善,特殊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审程序与普通罪犯相比应有所差异。  相似文献   

15.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是监狱、劳改队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那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给予减刑或假释的书面意见。 减刑或假释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裁定之后才能生效,而人民法院裁定的直接依据即是监狱,劳改队制作的《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因此,《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有以下作用:  相似文献   

16.
罪犯行政奖励(如表扬、记功、授予“改造积极分子”称号等)与刑事奖励(减刑、假释)相互之间不衔接是困扰监狱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分析行政奖励与刑事奖励之间的关系、探讨相互衔接的必要性,从行政奖励与刑事奖励的衔接方面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7.
一个在服刑改造中的罪犯,特别是刑期将满的罪犯,由于他们原犯罪性质不同、处刑不同、改造表现以及家庭情况不同,因此,他们将要离开监所,重新回到社会的时候,心理活动也大不一样,研究和掌握各种类型的刑期将满的罪犯的心理活动规律,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管理措施,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一、重刑犯刑满前的心理这类罪犯由于罪恶大、量刑重、改造  相似文献   

18.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对假释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比较完备,但假释适用的某些环节在司法实践中,常易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导致错误或违法适用假释并滋生司法腐败。一九九九年九月八日《焦点访谈》节目“以钱抵刑”,揭露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罗城监狱副监狱长胡耀光利用掌握的审批申报减刑、假释的权力,伙同监狱部分狱政管理人员、法院个别审判人员,大肆索取,收受贿赂,捏造犯人材料,违法申报、审批减刑、假释案件,…  相似文献   

19.
对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方式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减刑假释案件传统审理方式的弊端及改革的必要性减刑假释案件传统审理方式是执行机关向法院呈报对罪犯减刑假释意见及罪犯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材料 ,先由承办法官审阅材料 ,再到监所找罪犯及同监犯人调查核实 ,最后由合议庭合议后予以裁定。也就是书面审核方式。这种审理方式由于缺乏监督 ,透明度不高 ,极易带来暗箱操作 ,导致“三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减刑假释案件传统审理方式的主要弊端是 :1.审判人员包揽一切 ,不能充分发挥执行机关举证的积极性 ,没有充分发挥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作用 ,形成了“执行机关一纸意见…  相似文献   

20.
1 提高假释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力度。现行《刑法》对罪犯的假释制度作了较大的调整 ,不仅对范围、条件规定得更为具体 ,而且对假释犯的监督和考察有了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这为在司法实践中更大范围地适用假释制度提供了保障。但目前司法实践中 ,假释仍不被重视 ,其一是怕被假释的罪犯出问题 ,另外 ,对“不致再危害社会”条件的掌握还不够正确。应采用社会危害相对论的观点 ,积极的适用假释制度 ,而不是消极地对待。加大假释适用力度的另一途径是 ,建议将部分余刑较短的 (一般可控制在一年至六个月范围内 ,特殊情况可放宽至二年 ) ,符合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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